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空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工程项目二期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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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空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工程项目二期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不见面开标)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涟水县空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工程项目已由涟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涟发改投〔2023〕9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涟水浦京空港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涟水县空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工程项目二期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涟水县致富路西侧、清水路北侧。
2.1.2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1413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300平方米,主要建设污水处理厂及相关附属工程,包括:前置两级高效沉淀池、预缺氧池、水解酸化池、生物池、二沉池、二泵房、后置高效沉淀池、V型深床滤池、臭氧接触氧化池、滤布滤池、湿地等,污水处理采用事故及调节处理、强化一级处理、二级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和强化深度处理、紫外消毒等工艺。除磷采用生物除磷辅以化学除磷工艺,污泥处理采用“污泥重力浓缩+板框压滤脱水”工艺。配套建设污水管网,电气、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智慧水务等附属工程,项目分两期实施,建成后污水处理规模为6万立方米/日。
本期建设规模:土建工程:3万m3/d;设备工程:3万m3/d(分期配备)。
2.1.3合同估算价:约2.7亿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18历天。
计划设计开工日期:2023年07月2,计划施工开工日期:2023年08月2,
计划工程竣工日期:2001月2。
2.1.5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满足现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且设计文件除必须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外,还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
采购质量:合格,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法规要求。
(4)运营要求:合格,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运营:5年,期满可续签3年。
2.2招标范围: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运营(EPCO)总承包方式。
①设计: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核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和服务、专业设计配合和服务、联动调试指导以及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系统调试并配合环保验收等相关服务。专业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工艺、给排水、电气、自动化控制、消防、安防、绿化、厂区道路、管线综合设计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平面布置图”内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发包人要求附件所规定的实现与厂内外衔接,形成生产运行的完整工艺系统、全部使用功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等相关合格审查审批,满足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和其他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
②采购:包含货物及材料采购及管理,根据招标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货物、材料清单,完成本项目所有货物、材料的采购及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运行及试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质保期的维修管养等全部内容),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产品;
③施工:经审查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范围内工程的施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
④项目运营:污水处理厂运营等服务内容,具体以发包人要求,运营部分单独结算(具体内容详见运营协议)。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运营方按照《污水处理服务费委托运维协议》履运营职责行。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1 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3.2.2 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3 运营要求:具有类似项目的运营的能力(具体详见3.4.3投标人运营业绩要求)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之一: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c、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
d、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以下类似业绩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17年1月(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5亿及以上或承担过规模1.8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总承包业绩。
(2)施工业绩:自2017年1月(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5亿及以上或承担过规模1.8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业绩。
(3)设计业绩:自2017年1月(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5亿及以上或承担过规模1.8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工程的设计业绩(必须包含主体工程设计或全部工程设计)
注:1、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名称不是投标人的,不予认可。
3.4.2投标人承担过以下类似业绩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企业自2017年1月(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5亿及以上或承担过规模1.8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总承包业绩。
(2)施工业绩:企业自2017年1月(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5亿及以上或承担过规模1.8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业绩。
(3)设计业绩:企业自2017年1月(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5亿及以上或承担过规模1.8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工程的设计业绩(必须包含主体工程设计或全部工程设计)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以上业绩需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设计业绩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以上资料缺一不可。以上资料(不限一种资料)只要能载明类似工程的造价、项目规模即可,如果以上资料载明的类似工程造价不一致时,以业绩高的为准。以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日期为准(设计业绩的以合同签订为准)。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
3.4.3投标人运营业绩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负责运营的单位)提供自2017年7月(含)以来正在运营或运营过1万吨/日及以上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业绩(包括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业绩或工业污水占比超过50%的综合污水处理厂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关运营协议,如PPP协议,BOT协议等,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运营数据和内容,若合同中不能体现规模等信息的,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且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一律视为未提供。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须满足以下规定:
3.6.1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6.2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最多不超过三家,须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3.7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加章的2022年8月以来连续六个月(含)以上养老保险证明。(若为外商企业投标,可提供授权委托人在其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2022年8月以来连续6个月投标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3.8 其他资格要求
3.8.1 自2021年6月以来,企业或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8.2 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8.3 提供失信行为“双公示”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
3.8.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说明:1、养老保险证明需加盖养老保险部门章或养老保险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章;
2、上述投标人资格要求3.8.2项,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承诺书;在评标过程中,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惩戒有关规定按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特别提醒:
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经核实,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6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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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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