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装置主催化剂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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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装置主催化剂(TiCl4)采购(二次),招标人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该项目为自愿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是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主催化剂招标,涉及1个品种,主要用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作业区聚丙烯装置使用。
本次招标:带量招标,招标数量预估1.5吨。
供货需求说明:要求潜在投标人预先备货,中标后积极组织供货,保证在2023年10月1前送货650 kg至我公司聚丙烯装置作业区,后续供货按合同具体约定执行。。
交货地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作业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炼油厂院内)。
包 装:包装物要求使用全新纯净水水桶包装,每桶净重10-15公斤,桶内采用氮气保护。桶口密封要牢固可靠,避免空气进入桶内,影响催化剂活性。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结算数量计算方式:按买方实际接收的数量为准(吨)。
付款结算:按标的物单价和买方实际收货数量进行结算。具体约定如下:电汇,买方收到货且验收合格,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三个月内付款。
签订合同方式: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框架买卖合同。
最高限价:122.25万元,超出最高限价否决投标。
出现问题到达现场:2小时电话响应,48小时(含)内派人到现场解决问题。 2.2 招标范围
招标物资明细见下表(或附物资明细表):
2.3 技术要求
对催化剂产品的技术要求
2.3.1催化剂指标要求:
2.3.2催化剂应用效果评定
2.3.2.1催化剂单耗要求:
催化剂产品要有良好的活性,确保主催化剂在使用的过程中聚合反应平稳,要求在18t/h生产负荷下、原料丙烯质量正常、三乙基铝单耗≤230g/t(pp)的条件下,确保主催化剂单耗在≤40g/t(pp),可得到合格的聚丙烯粉料产品,符合聚丙烯企业标准要求的各项指标。
2.3.2.2工艺控制评定
催化剂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如原料、活化剂、氢气、给电子体等参与聚合反应的各种数据未发生变化时(定量),催化剂活性主要通过以下几项控制指标进行评定:
催化剂加入频次━计算单耗
D201控制水阀开度大小变化━D201聚合强弱度
D203急冷液流量大小━D203聚合强弱度
D308液位趋势━装置聚合强弱度
如催化剂加入频次连续一周以上处于频率较高状态,且此期间催化剂平均单耗≥40g/t(pp),评定为催化剂活性较低。
2.3.2.3 质量保证要求:
卖方保证催化剂保质期为3年,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对因所提供产品的质量等所有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全部由卖方无偿退货、更换,质保期从货物送至买方使用地点开始计算。
2.3.2.4 其它技术要求:
具体详见附件一《大庆华科聚丙烯装置主催化剂(TiCl4)招标采购技术要求》相关要求。
2.4其他需说明事项
2.4.1 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须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10%收取,万元取整,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和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2.4.2产品试用
中标产品如果不是我公司在用合格产品,必须经过装置试用合格后方可继续执行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买方按卖方提供的催化剂进行试用,如果试用无法满足第三条(对催化剂产品的技术要求)中(一)、(二)条的各项技术要求,为试用不合格。
试用合格的中标人可继续执行买卖合同,试用的聚丙烯催化剂按中标价格进行结算;试用不合格的中标人取消中标资质,试用的聚丙烯催化剂费用及运输费等其他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顺延第2名。若中标厂家催化剂已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连续化装置使用过,则无需进行试用。
2.4.3本项目中标价格执行固定单价(包含货款、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及增值税费等所有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生产商须提供:
3.1.1营业执照;
3.1.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2 代理商须提供:
3.2.1营业执照;
3.2.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2.3须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法授权书;若成交,代理商不可更换产品生产企业。
3.2.4所代理生产企业的资质满足第3.1条生产商的资质要求;
3.3 企业信誉:投标人被中国石油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在有效期内的,被大庆石化公司中止交易资格在处理期内的投标无效;投标人失信行为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和大庆石化公司物资供应中心供应商中止交易资格通知公告为准。
3.4 须提供投标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标准、产品出厂检验单。
3.5 须提供厂家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并满足附件一《大庆华科聚丙烯装置主催化剂(TiCl4)招标采购技术要求》中催化剂指标要求。
3.6 业绩要求:
投标产品(要求同型号)需拥有国内外同类聚丙烯装置成功应用的业绩。附用户清单、联系方式及使用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订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所处应相对应。
产品应用业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产品名称、应用装置情况、应用、应用效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国外产品应用业绩证明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邮箱及相应的中文翻译。
3.7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审查材料和官方网站信息的对应性、及时性、有效性、技术参数响应性负责,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买方有权对报名单位提供的业绩等材料进行核实,任何阶段如发现报名单位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等相应资格。
以上资格要求均为关键条款,如不满足,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3年 09月 1 08:00:00 时至 2023 年 09 月 2 13:00:00 时,注册后查看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装置主催化剂(TiCl4)采购(二次),招标人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该项目为自愿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是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主催化剂招标,涉及1个品种,主要用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作业区聚丙烯装置使用。
本次招标:带量招标,招标数量预估1.5吨。
供货需求说明:要求潜在投标人预先备货,中标后积极组织供货,保证在2023年10月1前送货650 kg至我公司聚丙烯装置作业区,后续供货按合同具体约定执行。。
交货地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作业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炼油厂院内)。
包 装:包装物要求使用全新纯净水水桶包装,每桶净重10-15公斤,桶内采用氮气保护。桶口密封要牢固可靠,避免空气进入桶内,影响催化剂活性。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结算数量计算方式:按买方实际接收的数量为准(吨)。
付款结算:按标的物单价和买方实际收货数量进行结算。具体约定如下:电汇,买方收到货且验收合格,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三个月内付款。
签订合同方式: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框架买卖合同。
最高限价:122.25万元,超出最高限价否决投标。
出现问题到达现场:2小时电话响应,48小时(含)内派人到现场解决问题。 2.2 招标范围
招标物资明细见下表(或附物资明细表):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主催化剂(主要成分TiCl4) |
满足附件一技术指标要求 |
吨 |
1.5 |
|
2.3 技术要求
对催化剂产品的技术要求
2.3.1催化剂指标要求:
催化剂(主要成分TiCl4) |
|
项目 |
指标 |
催化剂颗粒度(V.0.5)um |
18-28 |
催化剂钛的质量分数 % |
2-3.8 |
催化剂镁的质量分数 % |
15-20 |
催化剂酯的质量分数 % |
6-15 |
催化效率 kgPP/gCat ≥ |
40 |
聚合物表观密度g/cm3≥ |
0.43 |
聚合物等规指数(质量分数)% ≥ |
95 |
聚合物细粉(80目)质量分数% ≤ |
0.8 |
要求催化剂加入后加料斗温度≤40℃、不挂壁结块,活性释放均匀,流动性好,氢调敏感性好,可以生产高指数聚丙烯产品,产品细粉少,等规可调,均聚性能好。 |
2.3.2催化剂应用效果评定
2.3.2.1催化剂单耗要求:
催化剂产品要有良好的活性,确保主催化剂在使用的过程中聚合反应平稳,要求在18t/h生产负荷下、原料丙烯质量正常、三乙基铝单耗≤230g/t(pp)的条件下,确保主催化剂单耗在≤40g/t(pp),可得到合格的聚丙烯粉料产品,符合聚丙烯企业标准要求的各项指标。
2.3.2.2工艺控制评定
催化剂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如原料、活化剂、氢气、给电子体等参与聚合反应的各种数据未发生变化时(定量),催化剂活性主要通过以下几项控制指标进行评定:
催化剂加入频次━计算单耗
D201控制水阀开度大小变化━D201聚合强弱度
D203急冷液流量大小━D203聚合强弱度
D308液位趋势━装置聚合强弱度
如催化剂加入频次连续一周以上处于频率较高状态,且此期间催化剂平均单耗≥40g/t(pp),评定为催化剂活性较低。
2.3.2.3 质量保证要求:
卖方保证催化剂保质期为3年,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对因所提供产品的质量等所有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全部由卖方无偿退货、更换,质保期从货物送至买方使用地点开始计算。
2.3.2.4 其它技术要求:
具体详见附件一《大庆华科聚丙烯装置主催化剂(TiCl4)招标采购技术要求》相关要求。
2.4其他需说明事项
2.4.1 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须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10%收取,万元取整,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和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2.4.2产品试用
中标产品如果不是我公司在用合格产品,必须经过装置试用合格后方可继续执行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买方按卖方提供的催化剂进行试用,如果试用无法满足第三条(对催化剂产品的技术要求)中(一)、(二)条的各项技术要求,为试用不合格。
试用合格的中标人可继续执行买卖合同,试用的聚丙烯催化剂按中标价格进行结算;试用不合格的中标人取消中标资质,试用的聚丙烯催化剂费用及运输费等其他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顺延第2名。若中标厂家催化剂已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连续化装置使用过,则无需进行试用。
2.4.3本项目中标价格执行固定单价(包含货款、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及增值税费等所有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生产商须提供:
3.1.1营业执照;
3.1.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2 代理商须提供:
3.2.1营业执照;
3.2.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2.3须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法授权书;若成交,代理商不可更换产品生产企业。
3.2.4所代理生产企业的资质满足第3.1条生产商的资质要求;
3.3 企业信誉:投标人被中国石油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在有效期内的,被大庆石化公司中止交易资格在处理期内的投标无效;投标人失信行为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和大庆石化公司物资供应中心供应商中止交易资格通知公告为准。
3.4 须提供投标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标准、产品出厂检验单。
3.5 须提供厂家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并满足附件一《大庆华科聚丙烯装置主催化剂(TiCl4)招标采购技术要求》中催化剂指标要求。
3.6 业绩要求:
投标产品(要求同型号)需拥有国内外同类聚丙烯装置成功应用的业绩。附用户清单、联系方式及使用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订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所处应相对应。
产品应用业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产品名称、应用装置情况、应用、应用效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国外产品应用业绩证明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邮箱及相应的中文翻译。
3.7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审查材料和官方网站信息的对应性、及时性、有效性、技术参数响应性负责,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买方有权对报名单位提供的业绩等材料进行核实,任何阶段如发现报名单位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等相应资格。
以上资格要求均为关键条款,如不满足,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3年 09月 1 08:00:00 时至 2023 年 09 月 2 13:00:00 时,注册后查看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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