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站商业夹层JA14、JA15、JB12、JB13点位商业项目招商招标公告
日期: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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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编号:CTZS-2023-148注册后查看
1.招商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重庆北站商业夹层JA14、JA15、JB12、JB13点位商业项目经营权招商
1.2项目地点:重庆北站商业夹层
1.3项目规模:重庆北站商业夹层JA14、JA15、JB12、JB13点位商业项目经营权招商,本项目划分为4个包件,为土特产店、卤制品店业态,面积共约321㎡。(以上规划业态面积仅作参考,竞商人自行实地踏勘)
2.招商依据
2.1《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实施细则》(成铁经开〔2021〕106 号)、《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工作操作规则》(成铁办经开〔2021〕38号)。
3.招商内容及范围
3.1招商内容:重庆北站商业夹层JA14、JA15、JB12、JB13点位商业项目经营权招商,本项目划分为4个包件,为土特产店、卤制品店业态,面积共约321㎡。(以上规划业态面积仅作参考,竞商人自行实地踏勘)
3.2招商范围及包件划分:
本次招商项目划分为4个包件,包件号及其概况如下:
包件号:1包件2包件3包件4包件
1包件:重庆北站土特产店业态(点位编号:CQBB-JA14)面积共约86㎡。经营期限3年,免租装修期一个月。
2包件:重庆北站卤制品店业态(点位编号:CQBB-JA15)面积共约65㎡。经营期限3年,免租装修期一个月。
3包件:重庆北站土特产店业态(点位编号:CQBB-JB12)面积共约90㎡。经营期限3年,免租装修期一个月。
4包件:重庆北站卤制品店业态(点位编号:CQBB-JB13)面积共约80㎡。经营期限3年,免租装修期一个月。
土特产店业态:经营范围包括区域品质优异的农林畜牧产品或加工产品、矿物产品、纺织品、工艺品等,不得经营餐饮和销售袋装方便面、方便米饭、瓶装饮料。对确具有地方特色的袋装食品或瓶装饮品类产品,商家可根据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报商铺开发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卤制品店业态: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类卤制品及散装卤制品(含凉菜),不得经营非卤制(含凉菜)食品,严禁销售米、面等主食。
注:1.中商人经营的产品目录须严格按照招商文件规定的业态,不得超范围经营。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 万元,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营业执照范围应包含包件所对应的经营范围。若竞商人为加盟品牌竞商时,应有加盟品牌的授权书,授权书的期限应与包件经营期相符。
4.2须诚信守法经营,法人企业应承诺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等不良记录,在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存在欠缴应付款项等行为。未处于纳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资信“黑名单”状态,未处于其他取消或暂停竞商资格状态。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情况(由竞商人提供 “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照片)。
4.3法人企业应承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范围内,近三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4.4法人企业未处于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须出具近一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所附报表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章或专用章,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显示不能为负数,或现金流量表现金净流量不能为负数。
4.5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5.特别约定
5.1竞商人信息。
5.1.1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准确提供收取信息的电子邮箱。中商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招商人(招商代理机构)将中商通知书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竞商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则视为中商通知书已发出并收到。
5.1.2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明确退还竞商保证金的收款单位、账号等准确信息,招商人或招商代理机构按提供的信息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竞商保证金退款。招商人委托招商代理机构进行招商的,协议签订后,中商人需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签章的经营协议复印件或扫描件)反馈招商代理机构,以便办理竞商保证金退还。
5.2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在一名以上时,如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权、或未按规定与招商人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取消中商资格,招商人将按照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或项目流标,重新组织招商。
5.3缴纳履约保证金。中商人在中商通知书发出后1内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准为第3年经营期的3个月租金。
5.4中商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中商人与招商人签订经营协议。正式合同签订完毕前,中商人如需临时经营,须在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预计临时经营期全部租金后,与招商人签订临时经营协议,临时经营协议期限至正式合同签订完毕为止,协议金额按中商价格和招商文件要求执行。
5.5预付款。正式合同签订后,预付款周期为12个月。中商人需无条件按预付款周期支付费用,有争议,须先付款再协商。
5.6本次招商以点位的经营权招租,规划业态的面积仅作为经营业态和店面设计的参考,不作为核定租金的依据。点位实际的经营环境、商业基础条件等由商家在招商前进行实地踏勘,自行研究论证。
5.7竞商人中商后,提供的经营方案与招商文件约定业态不符或冲突的,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将经营方案调整至与招商文件规定的业态相符。拒绝调整的,招商人有权取消中商资格。
5.8本次招商约定区域及业态并不限制成都局集团公司因发展需要新增设相同或相近业态的规划与实施。
5.9中商人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含免租装修期)未开业,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房产。本次招商点位土特产店、卤制品店业态免租装修期1个月。
5.10合同期满后,中商人应向招商人交还房产,中商人交付的房产应符合正常合理使用后的状态。中商人有权拆除及取回中商人所有设施,设备之一部分或全部,但中商人不得损害或拆除与承租物不可分割的财产(设备)。
5.11商业点位基础消防补强(如:消防机械排烟、防火玻璃更换、大门尺寸不符合消防规范更换、手动声光报警系统添加、消防烟感喷淋不足增加等),由中商人二次装修报建时自行出资补强。合同届满、解除或提前终止后,对中商人购置、设置、添附的该项投资,招商人将不予以赔偿、补偿。
5.12商家中商后,因消防报审等原因造成开业滞后,中商人不得据此要求招商人赔偿或补偿损失等。
5.13经营期内,因反恐防暴、安保、站房临时改造、客运组织调整等铁路方原因,对中商人方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中商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招商人书面提出,双方协商解决,超过期限的视为乙方放弃权利主张。
5.14本次招商,招商点位资产交付以四川成都铁路国际商旅有限公司通知为准;中商人不能以延迟交付资产为由提出弃标、解除合同等。
5.15因中商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须至少提前3向招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商人书面同意后实施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标准为当期实际执行的3个月租金。
5.16纳入资信“黑名单”的竞商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5.16.1招商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5.16.2招商过程中与其他竞商人串通竞商;
5.16.3被确定为中商人后,因竞商人原因未按招商要求签订相关合同;
5.16.4其他利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商的行为。
5.17纳入资信“黑名单”的中商人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5.17.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5.17.2违反合同约定,未经招商人或产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对相关物业进行改扩建、转租或与他人联营;
5.17.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主管机关处罚;
5.17.4经营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
5.17.5合同期满,未按合同约定交还相关物业;
5.17.6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5.18对纳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黑名单”的商家,在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受以下限制:
5.18.1纳入“黑名单”的商家3年内不得参与成都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
5.18.1“黑名单”商家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黑名单”商家办理。
5.19竞商(谈判)或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人或中商人1年内禁止参与招商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商业招商项目;竞商人或中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办理。
5.19.1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在中商公示期间内放弃中商候选人资格;
5.19.2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提前解约的商家。
5.20竞商(谈判)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商人。
5.20.1竞商(谈判)截止后投标人撤销、修改竞商(谈判)文件的;
5.20.2中商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商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商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商(商务洽谈)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20.3提供虚假竞商(谈判)资料的;
5.20.4其他恶意参与竞商、严重扰乱招商秩序的行为。
5.21业态为房屋性质的车站商铺租赁项目,合同到期后,中商人仍有租赁意向且符合竞商人资格条件的,在参与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招商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未参与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招商,则视为放弃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的权利。
5.22商业管理条款
5.22.1竞商人在竞商文件中,必须明确经营产品目录,未明确的商家经营产品必须经招商人审定同意。
5.22.2商家中商后,应委托成都局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按市场公允价格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费用由竞商人支付。
5.22.3本次招商点位必须纳入四川成都铁路国际商旅集团有限公司ERP商业管理系统和收银系统的统一管理。同时接受招商人的统一资金管控。管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商人必须在商铺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与招商人和指定银行签订资金管控(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扣收、支付控制)相关协议及对应授权书;中商人同意招商人查询其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余额、明细信息,中商人应保证其在专用账户余额不低于约定留存资金。中商人在该承租房产经营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仅限于现金、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等网上支付)必须归集到该账户;中商人销售收银系统必须开放计算机接入端口,并安装指定的数据采集软件或硬件,开通互联网;数据采集和资金管控相关费用由中商人承担。中商人未按招商人要求办理ERP商业管理系统和数据采集、资金管控的,将视为违约行为,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招商人,并列入招商黑名单。ERP商业管理系统和数据采集、资金管控的具体实施要求由双方与指定银行另行签订协议明确。所有收入:指中商人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
6.招商方式
此次招商采用非接触式公开招商综合评分的招商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招商程序和方法择优选择确定中商人。
7.资格审查方式
拟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8.招商文件的获取
8.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竞商人,请于2023年5月28时30分至2023年6月17时30分。
1.招商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重庆北站商业夹层JA14、JA15、JB12、JB13点位商业项目经营权招商
1.2项目地点:重庆北站商业夹层
1.3项目规模:重庆北站商业夹层JA14、JA15、JB12、JB13点位商业项目经营权招商,本项目划分为4个包件,为土特产店、卤制品店业态,面积共约321㎡。(以上规划业态面积仅作参考,竞商人自行实地踏勘)
2.招商依据
2.1《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实施细则》(成铁经开〔2021〕106 号)、《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工作操作规则》(成铁办经开〔2021〕38号)。
3.招商内容及范围
3.1招商内容:重庆北站商业夹层JA14、JA15、JB12、JB13点位商业项目经营权招商,本项目划分为4个包件,为土特产店、卤制品店业态,面积共约321㎡。(以上规划业态面积仅作参考,竞商人自行实地踏勘)
3.2招商范围及包件划分:
本次招商项目划分为4个包件,包件号及其概况如下:
包件号:1包件2包件3包件4包件
1包件:重庆北站土特产店业态(点位编号:CQBB-JA14)面积共约86㎡。经营期限3年,免租装修期一个月。
2包件:重庆北站卤制品店业态(点位编号:CQBB-JA15)面积共约65㎡。经营期限3年,免租装修期一个月。
3包件:重庆北站土特产店业态(点位编号:CQBB-JB12)面积共约90㎡。经营期限3年,免租装修期一个月。
4包件:重庆北站卤制品店业态(点位编号:CQBB-JB13)面积共约80㎡。经营期限3年,免租装修期一个月。
土特产店业态:经营范围包括区域品质优异的农林畜牧产品或加工产品、矿物产品、纺织品、工艺品等,不得经营餐饮和销售袋装方便面、方便米饭、瓶装饮料。对确具有地方特色的袋装食品或瓶装饮品类产品,商家可根据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报商铺开发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卤制品店业态: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类卤制品及散装卤制品(含凉菜),不得经营非卤制(含凉菜)食品,严禁销售米、面等主食。
注:1.中商人经营的产品目录须严格按照招商文件规定的业态,不得超范围经营。
- 中商人经营的产品目录须报招商人审批。
- 涉及提供品牌相关资料参与竞商的,每个包件竞商人仅可选择一个品牌参与竞商。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 万元,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营业执照范围应包含包件所对应的经营范围。若竞商人为加盟品牌竞商时,应有加盟品牌的授权书,授权书的期限应与包件经营期相符。
4.2须诚信守法经营,法人企业应承诺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等不良记录,在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存在欠缴应付款项等行为。未处于纳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资信“黑名单”状态,未处于其他取消或暂停竞商资格状态。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情况(由竞商人提供 “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照片)。
4.3法人企业应承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范围内,近三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4.4法人企业未处于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须出具近一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所附报表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章或专用章,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显示不能为负数,或现金流量表现金净流量不能为负数。
4.5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5.特别约定
5.1竞商人信息。
5.1.1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准确提供收取信息的电子邮箱。中商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招商人(招商代理机构)将中商通知书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竞商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则视为中商通知书已发出并收到。
5.1.2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明确退还竞商保证金的收款单位、账号等准确信息,招商人或招商代理机构按提供的信息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竞商保证金退款。招商人委托招商代理机构进行招商的,协议签订后,中商人需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签章的经营协议复印件或扫描件)反馈招商代理机构,以便办理竞商保证金退还。
5.2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在一名以上时,如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权、或未按规定与招商人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取消中商资格,招商人将按照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或项目流标,重新组织招商。
5.3缴纳履约保证金。中商人在中商通知书发出后1内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准为第3年经营期的3个月租金。
5.4中商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中商人与招商人签订经营协议。正式合同签订完毕前,中商人如需临时经营,须在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预计临时经营期全部租金后,与招商人签订临时经营协议,临时经营协议期限至正式合同签订完毕为止,协议金额按中商价格和招商文件要求执行。
5.5预付款。正式合同签订后,预付款周期为12个月。中商人需无条件按预付款周期支付费用,有争议,须先付款再协商。
5.6本次招商以点位的经营权招租,规划业态的面积仅作为经营业态和店面设计的参考,不作为核定租金的依据。点位实际的经营环境、商业基础条件等由商家在招商前进行实地踏勘,自行研究论证。
5.7竞商人中商后,提供的经营方案与招商文件约定业态不符或冲突的,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将经营方案调整至与招商文件规定的业态相符。拒绝调整的,招商人有权取消中商资格。
5.8本次招商约定区域及业态并不限制成都局集团公司因发展需要新增设相同或相近业态的规划与实施。
5.9中商人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含免租装修期)未开业,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房产。本次招商点位土特产店、卤制品店业态免租装修期1个月。
5.10合同期满后,中商人应向招商人交还房产,中商人交付的房产应符合正常合理使用后的状态。中商人有权拆除及取回中商人所有设施,设备之一部分或全部,但中商人不得损害或拆除与承租物不可分割的财产(设备)。
5.11商业点位基础消防补强(如:消防机械排烟、防火玻璃更换、大门尺寸不符合消防规范更换、手动声光报警系统添加、消防烟感喷淋不足增加等),由中商人二次装修报建时自行出资补强。合同届满、解除或提前终止后,对中商人购置、设置、添附的该项投资,招商人将不予以赔偿、补偿。
5.12商家中商后,因消防报审等原因造成开业滞后,中商人不得据此要求招商人赔偿或补偿损失等。
5.13经营期内,因反恐防暴、安保、站房临时改造、客运组织调整等铁路方原因,对中商人方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中商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招商人书面提出,双方协商解决,超过期限的视为乙方放弃权利主张。
5.14本次招商,招商点位资产交付以四川成都铁路国际商旅有限公司通知为准;中商人不能以延迟交付资产为由提出弃标、解除合同等。
5.15因中商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须至少提前3向招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商人书面同意后实施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标准为当期实际执行的3个月租金。
5.16纳入资信“黑名单”的竞商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5.16.1招商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5.16.2招商过程中与其他竞商人串通竞商;
5.16.3被确定为中商人后,因竞商人原因未按招商要求签订相关合同;
5.16.4其他利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商的行为。
5.17纳入资信“黑名单”的中商人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5.17.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5.17.2违反合同约定,未经招商人或产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对相关物业进行改扩建、转租或与他人联营;
5.17.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主管机关处罚;
5.17.4经营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
5.17.5合同期满,未按合同约定交还相关物业;
5.17.6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5.18对纳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黑名单”的商家,在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受以下限制:
5.18.1纳入“黑名单”的商家3年内不得参与成都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
5.18.1“黑名单”商家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黑名单”商家办理。
5.19竞商(谈判)或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人或中商人1年内禁止参与招商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商业招商项目;竞商人或中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办理。
5.19.1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在中商公示期间内放弃中商候选人资格;
5.19.2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提前解约的商家。
5.20竞商(谈判)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商人。
5.20.1竞商(谈判)截止后投标人撤销、修改竞商(谈判)文件的;
5.20.2中商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商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商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商(商务洽谈)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20.3提供虚假竞商(谈判)资料的;
5.20.4其他恶意参与竞商、严重扰乱招商秩序的行为。
5.21业态为房屋性质的车站商铺租赁项目,合同到期后,中商人仍有租赁意向且符合竞商人资格条件的,在参与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招商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未参与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招商,则视为放弃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的权利。
5.22商业管理条款
5.22.1竞商人在竞商文件中,必须明确经营产品目录,未明确的商家经营产品必须经招商人审定同意。
5.22.2商家中商后,应委托成都局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按市场公允价格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费用由竞商人支付。
5.22.3本次招商点位必须纳入四川成都铁路国际商旅集团有限公司ERP商业管理系统和收银系统的统一管理。同时接受招商人的统一资金管控。管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商人必须在商铺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与招商人和指定银行签订资金管控(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扣收、支付控制)相关协议及对应授权书;中商人同意招商人查询其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余额、明细信息,中商人应保证其在专用账户余额不低于约定留存资金。中商人在该承租房产经营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仅限于现金、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等网上支付)必须归集到该账户;中商人销售收银系统必须开放计算机接入端口,并安装指定的数据采集软件或硬件,开通互联网;数据采集和资金管控相关费用由中商人承担。中商人未按招商人要求办理ERP商业管理系统和数据采集、资金管控的,将视为违约行为,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招商人,并列入招商黑名单。ERP商业管理系统和数据采集、资金管控的具体实施要求由双方与指定银行另行签订协议明确。所有收入:指中商人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
6.招商方式
此次招商采用非接触式公开招商综合评分的招商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招商程序和方法择优选择确定中商人。
7.资格审查方式
拟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8.招商文件的获取
8.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竞商人,请于2023年5月28时30分至2023年6月17时30分。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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