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大姚县52.3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光伏组件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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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楚雄州大姚县52.3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光伏组件采购。
2.2项目地点:楚雄州大姚县。
2.3招标范围
选择一家光伏组件生产制造商供应大姚县52.3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所需组件。
楚雄州大姚县52.3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概况如下:
本项目由六个单体项目组成,本次采购安装容量636.757MWp,最终采购量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
每个单体项目的具体项目概况分别如下:
(1)大姚县杨家村光伏项目标称额定容量120MW,安装容量145.69MWp。
(2)大姚县大龙潭光伏项目标称额定容量60MW,安装容量73.04MWp。
(3)大姚县宝莲光伏发项目标称额定容量50.56MW,安装容量61.38MWp。
(4)大姚县小梨园光伏项目标称额定容量120MW,安装容量146.08MWp。
(5)大姚县小河底光伏项目标称额定容量15.36MW,安装容量18.648MWp。。
(6)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标称额定容量158.08MW,安装容量191.919MWp。
本项目6个单体项目均采用 575Wp 单晶硅N型光伏组件进行开发,具体技术要求以“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书为准。
2.4交货期
2.4.1根据项目的建设需求,按招标人项目公司书面通知交货分批次供货。
2.4.2供货计划如下:
2023年10月:供货容量为60MWp(安装容量);
2023年11月:供货容量为80MWp(安装容量);
2023年12月:供货容量为80MWp(安装容量);
201月:供货容量为140MWp(安装容量);
202月:供货容量为100MWp(安装容量);
203月:供货容量为120MWp(安装容量);
204月:供货容量为56.757MWp(安装容量);
以上供货计划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供货计划如有变更,招标人会提前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人不得拒绝调整供货计划并需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在合理时限内完成供货。
2.5交货方式:施工现场车板交货。
2.6交货地点:基地项目小河底、小竹园、杨家村、大龙潭、宝莲、小梨园项目现场,招标人指定地点交货。
2.7 本项目预算94240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营业执照: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仅接受生产商或制造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信誉要求:
(1)投标人目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需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3)投标人应具有良好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名单。
须提供上述(3)、(4)要求的相关网页包含查询的查询记录截图(查询记录不得早于投标截止前5天)。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顺利完成本招标项目的供货能力,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2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3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1.4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次投标(需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投标的产品应通过CGC、CQC、TUV、VDE、ITIS之一的认证(需提供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2.2投标人所投产品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相关规定(需提供书面承诺书的扫描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2.3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以来各类光伏组件产品累计出货量不少于2GW。投标人需提供2020年以来累计已出货相关证明,以出货为准。需提供投标产品的销售业绩相关证明(供货合同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封面、签字页、供货范围页)以及业主验收证明或到货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须同时具备销售证明及验收证明(或到货证明),出货以到货/验收为准,以上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材料的扫描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8月08时00分至2023年8月118时00分报名并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格式为*.BZBJ)。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为:2023年8月39时00分。
2.1项目名称:楚雄州大姚县52.3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光伏组件采购。
2.2项目地点:楚雄州大姚县。
2.3招标范围
选择一家光伏组件生产制造商供应大姚县52.3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所需组件。
楚雄州大姚县52.3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概况如下:
本项目由六个单体项目组成,本次采购安装容量636.757MWp,最终采购量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
每个单体项目的具体项目概况分别如下:
(1)大姚县杨家村光伏项目标称额定容量120MW,安装容量145.69MWp。
(2)大姚县大龙潭光伏项目标称额定容量60MW,安装容量73.04MWp。
(3)大姚县宝莲光伏发项目标称额定容量50.56MW,安装容量61.38MWp。
(4)大姚县小梨园光伏项目标称额定容量120MW,安装容量146.08MWp。
(5)大姚县小河底光伏项目标称额定容量15.36MW,安装容量18.648MWp。。
(6)大姚县小竹园光伏项目标称额定容量158.08MW,安装容量191.919MWp。
本项目6个单体项目均采用 575Wp 单晶硅N型光伏组件进行开发,具体技术要求以“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书为准。
2.4交货期
2.4.1根据项目的建设需求,按招标人项目公司书面通知交货分批次供货。
2.4.2供货计划如下:
2023年10月:供货容量为60MWp(安装容量);
2023年11月:供货容量为80MWp(安装容量);
2023年12月:供货容量为80MWp(安装容量);
201月:供货容量为140MWp(安装容量);
202月:供货容量为100MWp(安装容量);
203月:供货容量为120MWp(安装容量);
204月:供货容量为56.757MWp(安装容量);
以上供货计划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供货计划如有变更,招标人会提前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人不得拒绝调整供货计划并需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在合理时限内完成供货。
2.5交货方式:施工现场车板交货。
2.6交货地点:基地项目小河底、小竹园、杨家村、大龙潭、宝莲、小梨园项目现场,招标人指定地点交货。
2.7 本项目预算94240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营业执照: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仅接受生产商或制造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信誉要求:
(1)投标人目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需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3)投标人应具有良好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名单。
须提供上述(3)、(4)要求的相关网页包含查询的查询记录截图(查询记录不得早于投标截止前5天)。
3.1.3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顺利完成本招标项目的供货能力,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2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3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1.4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次投标(需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投标的产品应通过CGC、CQC、TUV、VDE、ITIS之一的认证(需提供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2.2投标人所投产品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相关规定(需提供书面承诺书的扫描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2.3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以来各类光伏组件产品累计出货量不少于2GW。投标人需提供2020年以来累计已出货相关证明,以出货为准。需提供投标产品的销售业绩相关证明(供货合同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封面、签字页、供货范围页)以及业主验收证明或到货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须同时具备销售证明及验收证明(或到货证明),出货以到货/验收为准,以上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材料的扫描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8月08时00分至2023年8月118时00分报名并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格式为*.BZBJ)。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为:2023年8月3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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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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