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17局国道G228线项目、18局福州市象山隧道拓宽改造工程物资(钢材、型钢)联合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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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1.1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国道G228线福清江阴莆头至孙卓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已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G228线福清江阴莆头至孙卓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闽发改网审交通〔2023〕42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拨款。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型材XC01包件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象山隧道拓宽改造工程(第1标段)项目经理部已承福州市象山隧道拓宽改造工程项目,项目业主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GC01、型材XC02包件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2.1.1 国道G228线福清江阴莆头至孙卓段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本项目起点与国道G228线福清江镜前华至江阴莆头段(东港特大桥)公路工程终点相接,终点位于江阴孙卓,与现状江阴大道相接,总长5.572公里,按双向六车道、路基宽27/40米、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一级公路兼城市主干路标准建设,全线共设一座特大桥(北郭特大桥),总长度3721米。路基总长度1851米。合同工期 24个月,合同总额4.97亿元。施工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含给水、雨水、污水)、电气工程(含电力、通信、道路照明、交通监控)、景观工程等。
2.1.2福州市象山隧道拓宽改造工程(第1标段)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福州市象山隧道拓宽改造工程(第1标段)起于梅峰支路口,路线由北向南延伸经象山隧道、芳沁西路、止于梦山路口,全长约1.18km。二环主线由北洞口现状铜盘高架落地段至新建下穿U型槽111m及箱型通道115m,连接拓宽后象山双层隧道下层通道,穿象山隧道后再于隧道南洞口由新建下穿箱型通道101m及U型槽164m驶出地面,与现状二环路相连接。二环辅路由新建象山隧道上层通道通行,经象山隧道后与现状二环路相连接。主路设计速度为50km/h,辅路设计速度为40km/h。项目总工期900个日历天,总投资4.86亿元。
2.2 招标内容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3 招标方式
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仅适用铁路项目);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 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4.2.1钢材(GC01)包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招标物资(盘条、螺纹钢)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或者2021年度、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应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1年6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应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6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同时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供应合同复印件、履约证明三项资料,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近两年(2021年5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与其他代理商的购销协议,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④投标人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采用一票制。
⑤投标人生产或代理的投标物资品牌须在《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范围内(钢筋品牌要求为:三钢闽光、大东海、吴铁三个品牌)
4.2.2型材(XC01)包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如是生产厂家(包括经生产厂家授权的全资子公司),投标人必须供应自己生产材料,具有与产能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或者2021年度、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应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1年6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应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6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近两年(2021年6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与其他代理商的购销协议,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投标人可同时报名两个包件,但只允许中标一个包件。
④投标人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采用一票制。
4.2.3型材(XC02)包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型材包件报价人可为生产企业、经销商、代理商,年供应能力要满足招标包件的总需求数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的技术完整性;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或者2021年度、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应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要求;提供各种原材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拟投标产品具有由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0年6月至开标之日)质量检验报告至少两份;
(6)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内(2020年6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至少 2份(须同时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供应合同复印件、履约证明三项资料,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近三年内(2020年6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必须提供上述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与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总代理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购销协议,投标物资生产厂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同时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采用一票制。报价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5.招标文件售卖截止为:2023年6月223时59分。
1.1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国道G228线福清江阴莆头至孙卓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已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G228线福清江阴莆头至孙卓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闽发改网审交通〔2023〕42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拨款。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型材XC01包件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象山隧道拓宽改造工程(第1标段)项目经理部已承福州市象山隧道拓宽改造工程项目,项目业主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GC01、型材XC02包件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2.1.1 国道G228线福清江阴莆头至孙卓段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本项目起点与国道G228线福清江镜前华至江阴莆头段(东港特大桥)公路工程终点相接,终点位于江阴孙卓,与现状江阴大道相接,总长5.572公里,按双向六车道、路基宽27/40米、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一级公路兼城市主干路标准建设,全线共设一座特大桥(北郭特大桥),总长度3721米。路基总长度1851米。合同工期 24个月,合同总额4.97亿元。施工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含给水、雨水、污水)、电气工程(含电力、通信、道路照明、交通监控)、景观工程等。
2.1.2福州市象山隧道拓宽改造工程(第1标段)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福州市象山隧道拓宽改造工程(第1标段)起于梅峰支路口,路线由北向南延伸经象山隧道、芳沁西路、止于梦山路口,全长约1.18km。二环主线由北洞口现状铜盘高架落地段至新建下穿U型槽111m及箱型通道115m,连接拓宽后象山双层隧道下层通道,穿象山隧道后再于隧道南洞口由新建下穿箱型通道101m及U型槽164m驶出地面,与现状二环路相连接。二环辅路由新建象山隧道上层通道通行,经象山隧道后与现状二环路相连接。主路设计速度为50km/h,辅路设计速度为40km/h。项目总工期900个日历天,总投资4.86亿元。
2.2 招标内容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3 招标方式
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仅适用铁路项目);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 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4.2.1钢材(GC01)包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招标物资(盘条、螺纹钢)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或者2021年度、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应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1年6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应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6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同时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供应合同复印件、履约证明三项资料,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近两年(2021年5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与其他代理商的购销协议,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④投标人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采用一票制。
⑤投标人生产或代理的投标物资品牌须在《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范围内(钢筋品牌要求为:三钢闽光、大东海、吴铁三个品牌)
4.2.2型材(XC01)包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如是生产厂家(包括经生产厂家授权的全资子公司),投标人必须供应自己生产材料,具有与产能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或者2021年度、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应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1年6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应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6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近两年(2021年6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与其他代理商的购销协议,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投标人可同时报名两个包件,但只允许中标一个包件。
④投标人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采用一票制。
4.2.3型材(XC02)包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型材包件报价人可为生产企业、经销商、代理商,年供应能力要满足招标包件的总需求数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的技术完整性;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或者2021年度、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应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要求;提供各种原材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拟投标产品具有由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0年6月至开标之日)质量检验报告至少两份;
(6)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内(2020年6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至少 2份(须同时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供应合同复印件、履约证明三项资料,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近三年内(2020年6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必须提供上述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与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总代理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购销协议,投标物资生产厂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同时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采用一票制。报价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5.招标文件售卖截止为:2023年6月2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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