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岩气精细排采与巡检管理技术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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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页岩气精细排采与巡检管理技术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Y23-SH10-FW298/ZB-XNCQC-2023-008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页岩气精细排采与巡检管理技术服务项目已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浙江油田公司西南采气厂,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昭通示范区内页岩气井已普遍进入低压低产状态,产气量衰减快,生产期间频繁受地面生产系统不稳定影响,无法满足“控制、连续、稳定、长期”的精细排采方针。特别是海坝区块浅层页岩气井由于地层压力系数低,传统工艺排液量有限,导致产能释放困难,难以满足当前气井生产实际需求,同时为缩减现场巡检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效率,计划将精细排采和对应的巡检管理内容融合,实施精细排采与巡检管理技术服务项目,不断推进页岩气精细开发管理。
2.招标范围:
对昭通示范区内生产井开展精细排采与巡检管理技术服务,预计井数约120口,平均日产约100-180万方,三年累计生产天然气11.5亿方。
3.服务期限
3.1项目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各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2服务期限:自招标人下发服务通知之日起3年。
4.服务地点:浙江油田西南采气厂所管理页岩气井场(包含但不限于四川省宜宾市、云南省昭通市等处)。
5.标段(标包)划分:本次招标不划分标段。
6.本项目预计总费用9267.99万元(含6%增值税)。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执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即可)
3.2 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企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度或2022年度)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扫描件或复印件(如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总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视同提供)。根据提供的财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告测算,该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或者无法提供以上资料的,投标将被否决,若合同履行中发现中标单位与证明不符,招标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违约金;若投标人的成立
3.3 业绩要求
近三年内(2020年01月0
3.4 人员要求
本项目项目组人员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A.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1名,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井控证、硫化氢证、HSE证(须提供以上所有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具有地质或油气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须提供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具有1个(含)以上油气田排水采气工艺(包括但不限于泡排、气举、增压等项目)从业经历(须提供从业的相关项目业绩合同;业绩合同执行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需签字或加盖合同执行单位公章)。
B.安全副经理1名:具有有效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井控证、硫化氢证、HSE证(须提供相应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C.技术服务人员至少2人: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须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具有1个(含)以上油气田排水采气工艺(包括但不限于泡排、气举、增压等项目)从业经历(须提供从业的相关项目业绩合同;业绩合同执行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需签字或加盖合同执行单位公章)。
D.现场巡检人员至少5人:至少2人同时持有低压电工证、压力容器证(须提供相应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巡检人员均持有合格有效的井控证、硫化氢证、HSE证(须提供相应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满足现场生产管理需求。
3.5 设备要求
3.5.1 泡排设备
(1)投标人须承诺配备满足页岩气生产平台实际生产需要的泡排设备,并按期交付。
(2)注剂泵承压等级≥10MPa,消泡泵承压等级≥10MPa,须能满足现场气井气举时同步注剂的要求;注剂泵排量满足起泡剂加注≥40L/h,消泡泵加注排量≥40L/h,排量均需可调。除去现场定期维护检查,包括数据远传、加药控制、排量调整、积液诊断等功能均可在软件平台实现。
注:须提供一套自动泡排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如设备为中标人自主生产,则无须提供)、出厂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功能说明书、出厂日期、合格证、型号规格等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3.5.2 增压(气举)设备
(1)增压工况时进气压力<0.8MPa
(2)气举工况时排气压力≥6.0MPa,可满足同时增压、气举的工况要求。
压缩机在运行过程中实现远程调整,保证增压压力稳定和气举排液效果。
3.5.3 电动执行机构(井口节流)
电动执行机构应满足调节精度不低于3‰,可实现本地、远程调控。
注:以上3.5.2、3.5.3条所要求设备须提供设备清单,并提供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如设备为中标人自主生产,则无须提供)、出厂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功能说明书、出厂日期、合格证、型号规格等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3.6 信誉要求
3.6.1 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6.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6.3 2020年01月0
3.6.4 开标当日未被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
3.6.5 开标当日未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
3.7 其他
3.7.1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7.2 投标人须承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3.7.3 投标人须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四川省、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对本项目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的各类损失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全部损失,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承诺具备完成本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承诺合同签订后提供服务方案。
3.7.4 投标人须承诺在中标后及时配合招标人办理浙江油田分公司市场准入和 HSE 准入,并在合同签订前按照招标人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取得有效准入,否则招标人将不予签订合同,投标人也不得实际发生项目履行行为,同时招标人将按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重新选择中标人。(已办理准入的无需承诺)
3.7.5 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助排类药剂必须为无毒无害产品,项目实施前提供相关药剂第三方检测报告、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药品盖章版MSDS(MSDS内容及格式满足《化学品危害信息沟通管理规范》要求)。
3.7.6 投标人须承诺所供药剂质量合格,现场应用前必须按照招标人要求送第三方进行检测,并在招标人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配伍性实验,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及盖章版实验报告。其中招标人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单位:西南石油大学重点实验室、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或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重点实验室、中石油或中石化各研究所相关实验室等。其中,泡排类药剂检测依据为:《Q/SY 17815-2021排水采气用起泡剂技术规范》、《Q/SY 17001-2022 排水采气用消泡剂有机硅乳液类》,其他类别助排药剂根据其执行的国标或企标进行检测。若合同履行期间遇技术规范修订,则执行新规范(如所供药剂执行其他标准,则要求各项指标标准需高于以上标准规范)
3.7.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3年7月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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