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招标公告
日期: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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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经永府阅15号会议纪要确定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招标人,现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
2.2特许经营权出让范围:实施地点主要为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特许经营范围为该区域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5194 个(其中一类区域 20208 个,二类区域 4986 个)。(路内泊位明细表详见第五章招标人要求)
2.3 建设运营责任主体:中标人为项目的建设运营责任主体,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规范以及《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的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的建设运营,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等。
2.4 建设运营标准:本项目所需采购的设备和软件系统,需在本项目建设方案中确定设备选型技术指标和软件技术要求,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采购。项目建设运营应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2.5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 〔2015〕25 号令)等文件的规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本项目市场化程度较高,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因素,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 年(含建设期1年)。特许经营期自签订《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起算,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权自动终止(各种设施均归永州市政府所有)。在建设期内本项目部分区域停车位具备商业运行条件并获得收费许可后,可提前进入运营收费期,分批进行运营。
2.6回报机制:本项目属于城市公共停车位的经营性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即中标人负责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对路内泊位进行智能化改造,并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提供停车服务,主要通过收取停车收入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
2.7特许经营权运作方式:
(1)本项目由永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引入社会投资人,代表政府签订《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对中标人进行履约监管,合作期满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
(2)在合作期内中标人自行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中标人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目标应满足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3)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中标人,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授予中标人特许经营权。中标人按照《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约定支付特许经营权出让费获得项目范围内的道路泊位特许经营权,由中标人在确定的建设期内对道路泊位进行智能化改造,并对道路泊位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维护和更新,提供智慧停车服务,通过收取停车费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利润。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由政府方收回(继续合作除外),中标人将本项目资产(含设施设备,软件、管理系统等无形资产和数据资产)全部无偿、完好、无负担、无纠纷地向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移交。在项目移交前,中标人应对本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彻底维修与并达到约定的技术状态标准,并对软件系统和数据资产进行优化整理,达到良好使用状态。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2提供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的承诺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
3.3具有相应的筹资能力。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
6、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投标截止,下同)及开标为2023年8月19 时30分(北京)。
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经永府阅15号会议纪要确定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招标人,现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
2.2特许经营权出让范围:实施地点主要为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特许经营范围为该区域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5194 个(其中一类区域 20208 个,二类区域 4986 个)。(路内泊位明细表详见第五章招标人要求)
2.3 建设运营责任主体:中标人为项目的建设运营责任主体,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规范以及《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的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的建设运营,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等。
2.4 建设运营标准:本项目所需采购的设备和软件系统,需在本项目建设方案中确定设备选型技术指标和软件技术要求,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采购。项目建设运营应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2.5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 〔2015〕25 号令)等文件的规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本项目市场化程度较高,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因素,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 年(含建设期1年)。特许经营期自签订《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起算,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权自动终止(各种设施均归永州市政府所有)。在建设期内本项目部分区域停车位具备商业运行条件并获得收费许可后,可提前进入运营收费期,分批进行运营。
2.6回报机制:本项目属于城市公共停车位的经营性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即中标人负责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对路内泊位进行智能化改造,并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提供停车服务,主要通过收取停车收入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
2.7特许经营权运作方式:
(1)本项目由永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引入社会投资人,代表政府签订《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对中标人进行履约监管,合作期满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
(2)在合作期内中标人自行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中标人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目标应满足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3)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中标人,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授予中标人特许经营权。中标人按照《永州市滨江新城河东片区公共停车位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约定支付特许经营权出让费获得项目范围内的道路泊位特许经营权,由中标人在确定的建设期内对道路泊位进行智能化改造,并对道路泊位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维护和更新,提供智慧停车服务,通过收取停车费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利润。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由政府方收回(继续合作除外),中标人将本项目资产(含设施设备,软件、管理系统等无形资产和数据资产)全部无偿、完好、无负担、无纠纷地向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移交。在项目移交前,中标人应对本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彻底维修与并达到约定的技术状态标准,并对软件系统和数据资产进行优化整理,达到良好使用状态。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2提供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的承诺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
3.3具有相应的筹资能力。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
6、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投标截止,下同)及开标为2023年8月19 时30分(北京)。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孙阳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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