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EPC+O(一期)招标公告
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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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8-17 19:05:00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儋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EPC+O(一期)已由儋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儋初概审批【2023】3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儋州市水务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政府,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儋州市那大镇、白马井镇
2.2项目内容及规模:本工程设计污水处理总规模314立方米/日,其中新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0座,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2座;新建资源化利用设施10处;新建提升泵井1座,新建De160-DN300污水管27.2千米,新建De110污水管约4.9千米,新建De75污水管约2.9千米,新建DN40-DN65压力污水管约1.0千米;新建、改造化粪池共253座。。招标控制价30,549,093.29元。
2.3计划 工期(服务期):21历天。
2.4标段划分:
标段1: 标段名称: 儋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EPC+O(一期);标段编号: dzzw20230817007001;标段类型: 其他;控制价:30549093.2900
2.5招标范围:
标段1:采用EPC+O模式建设,投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运营等,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2.6质量要求:
标段1:(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相关规范、标准及满足工程施工需要。(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满足招标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确保水质达标。(3)项目水质目标:符合《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导》、《海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技术要求(试行)》要求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标段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同时具备以下资质的单一企业或符合以下资质要求的联合体,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运营能力:(1)设计单位: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一方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资质(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提供新资质证书。(2)施工单位: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一方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提供新资质证书,同时应具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单位提供即可)、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拟派人员要求: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给排水工程师(含)以上职称。(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设计单位人员)。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运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明材料:以上人员提供本单位连续3个月(2023年5月-7月)的社保证明,并提供相关职称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项目经理还须提供无其他在施工程承诺书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要求:(1)单一投标人或以联合体报名的联合体各方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不接受以分支机构为代理人的申请)。(2)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分别作为单一投标人或分别组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3)为本项目前期工作(立项、可研、初设等)提供咨询服务的,但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已完成并在招标文件中全部公开了成果文件(立项、可研、初设)的除外;(4)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完成《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提供可通过二维码扫描查验信息的诚信档案手册书面版本。(证明材料:打印信息平台生成的诚信档案手册加盖单位公章。)(5)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单位不得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提供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6)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单位需提供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满三年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事故、违法记录的声明(提供声明函加盖单位公章);(7)信誉要求: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自2020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无国家水利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责令其内不得参加投标行为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或声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2标段1: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3家。(2)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不限制,可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或运营单位牵头,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的联合体协议书(须提供原件加盖单位公章附于投标文件内),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联合体中的权利义务;明确联合体的牵头方;明确联合体各方根据联合体分工向项目招标人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联合体各方向项目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 (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人须具备《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于 2023年08月1 19时10分至2023年08月2 00时00分下载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投标截止,下同)为 2023-9-7 8:30:00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儋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EPC+O(一期)已由儋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儋初概审批【2023】3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儋州市水务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政府,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儋州市那大镇、白马井镇
2.2项目内容及规模:本工程设计污水处理总规模314立方米/日,其中新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0座,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2座;新建资源化利用设施10处;新建提升泵井1座,新建De160-DN300污水管27.2千米,新建De110污水管约4.9千米,新建De75污水管约2.9千米,新建DN40-DN65压力污水管约1.0千米;新建、改造化粪池共253座。。招标控制价30,549,093.29元。
2.3计划 工期(服务期):21历天。
2.4标段划分:
标段1: 标段名称: 儋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EPC+O(一期);标段编号: dzzw20230817007001;标段类型: 其他;控制价:30549093.2900
2.5招标范围:
标段1:采用EPC+O模式建设,投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运营等,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2.6质量要求:
标段1:(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相关规范、标准及满足工程施工需要。(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满足招标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确保水质达标。(3)项目水质目标:符合《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导》、《海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技术要求(试行)》要求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标段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同时具备以下资质的单一企业或符合以下资质要求的联合体,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运营能力:(1)设计单位: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一方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资质(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提供新资质证书。(2)施工单位: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一方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提供新资质证书,同时应具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单位提供即可)、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拟派人员要求: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给排水工程师(含)以上职称。(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设计单位人员)。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运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明材料:以上人员提供本单位连续3个月(2023年5月-7月)的社保证明,并提供相关职称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项目经理还须提供无其他在施工程承诺书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要求:(1)单一投标人或以联合体报名的联合体各方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不接受以分支机构为代理人的申请)。(2)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分别作为单一投标人或分别组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3)为本项目前期工作(立项、可研、初设等)提供咨询服务的,但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已完成并在招标文件中全部公开了成果文件(立项、可研、初设)的除外;(4)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完成《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提供可通过二维码扫描查验信息的诚信档案手册书面版本。(证明材料:打印信息平台生成的诚信档案手册加盖单位公章。)(5)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单位不得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提供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6)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单位需提供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满三年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事故、违法记录的声明(提供声明函加盖单位公章);(7)信誉要求:单一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自2020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无国家水利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责令其内不得参加投标行为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或声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2标段1: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3家。(2)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不限制,可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或运营单位牵头,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的联合体协议书(须提供原件加盖单位公章附于投标文件内),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联合体中的权利义务;明确联合体的牵头方;明确联合体各方根据联合体分工向项目招标人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联合体各方向项目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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