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12局滇中引水项目、23局昆明市轨道交通2号线、25局宣威至富源高速项目物资联合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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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1.1在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2标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2标项目经理部,已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农经【2015】642号文 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进行二次招标。
1.2新建昆明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火车站-南坝站区间管片生产)项目,招标人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已由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水泥进行二次招标。
1.3新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涉铁项目一标段项目,招标人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涉铁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已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基础〔2021〕782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云交审批〔2021〕24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曲靖市宣富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钢绞线进行二次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2标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区(县)。合同金额14.63亿元,合同工期 87月,开工日期:2018年10月,竣工日期: 2025年12月。主要工程:楚雄段万家隧洞至凤屯隧洞(桩号CX16+257~CX35+024.685)段施工,总干渠全长18.768km。
2.1.2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昆明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火车站-南坝站区间管片生产)项目,位于云南省 昆明市晋宁区。合同金额0.26亿元,合同工期6月,开工日期:2023 年4月,竣工日期2023年10月。主要工程:钢筋混凝土管片1572环。
2.1.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涉铁项目一标段项目,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合同金额1亿元,合同工期22月,开工日期:2023年2月,竣工日期:2010月。主要工程:1、上跨盘西铁路立交桥,上部结构为2×90米预应力混凝土T构箱梁(左幅1-40m、右幅2-40m),采用转体法施工。下部结构为双箱空心薄壁变宽度矩形墩,墩梁固结,墩高32m。2、杨二冲枢纽互通式立交F、1匝道,1匝道4*20预制梁25片,总长420m;F匝道为4*2现浇箱梁,总长775.703m;3、杨二冲枢纽F、1匝道进场道路。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区域中心实施办法》(中国铁建物采〔2021〕2号);
(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钢材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内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9)特殊要求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涉铁项目一标段项目、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2标项目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厂商须具备长材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2.2型钢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生产商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50万吨及以上生产能力,投标物资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材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3钢绞线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备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2份;
(6)供货业绩要求: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要求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内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人如为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可提供所授权的代理商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4水泥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备年产水泥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粉磨站投标;其中低碱水泥生产商需具备低碱水泥(碱含量不超过0.60%)生产能力要求且稳定生产一年及以上;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售卖截止为:2023年5月217时00分。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2023年6月13日10时00分。
1.1在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2标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2标项目经理部,已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农经【2015】642号文 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进行二次招标。
1.2新建昆明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火车站-南坝站区间管片生产)项目,招标人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已由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水泥进行二次招标。
1.3新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涉铁项目一标段项目,招标人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涉铁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部,已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基础〔2021〕782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云交审批〔2021〕24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曲靖市宣富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钢绞线进行二次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2标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区(县)。合同金额14.63亿元,合同工期 87月,开工日期:2018年10月,竣工日期: 2025年12月。主要工程:楚雄段万家隧洞至凤屯隧洞(桩号CX16+257~CX35+024.685)段施工,总干渠全长18.768km。
2.1.2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昆明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火车站-南坝站区间管片生产)项目,位于云南省 昆明市晋宁区。合同金额0.26亿元,合同工期6月,开工日期:2023 年4月,竣工日期2023年10月。主要工程:钢筋混凝土管片1572环。
2.1.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涉铁项目一标段项目,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合同金额1亿元,合同工期22月,开工日期:2023年2月,竣工日期:2010月。主要工程:1、上跨盘西铁路立交桥,上部结构为2×90米预应力混凝土T构箱梁(左幅1-40m、右幅2-40m),采用转体法施工。下部结构为双箱空心薄壁变宽度矩形墩,墩梁固结,墩高32m。2、杨二冲枢纽互通式立交F、1匝道,1匝道4*20预制梁25片,总长420m;F匝道为4*2现浇箱梁,总长775.703m;3、杨二冲枢纽F、1匝道进场道路。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区域中心实施办法》(中国铁建物采〔2021〕2号);
(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钢材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内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9)特殊要求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涉铁项目一标段项目、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2标项目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厂商须具备长材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2.2型钢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生产商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50万吨及以上生产能力,投标物资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材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3钢绞线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备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2份;
(6)供货业绩要求: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要求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内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人如为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可提供所授权的代理商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4水泥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备年产水泥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粉磨站投标;其中低碱水泥生产商需具备低碱水泥(碱含量不超过0.60%)生产能力要求且稳定生产一年及以上;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售卖截止为:2023年5月217时00分。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2023年6月13日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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