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烷基芳基磺酸盐委托代加工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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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烷基芳基磺酸盐委托代加工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已由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要求履行了立项计划、方案会审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选商,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本产品主要使用单位为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庆阳长庆井下油田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公司具备生产配方及相关技术标准,但不具备该产品大规模生产能力,因此委托具备生产条件的服务商按照招标人要求开展委托加工服务。该原材料为非危化品,其主要用途及作用:具有低界面张力和原油储层的润湿改善,可在油藏改造的同时驱洗孔隙内剩余油,提高原油采收率。现计划委托具备生产条件的服务商按照招标人要求开展委托加工服务。
2.2招标范围:
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要求如下:
注:最高限价为含13%的增值税到站价。
服务方式:招标人提供验收标准,投标人提供原材料、人工、设备、质检、包装、运输等;投标人自行配齐加工所需所有原材料等所有生产资料,根据加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质检合格后计量包装并运输到指定地点。
服务内容:
(1)标的物生产所需的所有工装、场地、动力、人员、资金、辅助材料及其配套设施;
(2)标的物生产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及质量管控、包装及成品检验、仓储管理及出库检验,按招标人需求将合格产品配送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
(3)按照招标人要求,做好生产信息报送及售后服务等工作;配合招标人做好生产现场远程视频动态监控;
(4)以上服务内容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服务质量要求:按照招标人要求工艺、技术、安全及产品检验标准组织生产和质量管理,产品质量须符合招标人质量标准,投标人负责送货至到货点,运费由投标人负责。
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需要4名服务商,按照中标人排名先后顺序进行一次性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28%:26%:24%:22%,若因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等因素导致中标人不足4名的,委托加工量的60%分配给中标人,剩余40%补充招标,若中标人因质量等原因不能及时提供代加工服务,终止其中标资格后,其未履行的合同量,可原分配比例分配其他中标人。
2.3服务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年。服务期限如遇中石油集团公司、长庆油田公司、化工集团对相关政策有重大变化时,合同自然终止,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2.4交货方式:合同签订后,按照招标人需求计划组织生产,因招标人库房储存量及现场使用需求,委托加工数量需分批交货;预计单次送货数量:30~60吨/次,单次送货周期:1~7天/次,具体采购数量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包装要求及具体到货地点,若有变动以招标人送货通知为准。
2.5质保期:委托加工货物到站验收合格之日起的十二个月。
2.6招标说明:若油田产建项目需求发生变化,则导致招标人采购量发生相应变化,招标人采购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招标人不对后续实际采购数量做出任何承诺,投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油田产建项目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招标人采购量发生相应重大变化且实际采购量已超过本次招标预计采购量时,招标人可重新启动招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应为标的物生产制造商。
3.2生产能力:投标人必须具备油田化学试剂或石油助剂或化工产品或磺酸盐类产品材料的生产能力。
3.3设备要求:投标人需具有主要生产设备磺化反应器,设备需为投标人自有设备,若提供的资料证明设备为投标人租赁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有效是指:审计报告应当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并须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在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的两名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
3.5信誉要求: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③2020 年1月至投标截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
3.6保密要求:投标人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3.7安全要求:投标人对生产过程及运输安全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
3.8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符合满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9投标人必须遵守《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规范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并作出书面承诺。
3.10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长庆油田分公司纳入“黑名单”或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被处罚的投标人(复查合格的除外),其投标将会被否决。
3.11本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北京2023年6月至2023年6月1内注册后查看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售价为200元/套(标段)人民币
本招标项目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烷基芳基磺酸盐委托代加工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已由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要求履行了立项计划、方案会审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选商,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本产品主要使用单位为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庆阳长庆井下油田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公司具备生产配方及相关技术标准,但不具备该产品大规模生产能力,因此委托具备生产条件的服务商按照招标人要求开展委托加工服务。该原材料为非危化品,其主要用途及作用:具有低界面张力和原油储层的润湿改善,可在油藏改造的同时驱洗孔隙内剩余油,提高原油采收率。现计划委托具备生产条件的服务商按照招标人要求开展委托加工服务。
2.2招标范围:
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要求如下:
项目名称 | 型号 | 包装要求及承装规格 | 预计委托加工数量(吨) | 最高限价 (元/吨) |
到货点 | 项目名称 |
烷基芳基磺酸盐 委托加工服务 | CQH-1 | 1000L/桶 | 3000 | 15100 |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朝阳七路井下助剂公司 | 烷基芳基磺酸盐 委托加工服务 |
服务方式:招标人提供验收标准,投标人提供原材料、人工、设备、质检、包装、运输等;投标人自行配齐加工所需所有原材料等所有生产资料,根据加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质检合格后计量包装并运输到指定地点。
服务内容:
(1)标的物生产所需的所有工装、场地、动力、人员、资金、辅助材料及其配套设施;
(2)标的物生产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及质量管控、包装及成品检验、仓储管理及出库检验,按招标人需求将合格产品配送运输到招标人指定地点;
(3)按照招标人要求,做好生产信息报送及售后服务等工作;配合招标人做好生产现场远程视频动态监控;
(4)以上服务内容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服务质量要求:按照招标人要求工艺、技术、安全及产品检验标准组织生产和质量管理,产品质量须符合招标人质量标准,投标人负责送货至到货点,运费由投标人负责。
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需要4名服务商,按照中标人排名先后顺序进行一次性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28%:26%:24%:22%,若因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等因素导致中标人不足4名的,委托加工量的60%分配给中标人,剩余40%补充招标,若中标人因质量等原因不能及时提供代加工服务,终止其中标资格后,其未履行的合同量,可原分配比例分配其他中标人。
2.3服务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年。服务期限如遇中石油集团公司、长庆油田公司、化工集团对相关政策有重大变化时,合同自然终止,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2.4交货方式:合同签订后,按照招标人需求计划组织生产,因招标人库房储存量及现场使用需求,委托加工数量需分批交货;预计单次送货数量:30~60吨/次,单次送货周期:1~7天/次,具体采购数量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包装要求及具体到货地点,若有变动以招标人送货通知为准。
2.5质保期:委托加工货物到站验收合格之日起的十二个月。
2.6招标说明:若油田产建项目需求发生变化,则导致招标人采购量发生相应变化,招标人采购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招标人不对后续实际采购数量做出任何承诺,投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油田产建项目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招标人采购量发生相应重大变化且实际采购量已超过本次招标预计采购量时,招标人可重新启动招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应为标的物生产制造商。
3.2生产能力:投标人必须具备油田化学试剂或石油助剂或化工产品或磺酸盐类产品材料的生产能力。
3.3设备要求:投标人需具有主要生产设备磺化反应器,设备需为投标人自有设备,若提供的资料证明设备为投标人租赁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有效是指:审计报告应当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并须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在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的两名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
3.5信誉要求: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③2020 年1月至投标截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
3.6保密要求:投标人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3.7安全要求:投标人对生产过程及运输安全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
3.8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符合满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9投标人必须遵守《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规范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并作出书面承诺。
3.10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长庆油田分公司纳入“黑名单”或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被处罚的投标人(复查合格的除外),其投标将会被否决。
3.11本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北京2023年6月至2023年6月1内注册后查看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售价为200元/套(标段)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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