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明月湖水生态修复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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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扬州市邗江区新盛街道境内
2.1.2 工程规模:水域面积约16万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内基地生态修复、水动力改善、水生植物群落构建、水生动物群落构建及智慧监测体系构建等生态修复工程,投资额约3220万元
2.1.3 合同估算价:322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25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0,竣工日期:2006月3
2.1.5 其他: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及相关配套服务(含各阶段性文件报批配合及施工图审查)、根据施工图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范围内基地生态修复、水动力改善、水生植物群落构建、水生动物群落构建及智慧监测体系构建等生态修复工程。完成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除外)甲级及以上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③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者【高级技术职称(环境工程专业)】,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如为联合体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牵头单位人员。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持有效的《扬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3.2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3年06月0至2023年08月3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3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5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企业自2020年01月0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水生态修复工程,业绩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如为设计业绩、监理业绩,20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设计合同金额、非监理费用金额。设计业绩、监理业绩可不提供竣工验收证明,认定以合同签定为准。,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自2021年09月2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2年09月2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3年06月2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09月2至2023年09月2;
五、投标截止及其他
5.1 投标截止为 :2023年10月209时30分00秒。
2.1.1 建设地点:扬州市邗江区新盛街道境内
2.1.2 工程规模:水域面积约16万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内基地生态修复、水动力改善、水生植物群落构建、水生动物群落构建及智慧监测体系构建等生态修复工程,投资额约3220万元
2.1.3 合同估算价:322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25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0,竣工日期:2006月3
2.1.5 其他: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及相关配套服务(含各阶段性文件报批配合及施工图审查)、根据施工图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范围内基地生态修复、水动力改善、水生植物群落构建、水生动物群落构建及智慧监测体系构建等生态修复工程。完成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者【高级技术职称(环境工程专业)】,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如为联合体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牵头单位人员。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持有效的《扬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3.2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3年06月0至2023年08月3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3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5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企业自2020年01月0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水生态修复工程,业绩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如为设计业绩、监理业绩,2000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设计合同金额、非监理费用金额。设计业绩、监理业绩可不提供竣工验收证明,认定以合同签定为准。,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自2021年09月2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2年09月2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3年06月2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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