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石化建北VOCs治理改造炼油厂建南罐区VOCs改造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在线氧含量分析仪招标公告
日期: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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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北罐区 VOCs 治理改造炼油厂建南罐区 VOCs 改造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在线氧含量分析仪 招标为 乌石化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炼油厂建北罐区 VOCs 治理改造炼油厂建南罐区 VOCs 改造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在线氧含量分析仪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产品范围:
序号
项目名称
产品名称
监测因子
数量(套)
1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北罐区 VOCs 治理改造项目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1 套分析小屋包含分析仪)
温度、压力、流量、氧含量、湿度、非甲烷总烃、苯系物
1
2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 VOCs 治理改造项目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1 套分析小屋 包含分析仪)
温度、压力、流量、氧含量、湿度、非甲烷总烃、苯系物
1
在线氧含量分析仪
氧含量
1
2.2供货期: NMHC-CEMS((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在订货合同签订后2023年10月1前到货;在线氧含量分析仪在订货合同签订后2023年11月3前到货。
2.3交货地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4技术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或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方应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3.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4、投标人信誉要求:
3.4.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4.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www.gsxt.gov.cn以及https://wenshu.court.gov.cn/)。“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为准,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6、本次采购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网源资质,需提供能源一号网的截屏, 供应商状态显示为“正常”。
3.7、投标方如果为代理商的,须提供本项目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项目授权书或所投产品三年以上的区域授权(在有效期内),并提供授权书的扫描件。
3.8、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业绩:投标人所投产品5年内(2018年至今)在销售所投同型号产品业绩不少于20套(VOCS+在线氧含量分析仪业绩总和不少于20套,其中在线氧含量分析仪表至少有一套销售业绩,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上述要求的业绩清单、销售合同和技术协议,清单中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型号、数量、地点、投用等信息)。(本技术规格书中的NMHC-CEMS和VOCS相同)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 18 时至 2023 年 8月 31 日 24 时(北京,下同)报名。
本招标项目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北罐区 VOCs 治理改造炼油厂建南罐区 VOCs 改造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在线氧含量分析仪 招标为 乌石化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炼油厂建北罐区 VOCs 治理改造炼油厂建南罐区 VOCs 改造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在线氧含量分析仪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产品范围:
序号
项目名称
产品名称
监测因子
数量(套)
1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北罐区 VOCs 治理改造项目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1 套分析小屋包含分析仪)
温度、压力、流量、氧含量、湿度、非甲烷总烃、苯系物
1
2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 VOCs 治理改造项目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1 套分析小屋 包含分析仪)
温度、压力、流量、氧含量、湿度、非甲烷总烃、苯系物
1
在线氧含量分析仪
氧含量
1
2.2供货期: NMHC-CEMS((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在订货合同签订后2023年10月1前到货;在线氧含量分析仪在订货合同签订后2023年11月3前到货。
2.3交货地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4技术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或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方应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3.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4、投标人信誉要求:
3.4.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4.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www.gsxt.gov.cn以及https://wenshu.court.gov.cn/)。“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为准,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6、本次采购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网源资质,需提供能源一号网的截屏, 供应商状态显示为“正常”。
3.7、投标方如果为代理商的,须提供本项目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项目授权书或所投产品三年以上的区域授权(在有效期内),并提供授权书的扫描件。
3.8、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业绩:投标人所投产品5年内(2018年至今)在销售所投同型号产品业绩不少于20套(VOCS+在线氧含量分析仪业绩总和不少于20套,其中在线氧含量分析仪表至少有一套销售业绩,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上述要求的业绩清单、销售合同和技术协议,清单中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型号、数量、地点、投用等信息)。(本技术规格书中的NMHC-CEMS和VOCS相同)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 18 时至 2023 年 8月 31 日 24 时(北京,下同)报名。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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