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阳卷烟厂电动垃圾清运车、电子天平购置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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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3年南阳卷烟厂电动垃圾清运车、电子天平购置项目,招标人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卷烟厂,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注册后查看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2023年南阳卷烟厂电动垃圾清运车、电子天平购置项目。
2.2 项目编号:XDEC-A20230203-15
2.3 项目概况:为满足南阳卷烟厂卷包车间生产需要,现购置14台电子天平和3辆电动垃圾清运车。
2.4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2个标段。
2.5 招标范围、数量:一标段:采购14台电子天平,包含配套材料及安装调试等相关服务;二标段:采购3辆电动垃圾清运车,包含配套材料及安装调试等相关服务。
2.6 项目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7 项目工期及要求:合同签订后6
历天(含采购及安装调试)。
2.8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9 质保期:一标段:设备仪器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二标段:车辆设备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10 合同期限:自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要求:
3.1.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1.2 投标人须提供具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1.3投标人具有相关设备、材料的供货及售后等相关经营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及售后能力。
3.2 财务要求:
3.2.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近三年(2019-2021年度或2020-2022年度)经具备资格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以成立之年起;若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2.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近一年以来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3.2.3 投标人须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当地税务局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或主管税务机关网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截图或近三个月企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3 信誉要求:
3.3.1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最近三年内(以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往前推36个月,成立年限不足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贿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中标后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3.3.2 投标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最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3.3.3 投标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用良好,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投标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3.4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单位基础信息及股东组成网页查询打印件,并加盖公章;没有股权信息的,提供从“天眼查”系统打印的股东股权信息查询结果。
3.4 投标单位需要对以上内容作出承诺,并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获取招标文件成功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以评委会审核结果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
:2023年 6 月 1 日至2023年 6 月 7 日,每日00:00:00时至23:59:59时(北京
)。
本招标项目2023年南阳卷烟厂电动垃圾清运车、电子天平购置项目,招标人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卷烟厂,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注册后查看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2023年南阳卷烟厂电动垃圾清运车、电子天平购置项目。
2.2 项目编号:XDEC-A20230203-15
2.3 项目概况:为满足南阳卷烟厂卷包车间生产需要,现购置14台电子天平和3辆电动垃圾清运车。
2.4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2个标段。
2.5 招标范围、数量:一标段:采购14台电子天平,包含配套材料及安装调试等相关服务;二标段:采购3辆电动垃圾清运车,包含配套材料及安装调试等相关服务。
2.6 项目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7 项目工期及要求:合同签订后6
2.8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9 质保期:一标段:设备仪器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二标段:车辆设备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10 合同期限:自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要求:
3.1.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1.2 投标人须提供具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1.3投标人具有相关设备、材料的供货及售后等相关经营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及售后能力。
3.2 财务要求:
3.2.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近三年(2019-2021年度或2020-2022年度)经具备资格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以成立之年起;若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2.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近一年以来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3.2.3 投标人须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当地税务局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或主管税务机关网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截图或近三个月企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3 信誉要求:
3.3.1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最近三年内(以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往前推36个月,成立年限不足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贿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中标后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3.3.2 投标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最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3.3.3 投标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用良好,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投标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3.4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单位基础信息及股东组成网页查询打印件,并加盖公章;没有股权信息的,提供从“天眼查”系统打印的股东股权信息查询结果。
3.4 投标单位需要对以上内容作出承诺,并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获取招标文件成功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以评委会审核结果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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