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关技术中心2023年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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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西安海关技术中心2023年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9.6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9.6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设备检定/校准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相应顺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8)《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3)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函;(4)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0或2021年度财务报告;或者磋商截止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提供磋商截止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有效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磋商截止前12个月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有效缴税凭证(成立至磋商截止不足三个月的,至少提供一个月的有效纳税凭证(依法免税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日前相关网页查询截图。)(8)供应商须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通过国家CNAS认可,具备相应检定校准能力,能够出具带有CNAS标识的检定或校准证书的企业。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23年05月1 至 2023年05月2,每天9:00至12:00,14:00至17:0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2023年05月2 14点30分(北京)
项目名称:西安海关技术中心2023年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9.6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9.6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设备检定/校准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相应顺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8)《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3)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函;(4)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0或2021年度财务报告;或者磋商截止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提供磋商截止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有效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磋商截止前12个月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有效缴税凭证(成立至磋商截止不足三个月的,至少提供一个月的有效纳税凭证(依法免税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日前相关网页查询截图。)(8)供应商须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通过国家CNAS认可,具备相应检定校准能力,能够出具带有CNAS标识的检定或校准证书的企业。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23年05月1 至 2023年05月2,每天9:00至12:00,14:00至17:0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2023年05月2 14点30分(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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