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12局(阳东经济开发区、华兴混凝土公司)、大桥局(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莞滨海湾新区海战馆路北延线)项目(钢材、型材、水泥、柴油)联合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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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12局(阳东经济开发区、华兴混凝土公司)、大桥局(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莞滨海湾新区海战馆路北延线)项目(钢材、型材、水泥、柴油)联合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RCC-GZJC-2023-88-2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土方及道路工程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土方及道路工程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财政统筹,出资比例为70%,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水泥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华兴混凝土公司,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华兴混凝土公司,资金已经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柴油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3本招标项目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土建施工2333标项目,招标人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土建施工2333标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及项目公司筹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4本招标项目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滨海湾新区海战馆路北延线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滨海湾新区海战馆路北延线市政工程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滨海湾新区财政统筹解决,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型材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2.1.1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土方及道路工程项目,本工程(工程等级:城市主干路)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新325国道以南、西部沿海高速以东地块平土工程;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那金四路道路工程;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那金七路道路工程;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金田四路道路工程;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金田十路道路工程;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彭村路道路工程;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赤城五路东边排洪渠及路道路工程;广东阳东紧固件产业大道八路(暂定名)道路工程。工程中标金额417603003.72元,工程工期720天。
2.1.2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华兴混凝土公司,在广东省内有多个混凝土搅拌站点。
2.1.3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土建施工2333标项目,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分为4个标段,我单位承建2333标包括3站2区间,即滨海湾站、青创城站、港澳码头站、滨海湾站~青创城站区间、青创城站至港澳码头站区间,线路长3.048km,其中盾构线路长度1.82km,工程总造价约9.5亿元。 工作内容:包括本标段范围内的车站结构、隧道结构、给水及排水管道迁改、国防通信光缆迁改及权属市政的通信管道、10KV(不含)以下电力管线迁改、交通疏解及道路修复工程(含照明、交通信号管线迁改)、绿化迁移管养及恢复、临时用水用电。其中滨海湾站与共构部分实施区域划分范围具体以政府的批复意见为准。
2.1.4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滨海湾新区海战馆路北延线市政工程项目,东莞滨海湾新区海战馆路北延线市政工程,位于虎门镇威远岛西侧,路线呈南北走向,起点接现状海战馆路于威远立交桥,路线向北延伸,穿过石头古岗山体隧道,出隧道后下穿广深沿江高速,再依次与环岛路、天培路相交,终点与外环岛路相交,全长 2.7km(起点桩号 K0+000,终点桩号K2+700.688)。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标准断面为双向 6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50m,设计速度 60km/h。其中:桥梁最大跨径为 13m,隧道最大断面面积为 437m2,最大排水管径为 d1650,最大给水管径为 DN150,为市政综合工程。
2.2 招标内容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 招标依据
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仅适用铁路项目);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 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4.2.1钢材GC04包件投标人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盘圆、盘螺、螺纹钢)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筋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提供近两年度(2021年至2022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2021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盘圆、螺纹钢各品种不少于一份);
(6)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 2 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④同一投标人最多可中标一个包件。
⑤根据业主要求,承包商应从目录中选取钢材生产厂家,材料进场前承包商应填报《承包商申报表》(附钢材生产企业有效资质材料)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如需扩大目录,应将拟采购的品牌、厂家及供应商报我司考察并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
钢材生产企业目录
4.2.2钢材GC05包件投标人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盘圆、盘螺、螺纹钢)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筋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提供近两年度(2021年至2022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2021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盘圆、螺纹钢各品种不少于一份);
(6)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 2 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3型材XC01包件投标人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要求:型材投标物资生产厂应具备长材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度(2021年至2022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应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生产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2021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不予接受投标。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4水泥SN01包件投标人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年产水泥5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度(2021年至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应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应提供投标物资近两年内(2021年7月至开标之日)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6)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至少 1 份(应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有效的购销协议,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5柴油CY01包件投标人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属于委托营运的由受托方提供,须提供运输代理协议复印件);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或具备生产能力并提供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度(2021年至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 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有效的购销协议,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售卖截止为:2023年7月123时59分。
招标编号:CRCC-GZJC-2023-88-2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土方及道路工程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土方及道路工程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财政统筹,出资比例为70%,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水泥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华兴混凝土公司,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华兴混凝土公司,资金已经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柴油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3本招标项目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土建施工2333标项目,招标人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土建施工2333标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及项目公司筹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4本招标项目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滨海湾新区海战馆路北延线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滨海湾新区海战馆路北延线市政工程项目经理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滨海湾新区财政统筹解决,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型材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2.1.1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土方及道路工程项目,本工程(工程等级:城市主干路)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新325国道以南、西部沿海高速以东地块平土工程;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那金四路道路工程;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那金七路道路工程;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金田四路道路工程;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金田十路道路工程;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彭村路道路工程;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赤城五路东边排洪渠及路道路工程;广东阳东紧固件产业大道八路(暂定名)道路工程。工程中标金额417603003.72元,工程工期720天。
2.1.2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华兴混凝土公司,在广东省内有多个混凝土搅拌站点。
2.1.3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土建施工2333标项目,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分为4个标段,我单位承建2333标包括3站2区间,即滨海湾站、青创城站、港澳码头站、滨海湾站~青创城站区间、青创城站至港澳码头站区间,线路长3.048km,其中盾构线路长度1.82km,工程总造价约9.5亿元。 工作内容:包括本标段范围内的车站结构、隧道结构、给水及排水管道迁改、国防通信光缆迁改及权属市政的通信管道、10KV(不含)以下电力管线迁改、交通疏解及道路修复工程(含照明、交通信号管线迁改)、绿化迁移管养及恢复、临时用水用电。其中滨海湾站与共构部分实施区域划分范围具体以政府的批复意见为准。
2.1.4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滨海湾新区海战馆路北延线市政工程项目,东莞滨海湾新区海战馆路北延线市政工程,位于虎门镇威远岛西侧,路线呈南北走向,起点接现状海战馆路于威远立交桥,路线向北延伸,穿过石头古岗山体隧道,出隧道后下穿广深沿江高速,再依次与环岛路、天培路相交,终点与外环岛路相交,全长 2.7km(起点桩号 K0+000,终点桩号K2+700.688)。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标准断面为双向 6 车道,道路红线宽度 50m,设计速度 60km/h。其中:桥梁最大跨径为 13m,隧道最大断面面积为 437m2,最大排水管径为 d1650,最大给水管径为 DN150,为市政综合工程。
2.2 招标内容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 招标依据
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仅适用铁路项目);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 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4.2.1钢材GC04包件投标人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盘圆、盘螺、螺纹钢)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筋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提供近两年度(2021年至2022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2021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盘圆、螺纹钢各品种不少于一份);
(6)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 2 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④同一投标人最多可中标一个包件。
⑤根据业主要求,承包商应从目录中选取钢材生产厂家,材料进场前承包商应填报《承包商申报表》(附钢材生产企业有效资质材料)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如需扩大目录,应将拟采购的品牌、厂家及供应商报我司考察并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
钢材生产企业目录
序号 |
生产企业 |
厂址 |
标识 |
1 |
首钢总公司 |
北京 |
首钢SG |
2 |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辽宁 |
鞍钢 |
3 |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公司 |
上海 |
中国宝武 |
4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 |
包钢 |
5 |
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中国宝武子公司) |
广东 |
韶钢SG |
6 |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钢子公司) |
四川 |
攀钢 |
7 |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辽宁 |
本钢BT |
8 |
天津市轧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 |
“众”字牌 |
9 |
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 |
法尔胜 |
10 |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
湖南 |
双菱 |
11 |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
广西 |
柳钢 |
12 |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 |
沙钢 |
13 |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
云南 |
昆钢 |
14 |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 |
联峰 |
15 |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
河北 |
|
16 |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宝武子公司) |
安徽 |
马钢 |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盘圆、盘螺、螺纹钢)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筋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提供近两年度(2021年至2022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2021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盘圆、螺纹钢各品种不少于一份);
(6)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 2 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3型材XC01包件投标人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要求:型材投标物资生产厂应具备长材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度(2021年至2022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应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生产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2021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不予接受投标。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4水泥SN01包件投标人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年产水泥5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应提供近两年度(2021年至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应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应提供投标物资近两年内(2021年7月至开标之日)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6)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至少 1 份(应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有效的购销协议,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5柴油CY01包件投标人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属于委托营运的由受托方提供,须提供运输代理协议复印件);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或具备生产能力并提供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度(2021年至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 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1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三年内(2020年7月至开标之日)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有效的购销协议,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售卖截止为:2023年7月1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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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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