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11局黔江区茶园水库大坝、18局大瑞铁路、20局巴南区高职城二期二组团项目、24局渝昆高铁引入线项目物资联合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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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水工沥青进行公开招标。
1.2在建大理至瑞丽铁路保山至瑞丽段站房、生产生活房屋及相关工程施工总价承包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保瑞段站房项目经理部,已由原铁道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进行公开招标。
1.3新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高职城二期二组团项目,招标人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高职城二期二组团项目经理部,已由重庆市巴南区住建局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重庆融智创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进行公开招标。
1.4在建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招标人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9〕1463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京昆高速铁路西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黔江区茶园水库大坝枢纽及供水灌溉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县)。合同金额2.5243亿元,合同工期30个月,开工日期:2023年3月,竣工日期:2025年8月。主要工程:包括新建茶园水库大坝枢纽工程、供水灌溉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复建公路以及工区范围内为完成所有主体工程所涉及的临时工程(如水、电、气、路等)。
2.1.2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保瑞段站房项目,位于云南省德宏州市瑞丽区(县)。合同金额 7.15亿元,合同工期41月,开工日期:2023年10月,竣工日期:20212月。主要工程:大理至瑞丽铁路位于云南省西部地区,东起广大铁路终点大理站,向西经永平、保山、芒市等市县,跨越漾濞江、顺濞河、银江大河、澜沧江、怒江、瑞丽江等大江大河,西至瑞丽,线路全长 330.103km 。
2.1.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高职城二期二组团项目,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合同金额14.36亿元,合同工期25个月,开工日期:2023年5月,竣工日期:2025年6月。主要工程:合计约17.531公里(其中桥梁总长约 516m、箱涵总长约139.3m、综合管廊长1620m、人行天桥5座,长度854.1m)。
2.1.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官渡区(县)。合同金额27.09亿元,合同工期71月,开工日期:2021年10月,竣工日期:2027年8月。主要工程正线全长19.38公里,左右联络线长6.107公里,桥梁总长12.04km/8座,隧道总长9.81km/6座,桥隧比重为86%;正线路基1.24km,联络线单线路基2.4km,无砟道床单线27.49km,制架箱梁303孔,其中双线箱梁204孔,单线箱梁99孔。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区域中心实施办法》(中国铁建物采〔2021〕2号);
(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钢材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内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2型钢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生产商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20万吨及以上生产能力,投标物资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材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的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3沥青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采购物资),生产商为外资企业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备年产100万吨(含)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沥青产能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不接受地炼产品)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的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近两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近两年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近两年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特殊要求:70#进口沥青可以是进口品牌沥青的代理商,且必须具有针对本包件的品牌授权函原件,且其所代理的生产商须满足本条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国家许可的合法沥青进口资格、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且获得沥青生产商或中国销售公司针对本次招标的授权代理书(在招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售卖截止为:2023年10月117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2023年11月10时00分。
1.2在建大理至瑞丽铁路保山至瑞丽段站房、生产生活房屋及相关工程施工总价承包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保瑞段站房项目经理部,已由原铁道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进行公开招标。
1.3新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高职城二期二组团项目,招标人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高职城二期二组团项目经理部,已由重庆市巴南区住建局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重庆融智创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进行公开招标。
1.4在建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招标人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9〕1463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京昆高速铁路西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黔江区茶园水库大坝枢纽及供水灌溉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县)。合同金额2.5243亿元,合同工期30个月,开工日期:2023年3月,竣工日期:2025年8月。主要工程:包括新建茶园水库大坝枢纽工程、供水灌溉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复建公路以及工区范围内为完成所有主体工程所涉及的临时工程(如水、电、气、路等)。
2.1.2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保瑞段站房项目,位于云南省德宏州市瑞丽区(县)。合同金额 7.15亿元,合同工期41月,开工日期:2023年10月,竣工日期:20212月。主要工程:大理至瑞丽铁路位于云南省西部地区,东起广大铁路终点大理站,向西经永平、保山、芒市等市县,跨越漾濞江、顺濞河、银江大河、澜沧江、怒江、瑞丽江等大江大河,西至瑞丽,线路全长 330.103km 。
2.1.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高职城二期二组团项目,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合同金额14.36亿元,合同工期25个月,开工日期:2023年5月,竣工日期:2025年6月。主要工程:合计约17.531公里(其中桥梁总长约 516m、箱涵总长约139.3m、综合管廊长1620m、人行天桥5座,长度854.1m)。
2.1.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官渡区(县)。合同金额27.09亿元,合同工期71月,开工日期:2021年10月,竣工日期:2027年8月。主要工程正线全长19.38公里,左右联络线长6.107公里,桥梁总长12.04km/8座,隧道总长9.81km/6座,桥隧比重为86%;正线路基1.24km,联络线单线路基2.4km,无砟道床单线27.49km,制架箱梁303孔,其中双线箱梁204孔,单线箱梁99孔。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区域中心实施办法》(中国铁建物采〔2021〕2号);
(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钢材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内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2型钢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生产商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20万吨及以上生产能力,投标物资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材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的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两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商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资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3沥青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采购物资),生产商为外资企业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须具备年产100万吨(含)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沥青产能配套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不接受地炼产品)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2022年的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为近一年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近两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近两年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近两年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特殊要求:70#进口沥青可以是进口品牌沥青的代理商,且必须具有针对本包件的品牌授权函原件,且其所代理的生产商须满足本条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国家许可的合法沥青进口资格、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且获得沥青生产商或中国销售公司针对本次招标的授权代理书(在招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售卖截止为:2023年10月117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2023年11月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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