沙运司恰探1井CNG回收站设备租赁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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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沙运司恰探1井CNG回收站设备租赁项目 |
项目概况: | 1.项目背景 项目内容:泽普采油气管理区恰探1井,该井完钻后由于地理位置限制未铺设集输管网。由于周围没有可依托管网进行回收,泽普采油气管理区计划将恰探1井零散气交予沙漠运输分公司进行回收、处理。沙漠运输分公司拟对该井产出的零散气进行脱水、增压,处理为符合《天然气》(GB 17820-2018)、《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2017)标准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CNG产品。由于沙漠运输分公司无此类设备,现需租赁设计产能5万方/日的CNG处理设备一套,拟通过竞争谈判方式确定设备租赁服务商。 2.项目金额 (1)计划资金:预估金额496万元。(含13%增值税) (2)计费依据:按照设备租赁、按量计费、风险共担模式,即设备租赁费用=设备租赁天然气单价*对应的实际处理气量 3.项目单位: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沙漠运输分公司。 二、谈判范围 1.谈判范围为:服务方需提供恰探1井CNG回收项目所需的一套5万/日CNG处理设备,包含压缩机组、脱水设备、发电机、橇装空压机、配套管线、供配电系统、仪表控制系统等全套设备。 2.项目模式:沙漠运输分公司租赁成套CNG处理设备及附属设备,采用按实际处理量计费的模式。 3.服务地点: 泽普采油气管理区恰探1井。 4.有效期限:2023年6月起至205月3。 5.结算方式:沙漠运输分公司按照租赁设备实际处理气量支付设备租赁费。每满一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以《附件1:恰探1井CNG回收项目设备租赁价格》标准据实结算,沙漠运输分公司在收到塔里木油田公司结算款后,通知出租方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于6内通过银行转账(包括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清本期费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税率政策发生变更调整的,本合同的执行税率也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本合同的不含税价保持不变,含税价随之进行调整。 |
项目单位: | 沙运司 |
项目类别: | 服务类 |
项目分类: | 三类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资质要求:出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提供本商谈项目所必须的设备和实施能力。 2.经营范围:出租方必须满足国家及行业对其开展此项业务的资格要求。 3.设备要求:日处理天然气5万方/天,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防爆工具和设施、其他所需要的特种设备及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备案、检测并保证在有效期内。 3人员要求: 3.1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以上,要求初中以上学历,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3.2所有岗位人员必须持有与岗位要求相符的资格证件,并具备相应的能力。 4.其他要求: 4.1沙漠运输分公司有权决定租赁设备的使用地点,并进行调遣。 4.2如遇场站停产造成压缩机设备停运,沙漠运输分公司有权将设备调遣至沙漠运输分公司生产需要的场站。 4.3出租方应严格遵守沙漠运输分公司安全要求,如现场工艺设备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出租方需按要求限期整改问题,整改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给沙漠运输分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赔偿。 4.4出租方完成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按照地方政府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完成备案工作,沙漠运输分公司对场站设备设施、场站施工质量等进行安全验收并合格后,沙漠运输分公司方可租赁相关设备,沙漠运输分公司负责场站运行和管理。 5.业绩要求:出租方自2020年1月至谈判截止之日期间实施过类似项目,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明。 6.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出租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主要内容页(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影印件。如无2021年审计报告则提供加盖公章的2021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影印件。 7.HSE要求: 7.1没有因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被中国石油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供货、服务或商谈资格的情形。 7.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7.3保证提供给沙漠运输分公司的企业资质、设备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7.4出租方对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完整性、设备维护、安装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8.信誉要求: 8.1出租方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可按照项目需求进行修改) 8.2出租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8.3商谈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网暂停或取消商谈资格的。 9.诉讼及仲裁情况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商谈截止之日期间未发生过对出租方影响重大的诉讼案件,提供相关证明。 10.本次商谈不接受联合体商谈。 |
采购文件的获取: | 发售开始:2023年5月118:00(北京); 发售结束:2023年5月118:00(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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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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