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中心2023年医用物资采购项目一(包7)二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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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注册后查看
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中心2023年医用物资采购项目一(包7)二次
预算金额(元): 142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142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甲方实际工作需求,提交订货订单后3内供货。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响应活动,应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相关规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响应活动,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件相关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监狱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响应活动,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相关规定并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4)节能环保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相关规定。注:鼓励节能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的产品。(5)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投标人需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通过两个网站查询查询记录,如以行政事业单位、自然人等身份参与投标,不属于以上网站查询范围的,可不查询(代理机构现场查询);(4)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包含①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②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④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 2023-05-24 15:30:00 至 2023-05-31 23:59:59(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00:00至12:00,12:00至24:0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
2023-06-14 09:00:00(北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
采购计划编号: 注册后查看
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中心2023年医用物资采购项目一(包7)二次
预算金额(元): 142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142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
包7(重新招标) | 无衬背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 | 900 | 乙肝表面抗原质控品-初检/复检 (详见招标文件) | 36000.00 | |
包7(重新招标) | 无衬背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 | 500 | 丙肝抗体质控品-初检/复检(详见招标文件) | 20000.00 | |
包7(重新招标) | 无衬背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 | 300 | 艾滋抗体质控品-初检(详见招标文件) | 30000.00 | |
包7(重新招标) | 无衬背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 | 200 | 艾滋抗体质控品-复检(详见招标文件) | 20000.00 | |
包7(重新招标) | 无衬背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 | 900 | 梅毒抗体质控品-初检/复检(详见招标文件) | 36000.00 | |
数量合计: | 2800 | 预算合计: | 142000.00 |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甲方实际工作需求,提交订货订单后3内供货。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响应活动,应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相关规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响应活动,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件相关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监狱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响应活动,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相关规定并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4)节能环保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相关规定。注:鼓励节能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的产品。(5)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投标人需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通过两个网站查询查询记录,如以行政事业单位、自然人等身份参与投标,不属于以上网站查询范围的,可不查询(代理机构现场查询);(4)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包含①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②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④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 2023-05-24 15:30:00 至 2023-05-31 23:59:59(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00:00至12:00,12:00至24:0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
2023-06-14 09:00:00(北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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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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