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峨眉、夹江区域)2023年塔类电力施工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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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峨眉、夹江区域)2023年塔类电力施工服务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峨眉、夹江区域)2023年塔类电力施工服务项目,CITCC-LSTT2023-04
1.2 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1.3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由采购人自筹
1.5 采购项目概况:本次采购总金额含税49.05万元,增值税率9%,不含税45万元
1.6 标段划分: /
■不划分
□划分: 标段一: ;标段二: …
1.7 中选单位数量及中选份额:/
■一家,份额100%。
□/家,中选份额:第一名:/ ;第二名:/
1.8本项目最高限价
□不设置最高限价
■设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本项目在模块基准价的基础上报统一折扣,最高应答限价为报价折扣(ON)100%,参选报价超过最高应答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注:合同签订总金额=按项目预算总价金额签订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工程类)
2.1采购范围:为乐山市分公司提供塔类电力施工服务。(实际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2.2采购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 2023年8月 3或框架合同份额用完之日止(以到达在先者为准)。
2.3 计划工期:低压220V、380V站点工期要求下单后2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工作内容,高压站点工期要求4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工作内容。需经供电部门和采购人共同验收合格,具备生产供电能力。遇恶劣天气等确实无法施工的情况除外,但需区域负责人签字确认。
2.4实施区域:峨眉、夹江区域
2.5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满足比选文件技术规范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6安全标准:满足比选文件技术规范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参选人资格要求
3.1基本资格条件
3.1.1依法设立: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并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3.1.2控股关系:
1)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分包参选或者未划分分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2)参选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参选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3)参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参选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提供参选人控股管理关系情况(格式详见比选文件应答文件格式(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3.1.3企业资质:参选人须同时具备下列1)、2)、3)条资质要求,允许联合体参加应答。
1)施工资质要求(要求具备以下三项资质之一。若为联合体,则其中负责施工内容的单位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且该牵头人须满足本项要求)
A.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C.国家电力监管委员监管机构或国家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伍】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须同时具备承装类、承修类)。
2)设计资质要求(要求具备以下三项资质之一。若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负责设计的成员须满足本要求)
A.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电力行业(送电工程或变电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涉及施工内容的成员须满足本要求)
注:①如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施工综合资质则无需提供以上1)资质;②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证书有效性以相关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如投标人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的上述对应资质证书,则按照相应政策调整文件认定企业资质。若因国家政策影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且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暂未开展续签或补办程序,请提供国家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补充说明;③联合体参与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并明确分工,根据联合体协议中的分工界面认定其对应的专业资质。
3.1.4三类安管人员资质(若为联合体,则须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1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
2)拟配置项目经理(1人),具有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机电工程专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拟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注:①人员基本证明资料: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及2023年1月(含)以后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参选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缴纳社保主体名称应是参选人或其分公司或其总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不认可),社保证明未明确具体月份的,必须有明确的起始和截止信息,否则不予认可),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不予认可,且对应人员不纳入评审;若企业负责人是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提供企业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材料。②资格证明资料:须提供以上对应人员的有效的资格证书扫描件(证书中单位名称应与参选人一致(若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应按照住建部最新要求提供(不限于证书所有者须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且确认证书使用有效期等),原件备查。③参选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中企业名称应与参选人名称一致(分公司不予认可)。④未提供基本证明材料的人员或基本证明材料不全的人员不予认可。
3.1.5财务要求:参选人应提供2020年以及2021年度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若为联合体,要求联合体牵头单位须满足。注:(1)成立日期满足规定年份的,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2)参选人若因成立年限不足,无法全部提供本项要求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成立后满足本项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成立当年度盖章的财务报表扫描件,以对应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中相应数据进行评审。(3)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正文签字盖章页、利润表。财务报表需提供成立当年度盖章扫描件,至少包含利润表。原件备查。
3.1.6业绩要求:参选人须提供2020年1月(含)至比选公告发布之日(以合同签订为准)范围内且累计含税金额不低于100万的类似业绩。业绩认定标准:1)类似业绩范围:外市电或其他送电、变电、配电类工程;2)须提供对应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须包括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甲乙方、采购内容、合同金额、签字盖章页等关键材料,若为单项合同,单项合同的累计业绩金额以合同签订含税金额为准;若为框架合同,还需提供对应的订单/结算单,订单材料可为系统电子订单截图,截图须包含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甲乙方名称、下单的及金额,业绩金额以订单金额累计值为准(若同时提供订单/结算单,则以结算单累积金额为准)。每个单项或框架合同均须提供至少1张对应合同项下的发票进行佐证,发票开具须晚于合同签订,若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要求,则该合同的累计金额不予认定。3)如证明文件模糊不清或缺失的,视为无效业绩;不提供、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参选同类业绩的,视为无效业绩。4)本项目参选人之间的业绩为无效业绩。5)本项目组成联合体的双方做为甲乙双方签订业绩为无效业绩.6) 若为联合体,则须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7)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3.2 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2020年1月起)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2018年1月起)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2018年1月起)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全国/四川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施工、设计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四川省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1)同一标段比选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中不同参选人的参选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12)2018年1月至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A.重大质量问题指: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B.重大安全问题:发生《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般及以上的事故。
提供承诺函,参选人须自行到上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核实,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有权通过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3.3联合体:本次比选 接受 联合体,联合体参选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项目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其中承担本项目施工服务的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即联合体牵头单位职责分工中不得承担设计服务),承担本项目设计服务的须为联合体成员(即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中不得承担施工服务)。
(3)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将共同联合体协议连同参选文件一并提交比选人;
(4)联合体各成员在参加本次参选活动、签约与履行合同中均需承担其义务和法律责任;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本次参选、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参与参选的,须根据联合体协议中的具体分工提供相应资质,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其他要求: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不得存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约定的情形。
(2)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证书、业绩、人员等必须是参选人的:
1)如分公司参选/投标,不得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
2)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选/投标本项目,且投标/应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总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认可;
3)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选/投标本项目,且投标/应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分公司的,则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不予认可;
4)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资质、业绩、人员等资料均不得通用。
5)如分公司参选/投标,分公司未单独出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提供其总公司的财务报告(仅作为分公司财务数据已经过审计的依据)。若涉及具体财务数据的评审(如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须以经审计的分公司的具体数据为准,财务报告中未体现经审计的分公司财务数据的,评审财务数据时不予认可。
说明:
1.上述“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均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上注明的人员。
2.不满足初步评审其中任意一项的应答将被否决。
3.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有权通过原件核查、第三方或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应答文件中的相关信息。若参选人存在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串标行为,一经查实,则将否决其参选资格,已中选的,还将取消其中选资格,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供应商管理办法追究参选人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具体初步评审标准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应答文件将被否决。
5.比选文件的获取
5.1比选文件获取: 【2023 年7月 8时 00 分至 2023年7月3日17时 00 分。】(北京,下同)。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峨眉、夹江区域)2023年塔类电力施工服务项目,CITCC-LSTT2023-04
1.2 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1.3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由采购人自筹
1.5 采购项目概况:本次采购总金额含税49.05万元,增值税率9%,不含税45万元
1.6 标段划分: /
■不划分
□划分: 标段一: ;标段二: …
1.7 中选单位数量及中选份额:/
■一家,份额100%。
□/家,中选份额:第一名:/ ;第二名:/
1.8本项目最高限价
□不设置最高限价
■设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本项目在模块基准价的基础上报统一折扣,最高应答限价为报价折扣(ON)100%,参选报价超过最高应答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注:合同签订总金额=按项目预算总价金额签订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工程类)
2.1采购范围:为乐山市分公司提供塔类电力施工服务。(实际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2.2采购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 2023年8月 3或框架合同份额用完之日止(以到达在先者为准)。
2.3 计划工期:低压220V、380V站点工期要求下单后2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工作内容,高压站点工期要求4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工作内容。需经供电部门和采购人共同验收合格,具备生产供电能力。遇恶劣天气等确实无法施工的情况除外,但需区域负责人签字确认。
2.4实施区域:峨眉、夹江区域
2.5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满足比选文件技术规范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6安全标准:满足比选文件技术规范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参选人资格要求
3.1基本资格条件
3.1.1依法设立: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并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3.1.2控股关系:
1)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分包参选或者未划分分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2)参选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参选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3)参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参选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提供参选人控股管理关系情况(格式详见比选文件应答文件格式(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3.1.3企业资质:参选人须同时具备下列1)、2)、3)条资质要求,允许联合体参加应答。
1)施工资质要求(要求具备以下三项资质之一。若为联合体,则其中负责施工内容的单位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且该牵头人须满足本项要求)
A.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C.国家电力监管委员监管机构或国家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伍】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须同时具备承装类、承修类)。
2)设计资质要求(要求具备以下三项资质之一。若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负责设计的成员须满足本要求)
A.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电力行业(送电工程或变电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涉及施工内容的成员须满足本要求)
注:①如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施工综合资质则无需提供以上1)资质;②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证书有效性以相关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如投标人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的上述对应资质证书,则按照相应政策调整文件认定企业资质。若因国家政策影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且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暂未开展续签或补办程序,请提供国家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补充说明;③联合体参与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并明确分工,根据联合体协议中的分工界面认定其对应的专业资质。
3.1.4三类安管人员资质(若为联合体,则须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1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
2)拟配置项目经理(1人),具有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机电工程专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拟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注:①人员基本证明资料: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及2023年1月(含)以后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参选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缴纳社保主体名称应是参选人或其分公司或其总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不认可),社保证明未明确具体月份的,必须有明确的起始和截止信息,否则不予认可),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不予认可,且对应人员不纳入评审;若企业负责人是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提供企业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材料。②资格证明资料:须提供以上对应人员的有效的资格证书扫描件(证书中单位名称应与参选人一致(若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应按照住建部最新要求提供(不限于证书所有者须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且确认证书使用有效期等),原件备查。③参选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中企业名称应与参选人名称一致(分公司不予认可)。④未提供基本证明材料的人员或基本证明材料不全的人员不予认可。
3.1.5财务要求:参选人应提供2020年以及2021年度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若为联合体,要求联合体牵头单位须满足。注:(1)成立日期满足规定年份的,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2)参选人若因成立年限不足,无法全部提供本项要求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成立后满足本项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成立当年度盖章的财务报表扫描件,以对应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中相应数据进行评审。(3)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正文签字盖章页、利润表。财务报表需提供成立当年度盖章扫描件,至少包含利润表。原件备查。
3.1.6业绩要求:参选人须提供2020年1月(含)至比选公告发布之日(以合同签订为准)范围内且累计含税金额不低于100万的类似业绩。业绩认定标准:1)类似业绩范围:外市电或其他送电、变电、配电类工程;2)须提供对应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须包括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甲乙方、采购内容、合同金额、签字盖章页等关键材料,若为单项合同,单项合同的累计业绩金额以合同签订含税金额为准;若为框架合同,还需提供对应的订单/结算单,订单材料可为系统电子订单截图,截图须包含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甲乙方名称、下单的及金额,业绩金额以订单金额累计值为准(若同时提供订单/结算单,则以结算单累积金额为准)。每个单项或框架合同均须提供至少1张对应合同项下的发票进行佐证,发票开具须晚于合同签订,若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要求,则该合同的累计金额不予认定。3)如证明文件模糊不清或缺失的,视为无效业绩;不提供、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参选同类业绩的,视为无效业绩。4)本项目参选人之间的业绩为无效业绩。5)本项目组成联合体的双方做为甲乙双方签订业绩为无效业绩.6) 若为联合体,则须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7)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3.2 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2020年1月起)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2018年1月起)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2018年1月起)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全国/四川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施工、设计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四川省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1)同一标段比选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中不同参选人的参选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12)2018年1月至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A.重大质量问题指: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B.重大安全问题:发生《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般及以上的事故。
提供承诺函,参选人须自行到上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核实,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有权通过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3.3联合体:本次比选 接受 联合体,联合体参选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项目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其中承担本项目施工服务的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即联合体牵头单位职责分工中不得承担设计服务),承担本项目设计服务的须为联合体成员(即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中不得承担施工服务)。
(3)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将共同联合体协议连同参选文件一并提交比选人;
(4)联合体各成员在参加本次参选活动、签约与履行合同中均需承担其义务和法律责任;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本次参选、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参与参选的,须根据联合体协议中的具体分工提供相应资质,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其他要求: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不得存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约定的情形。
(2)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证书、业绩、人员等必须是参选人的:
1)如分公司参选/投标,不得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
2)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选/投标本项目,且投标/应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总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认可;
3)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选/投标本项目,且投标/应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分公司的,则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不予认可;
4)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资质、业绩、人员等资料均不得通用。
5)如分公司参选/投标,分公司未单独出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提供其总公司的财务报告(仅作为分公司财务数据已经过审计的依据)。若涉及具体财务数据的评审(如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须以经审计的分公司的具体数据为准,财务报告中未体现经审计的分公司财务数据的,评审财务数据时不予认可。
说明:
1.上述“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均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上注明的人员。
2.不满足初步评审其中任意一项的应答将被否决。
3.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有权通过原件核查、第三方或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应答文件中的相关信息。若参选人存在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串标行为,一经查实,则将否决其参选资格,已中选的,还将取消其中选资格,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供应商管理办法追究参选人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具体初步评审标准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应答文件将被否决。
5.比选文件的获取
5.1比选文件获取: 【2023 年7月 8时 00 分至 2023年7月3日17时 00 分。】(北京,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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