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栖霞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中心)改造装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4.8万元
最高限价:79.945468万元
采购需求:本项目为栖霞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中心)装修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地点:栖霞区尧佳路20号区政府6号楼东侧一楼;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涉及装修改造面积约324平方米,完善功能布局,新设听证室、阅卷室、审理室、行政复议接待室、法律援助咨询室、接待大厅等功能区域,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6
本项目否(是/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书,格式见采购文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或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见采购文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见采购文件);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见采购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备注: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以下情况不适用信用承诺,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诚信档案分在40分以下;
(3)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2本项目按照以下第 (4)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
(2)本项目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货物: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项目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类证),注册单位须与投标单位一致。(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项目负责人满足以下要求(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
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c.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提供项目经理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