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眼科半导体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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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眼科半导体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第二次)
预算金额:99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99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注:1)投标人必须对项目内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2)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本项目采购设备经同意,可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注: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起至保修期满之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因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故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如投标人以非独立法人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代表总公司盖章和签署文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授权分公司投标的授权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3.3投标人如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投标人如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3.4 不同的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投标人: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投标人。(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3.5投标人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6月起至2023年6月1,每天08:30至12:00,12:00至17:3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项目名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眼科半导体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第二次)
预算金额:99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99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 | 数量 | 预算金额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眼科半导体激光治疗仪 | 1套 | 99万元 | 是 |
2)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本项目采购设备经同意,可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注: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起至保修期满之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因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故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如投标人以非独立法人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代表总公司盖章和签署文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授权分公司投标的授权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3.3投标人如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投标人如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3.4 不同的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投标人: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投标人。(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3.5投标人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6月起至2023年6月1,每天08:30至12:00,12:00至17:3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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