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采购公告
日期: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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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一、采购项目简介
本采购项目为法律服务项目,已由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批准实施,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拨?7?1自筹 £国拨+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采购人为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二、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服务内容: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为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解答;
2.为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的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3.根据需要为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经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
4.根据需要为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内部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协助制定;
5.代理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当事人在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代理四川红华参与有关非诉讼事项的谈判和磋商;
6.为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范围)进行律师见证、资信调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尽职调查工作;
7.为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方面所涉及的常见的、普遍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8.为四川红华提供诉讼、仲裁法律服务,2件标的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案件或1件标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案件均免收律师代理费;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诉讼、仲裁法律服务,2件标的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案件均免收律师代理费,上述免收代理费的案件代理期间包括一审、二审、再审阶段。以上之外的案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代理费按照四川省政府的有关标准收取。
注:合同据实结算(按照一般服务+暂估特别服务)
2.2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每年一签。
2.3 服务地点:四川省峨眉山市。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采购及组织能力,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采购相关内容。具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拟派律师应当具备执业资格和执业经历,且未因执业受过处罚(需提供承诺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信誉证明(中国企业诚信网)。合作律师需精通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等。合作律所及律师在合作期限内,服从我公司工作安排,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3.2、供应商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1年至2022年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3.3、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被列入集团公司或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违纪违规名单、违约名单、资格暂停供应商清单(如有)或黑名单(如有),且未从上述名单中释放的。
(6)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响应者,请于 __2023__年 _6_月_26_日18时00分至_2023___ 年_6_月_30_日16时30分(北京,下同)下载电子版采购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5.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递交截止,下同)为 _2023__年_7_月_7_日_9_时_30_分
一、采购项目简介
本采购项目为法律服务项目,已由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批准实施,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拨?7?1自筹 £国拨+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采购人为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二、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服务内容: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为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解答;
2.为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的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3.根据需要为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经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
4.根据需要为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内部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协助制定;
5.代理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当事人在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代理四川红华参与有关非诉讼事项的谈判和磋商;
6.为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范围)进行律师见证、资信调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尽职调查工作;
7.为四川红华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方面所涉及的常见的、普遍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8.为四川红华提供诉讼、仲裁法律服务,2件标的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案件或1件标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案件均免收律师代理费;及四川峨边西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诉讼、仲裁法律服务,2件标的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案件均免收律师代理费,上述免收代理费的案件代理期间包括一审、二审、再审阶段。以上之外的案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代理费按照四川省政府的有关标准收取。
注:合同据实结算(按照一般服务+暂估特别服务)
2.2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每年一签。
2.3 服务地点:四川省峨眉山市。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采购及组织能力,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采购相关内容。具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拟派律师应当具备执业资格和执业经历,且未因执业受过处罚(需提供承诺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信誉证明(中国企业诚信网)。合作律师需精通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等。合作律所及律师在合作期限内,服从我公司工作安排,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3.2、供应商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1年至2022年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3.3、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被列入集团公司或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违纪违规名单、违约名单、资格暂停供应商清单(如有)或黑名单(如有),且未从上述名单中释放的。
(6)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响应者,请于 __2023__年 _6_月_26_日18时00分至_2023___ 年_6_月_30_日16时30分(北京,下同)下载电子版采购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5.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递交截止,下同)为 _2023__年_7_月_7_日_9_时_30_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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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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