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城区快速化内环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电力迁改勘察设计(三)招标公告
日期: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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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海州城区快速化内环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连云港市金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且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海州城区快速化内环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电力迁改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海州城区快速化内环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2.2标段名称:海州城区快速化内环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电力迁改勘察设计;
2.3项目地点:注册后查看
2.4建设规模:本项目工程内容为实施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西至南极路、东至科苑路,全长约4公里,主路高架;
2.5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2历天内完成;
2.6招标范围:
(1)设计内容:对受海州城区快速化内环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中高架及道路影响范围的电力管线迁改进行勘察、设计。
(2)服务内容:迁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含满足后期电力管线迁改施工招标深度要求的设备、材料技术规格书);各阶段图纸报审服务、工地设计代表及施工期配合服务、竣工图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一切任务;
2.7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公司现行设计技术规范及设计管理规定,保证工程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2.8最高投标限价为320万元,高于此最高投标限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人:具备电力行业(送电、变电)专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具备岩土工程专业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
3.5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资格;
3.6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3年1月-2023年6月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工程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3.7类似业绩:2017年7月至今,投标人承担过10kV及以上国网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设计合同金额累计150万元(其中110kV及以上国网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设计合同金额累计50万元及以上)及以上。
注:(1)类似业绩的认定以设计合同为准,业绩以合同签订为准。
(2)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工程规模、设计内容、费用、业绩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明示的,则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文件。
(3)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3.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当事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3.9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的期间。
3.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1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组成不超过2家的联合体申请人参与投标,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项目负责人为设计单位人员;必须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1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不需提供原件,但资格审查需要提供的所有有关企业资质、人员证书、业绩资料等资格审查资料,以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诚信库或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信息全部从企业诚信库或电子投标文件中获取,所有投标人务必完善企业诚信库资料将体现证件资料有效期、企业、人员证书基本信息及变更、以及其他材料等所有相关内容清晰完整上传,如果因企业诚信库或电子投标文件中材料不完善、上传的扫描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不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7月27 日至2023年8月 ;
本招标项目 海州城区快速化内环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连云港市金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且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海州城区快速化内环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电力迁改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海州城区快速化内环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2.2标段名称:海州城区快速化内环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电力迁改勘察设计;
2.3项目地点:注册后查看
2.4建设规模:本项目工程内容为实施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西至南极路、东至科苑路,全长约4公里,主路高架;
2.5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2历天内完成;
2.6招标范围:
(1)设计内容:对受海州城区快速化内环凌洲路、人民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中高架及道路影响范围的电力管线迁改进行勘察、设计。
(2)服务内容:迁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含满足后期电力管线迁改施工招标深度要求的设备、材料技术规格书);各阶段图纸报审服务、工地设计代表及施工期配合服务、竣工图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一切任务;
2.7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公司现行设计技术规范及设计管理规定,保证工程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2.8最高投标限价为320万元,高于此最高投标限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人:具备电力行业(送电、变电)专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具备岩土工程专业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
3.5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资格;
3.6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3年1月-2023年6月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工程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3.7类似业绩:2017年7月至今,投标人承担过10kV及以上国网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设计合同金额累计150万元(其中110kV及以上国网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设计合同金额累计50万元及以上)及以上。
注:(1)类似业绩的认定以设计合同为准,业绩以合同签订为准。
(2)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工程规模、设计内容、费用、业绩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明示的,则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文件。
(3)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3.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当事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3.9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的期间。
3.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1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组成不超过2家的联合体申请人参与投标,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项目负责人为设计单位人员;必须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1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不需提供原件,但资格审查需要提供的所有有关企业资质、人员证书、业绩资料等资格审查资料,以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诚信库或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信息全部从企业诚信库或电子投标文件中获取,所有投标人务必完善企业诚信库资料将体现证件资料有效期、企业、人员证书基本信息及变更、以及其他材料等所有相关内容清晰完整上传,如果因企业诚信库或电子投标文件中材料不完善、上传的扫描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不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7月27 日至202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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