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天津哈弗分公司VOCs在线监测设备委外运维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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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VOCs在线监测设备委外运维项目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对天津整车新增在线监测设备15台及临近运维到期设备3台进行委外运维,并对不符合合规化标准的在线监测设备2台,使用利旧设备进行替换,以保证我司在线设备满足环保要求。
合作周期;2023年12月-20212月。
三、技术要求
以下运维内容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如发布新规定需按新的规章制度执行。
1.日常巡检(一周/次)
①基础设施:站房、供电供气系统、通讯系统、UPS电源、稳压电源、防雷装置、灭火装置、报警装置、空调、照明、排风、温湿度计等辅助设备检查及5S执行确认;
②工控机:主机软件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必要时进行软件升级);
③数据采集设施:检查数据是否正常,数采仪监测数据与上位机采集数据是否一致,保证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同步传输,数据采集设备正常运行;确认上位机数据储存、备份情况,保证数据不丢失;
④采样/预处理设施:针对采样探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检查、清洗、维保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清洁、畅通、无泄漏,以及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采样探头温度、伴热管路温度、加热阀箱温度、加热管路温度均位于120-150℃之间;
⑤除烃装置:除烃装置温度是否在380—410℃
⑥分析仪:检查气体分析仪检测器是否处于着火状态;分析仪柱箱温度与设置温度是否一致;分析仪检测器温度与设置温度是否一致;在规定区域出峰正常;
⑦气体压力:高纯氮气高压压力0.3—14Mpa,使用时无泄漏,阀门状态正常;氮气低压压力输出值0.4—0.45MPa;空气输出压力0.4—0.6MPa;反吹气输出压力0.4—0.6MPa;
⑧氢气发生器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变色硅胶,硅胶超过 2/3 变色时应予以更换;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电解液,定期添加去离子水;
2.耗材更换(据使用周期进行更换,耗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凡是行业或环保机构认定需要周期性更换的易损易耗件,若未定期更换可能会导致设备异常的配件,都属于耗材,所有耗材均需运维厂家免费更换,更换后的耗材及备件均由厂家按照环保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①除烃仪:活性炭更换周期6月/次;金属催化剂、分子筛更换周期1年/次;
②采样泵:氟橡胶软管、采样泵膜片更换周期1年/次;
③烟气采样器:采样探头滤芯(镍合金滤芯)更换周期3月/次;
④预处理:通用过滤器滤芯、密封胶圈更换周期3月/次;
⑤分析仪:十通阀膜片、六通阀膜片更换周期1年/次;
⑥零气发生器:活性炭、NO氧化剂、过滤分子筛更换周期6月/次;
3.日常保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标准气体:检查气密性、有效期周期3月/次;
②电气元件:检查动作灵活,端子接线紧固良好 、无灼伤痕迹、绝缘完好周期3月/次;
③阀箱:检查阀箱内气路通畅,接头处无漏气,各类电磁阀(高温切换阀、反吹电磁阀、总烃电磁阀、标定电磁阀、空气电磁阀等)运行正常周期3月/次;检查采样泵抽力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异响,泵膜是否完好无损,运行正常,密封性是否良好周期3月/次;
④采样杆:检查探头积灰、腐蚀情况是否清理或更换周期1月/次;
⑤传感器:检查温压流传感器端子是否牢固,显示数据是否正常周期6月/次。
4.环保法规要求定期检测项目
①定期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NMHC-CEMS(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的检测;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连续监测系统)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据HJ75-2017 11.2.g: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表4要求,定期校准记录按附录G中的表G.4表格形式记录;
②定期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9.3进行,当校验结果不符合HJ75-2017中表4要求时,则扩展为对气态污染物CEMS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CEMS达到9.3.8要求(需出具CMA季度比对报告),据HJ75-2017 11.4.c:定期校验记录按附录G中的表G.5表格形式记录。
5.故障维修
①因在线监测设备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等,应于发生异常后1小时内结合甲方负责人向安全卫生科报告,排查原因并提供盖章说明;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运行,应在 3小时内向环保局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运行;
②整套采样单元或分析单元需要更换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环保局报备,15个工作日完成设备更换;设备停运期间,需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污染物手工监测,按照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执行;
③乙方需安排专人每日登陆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查看监测数据,针对数据超标、小时均值连续6小时恒值情况1小时内结合甲方负责人向安全卫生科报告,排查原因并提供盖章说明;
④乙方需及时在天津市在线监测管理平台完成异常数据标记;
⑤站房应存放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异常情况报告及手工监测记录;
⑥对于一些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采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不应超过6小时;
⑦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本标准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系统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
⑧若数据储存/控制仪发生故障,应该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⑨备件更换要求:2000元以下的备件由厂家免费提供更换(2000元浮动10%范围内备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000元以上的备件甲乙双方协商,以故障快速回复、备件成本最优的原则实施;如设备进行更换,在使用和运行前对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实验,其结果符合环保验收规范指标。
四、投标主体的资质要求
1.投标方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名,提供自动监控(烟尘烟气)运行工或自动监控(气)运行工证书;
2.投标单位需要在平台进行资格预审,修改路径-登录平台/左侧供应商-信息修改-新增(服务范围选择-VOC设备)。
五、投标主体的业绩要求(报名业绩作为报名审核,投标书中应包含且不限于报名业绩)
1.具备本次招标标的物相同或相似的业绩至少两个,提供合同证明文件(包含首页、尾页、合同范围页);
2.网站报名请将2份证书与2份合同证明文件打一个压缩包上传。
六、报名要求
报名截止:2023年09月2 17:00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对天津整车新增在线监测设备15台及临近运维到期设备3台进行委外运维,并对不符合合规化标准的在线监测设备2台,使用利旧设备进行替换,以保证我司在线设备满足环保要求。
合作周期;2023年12月-20212月。
三、技术要求
以下运维内容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如发布新规定需按新的规章制度执行。
1.日常巡检(一周/次)
①基础设施:站房、供电供气系统、通讯系统、UPS电源、稳压电源、防雷装置、灭火装置、报警装置、空调、照明、排风、温湿度计等辅助设备检查及5S执行确认;
②工控机:主机软件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必要时进行软件升级);
③数据采集设施:检查数据是否正常,数采仪监测数据与上位机采集数据是否一致,保证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同步传输,数据采集设备正常运行;确认上位机数据储存、备份情况,保证数据不丢失;
④采样/预处理设施:针对采样探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检查、清洗、维保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清洁、畅通、无泄漏,以及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采样探头温度、伴热管路温度、加热阀箱温度、加热管路温度均位于120-150℃之间;
⑤除烃装置:除烃装置温度是否在380—410℃
⑥分析仪:检查气体分析仪检测器是否处于着火状态;分析仪柱箱温度与设置温度是否一致;分析仪检测器温度与设置温度是否一致;在规定区域出峰正常;
⑦气体压力:高纯氮气高压压力0.3—14Mpa,使用时无泄漏,阀门状态正常;氮气低压压力输出值0.4—0.45MPa;空气输出压力0.4—0.6MPa;反吹气输出压力0.4—0.6MPa;
⑧氢气发生器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变色硅胶,硅胶超过 2/3 变色时应予以更换;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电解液,定期添加去离子水;
2.耗材更换(据使用周期进行更换,耗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凡是行业或环保机构认定需要周期性更换的易损易耗件,若未定期更换可能会导致设备异常的配件,都属于耗材,所有耗材均需运维厂家免费更换,更换后的耗材及备件均由厂家按照环保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①除烃仪:活性炭更换周期6月/次;金属催化剂、分子筛更换周期1年/次;
②采样泵:氟橡胶软管、采样泵膜片更换周期1年/次;
③烟气采样器:采样探头滤芯(镍合金滤芯)更换周期3月/次;
④预处理:通用过滤器滤芯、密封胶圈更换周期3月/次;
⑤分析仪:十通阀膜片、六通阀膜片更换周期1年/次;
⑥零气发生器:活性炭、NO氧化剂、过滤分子筛更换周期6月/次;
3.日常保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标准气体:检查气密性、有效期周期3月/次;
②电气元件:检查动作灵活,端子接线紧固良好 、无灼伤痕迹、绝缘完好周期3月/次;
③阀箱:检查阀箱内气路通畅,接头处无漏气,各类电磁阀(高温切换阀、反吹电磁阀、总烃电磁阀、标定电磁阀、空气电磁阀等)运行正常周期3月/次;检查采样泵抽力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异响,泵膜是否完好无损,运行正常,密封性是否良好周期3月/次;
④采样杆:检查探头积灰、腐蚀情况是否清理或更换周期1月/次;
⑤传感器:检查温压流传感器端子是否牢固,显示数据是否正常周期6月/次。
4.环保法规要求定期检测项目
①定期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NMHC-CEMS(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的检测;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连续监测系统)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据HJ75-2017 11.2.g: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表4要求,定期校准记录按附录G中的表G.4表格形式记录;
②定期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9.3进行,当校验结果不符合HJ75-2017中表4要求时,则扩展为对气态污染物CEMS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CEMS达到9.3.8要求(需出具CMA季度比对报告),据HJ75-2017 11.4.c:定期校验记录按附录G中的表G.5表格形式记录。
5.故障维修
①因在线监测设备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等,应于发生异常后1小时内结合甲方负责人向安全卫生科报告,排查原因并提供盖章说明;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运行,应在 3小时内向环保局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运行;
②整套采样单元或分析单元需要更换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环保局报备,15个工作日完成设备更换;设备停运期间,需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污染物手工监测,按照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执行;
③乙方需安排专人每日登陆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查看监测数据,针对数据超标、小时均值连续6小时恒值情况1小时内结合甲方负责人向安全卫生科报告,排查原因并提供盖章说明;
④乙方需及时在天津市在线监测管理平台完成异常数据标记;
⑤站房应存放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异常情况报告及手工监测记录;
⑥对于一些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采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不应超过6小时;
⑦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本标准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系统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
⑧若数据储存/控制仪发生故障,应该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⑨备件更换要求:2000元以下的备件由厂家免费提供更换(2000元浮动10%范围内备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000元以上的备件甲乙双方协商,以故障快速回复、备件成本最优的原则实施;如设备进行更换,在使用和运行前对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实验,其结果符合环保验收规范指标。
四、投标主体的资质要求
1.投标方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名,提供自动监控(烟尘烟气)运行工或自动监控(气)运行工证书;
2.投标单位需要在平台进行资格预审,修改路径-登录平台/左侧供应商-信息修改-新增(服务范围选择-VOC设备)。
五、投标主体的业绩要求(报名业绩作为报名审核,投标书中应包含且不限于报名业绩)
1.具备本次招标标的物相同或相似的业绩至少两个,提供合同证明文件(包含首页、尾页、合同范围页);
2.网站报名请将2份证书与2份合同证明文件打一个压缩包上传。
六、报名要求
报名截止:2023年09月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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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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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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