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拆卸工程招标公告
日期: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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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1建设地点:如皋市长江镇;
2.1.2建设规模:本工程为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拆卸工程,具体情况详见工程量清单。
2.1.3合同估算价:约62.99万元;
2.1.4工期要求:以招标人通知后40天内完成。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本工程为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拆卸工程。
上述工程量为预估工程量,请各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报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具有如皋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本项目市场准入证明材料。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项目负责人须为本项目委托代理人。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2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3企业近3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苏清办〔2023〕4号文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
前款3.4.1中“近2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往前推算2年(如投标截止有变更,以变更日期为准),例如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是2023年10月3,则“近2年”是指从2021年11月以来的2年内,以此类推。前款3.4.2~3.4.3中所称“近1年”、“近3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5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4.6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规定,失信对象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失信对象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7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4.8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本工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
3.7.1 投标人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
3.7.2 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本项目标的属于“建筑业”行业。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10月1至2023年10月39时00分;
2.1.1建设地点:如皋市长江镇;
2.1.2建设规模:本工程为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拆卸工程,具体情况详见工程量清单。
2.1.3合同估算价:约62.99万元;
2.1.4工期要求:以招标人通知后40天内完成。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本工程为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拆卸工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1 |
危险品仓库 |
1、构件名称:危险品仓库、单层框架结构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构件表面的附着物种类:含该建筑物内所有设备基础 |
m2 |
379.75 |
2 |
动力车间 |
1、构件名称:动力车间、单层框架结构、层高约14米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内所有设备基础 |
m2 |
541.16 |
3 |
三号车间 |
1、构件名称:三号车间、框架结构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内所有设备基础 |
m2 |
813.96 |
4 |
四号车间 |
1、构件名称:四号车间、三层框架结构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内所有设备基础 |
m2 |
1072.15 |
5 |
综合仓库 |
1、构件名称:综 合仓库、单层钢结构、外墙砖砌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基础 |
m2 |
1381.68 |
6 |
泵房 |
1、构件名称:泵房、单层框架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内所有设备基础 |
m2 |
106.75 |
7 |
综合楼 |
1、构件名称:综合楼、四层框架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基础 |
m2 |
4520.52 |
8 |
变电所 |
1、构件名称:变电所、单层框架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内所有设备基础 |
m2 |
441.6 |
9 |
3#车间西北侧房屋 |
1、构件名称:3#车间西北侧房屋、单层砖混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基础 |
m2 |
10.66 |
10 |
污水操作间 |
1、构件名称:污水操作间、单层砖混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内所有设备基础 |
m2 |
40.02 |
11 |
污水处理间1-5号 |
1、构件名称:污水处理间、单层砖混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内所有设备基础 |
m2 |
248.12 |
12 |
厕所 |
1、构件名称:厕所、单层砖混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内所有基础 |
m2 |
24.05 |
13 |
固废棚 |
1、构件名称:固废棚、砖墙,钢结构屋面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基础 |
m2 |
25.03 |
14 |
食堂南侧房屋 |
1、构件名称:食堂南侧房屋、砖混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基础 |
m2 |
332.8 |
15 |
综合仓库路西房屋 |
1、构件名称:综合仓库路西房屋、砖混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内所有基础 |
m2 |
22.8 |
16 |
溶媒回收控制室 |
1、构件名称:溶媒回收控制室、框架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内所有设备基础 |
m2 |
48 |
17 |
3#车间北侧侧房屋 |
1、构件名称:3#车间北侧侧房屋、砖混、钢结构屋面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该建筑物内所有基础 |
m2 |
10.66 |
18 |
储罐区西伸出彩钢瓦房 |
1、构件名称:储罐区西伸出彩钢瓦房、钢结构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基础 |
m2 |
36 |
19 |
储罐区 |
1、构件名称:半地下储罐、钢结构框架等;投标单位投标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有毒、易燃物质的安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2、该部分废料处置:有毒有害物收集、包装后移交给业主统一处理。 3、拆除建筑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4、含所有基础构件 |
项 |
1 |
20 |
危险品库路东房屋 |
1、构件名称:危险品库路东房屋、砖混钢结构屋面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所有基础 |
m2 |
117.6 |
21 |
危险品库路南(北)房屋 |
1、构件名称:危险品库路南(北)房屋、钢结构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所有基础 |
m2 |
288 |
22 |
危险品库路南(南)房屋 |
1、构件名称:危险品库路南(南)房屋、钢结构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所有基础 |
m2 |
216.72 |
23 |
综合库房东房屋 |
1、构件名称:综合库房东房屋、砖混钢结构屋面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所有基础 |
m2 |
37.44 |
24 |
溶媒回收处钢结构2 |
1、构件名称:溶媒回收处钢结构2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所有基础 |
m2 |
144 |
25 |
自行车棚 |
1、构件名称:自行车棚、钢结构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所有基础 |
m2 |
198 |
26 |
污水池1#.2# |
1、构件名称:污水池1.2地上;钢筋砼结构 2、拆除构件的厚度或规格尺寸:投标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拆除方案,确保池内污水安全合规处置 3、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4、含所有基础 |
项 |
1 |
27 |
地下污水池 |
1、构件名称:地下污水池;钢筋砼结构 2、拆除构件的厚度或规格尺寸:投标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拆除方案,确保池内污水安全合规处置 3、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4、含所有基础 |
项 |
1 |
28 |
地下消防水池 |
1、构件名称:地下污水池;钢筋砼结构 2、拆除构件的厚度或规格尺寸:投标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拆除方案 3、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4、含所有基础 |
项 |
1 |
29 |
灯具拆除 |
1、拆除灯具高度:投标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合理报价 2、灯具种类:室外高杆路灯 3、含基础及路灯电缆 |
套 |
33 |
30 |
混凝土构件拆除 |
1、构件名称:室外道路及场地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
项 |
1 |
31 |
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 |
1、构件名称:污水处理构筑物、框架 2、拆除垃圾及可回收材料的处置: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3、含所有基础 |
项 |
1 |
32 |
绿化及杂草清理 |
1、垃圾处置:投标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综合报价 |
项 |
1 |
33 |
部分污水处理设备拆除及处置 |
1、设备种类:现场剩余的部分小型设备,投标单位投标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报价,决算时无论设备多少均不调整 2、含该所有基础拆除 |
项 |
1 |
34 |
现场剩余电力电缆拆除及处置 |
1、电缆:现场剩余的电力电缆,投标单位投标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报价,决算时无论电缆多少均不调整 |
项 |
1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具有如皋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本项目市场准入证明材料。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项目负责人须为本项目委托代理人。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2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3企业近3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苏清办〔2023〕4号文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
前款3.4.1中“近2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往前推算2年(如投标截止有变更,以变更日期为准),例如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是2023年10月3,则“近2年”是指从2021年11月以来的2年内,以此类推。前款3.4.2~3.4.3中所称“近1年”、“近3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5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4.6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规定,失信对象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失信对象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7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4.8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本工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
3.7.1 投标人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
3.7.2 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本项目标的属于“建筑业”行业。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10月1至2023年10月39时00分;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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