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中路南侧绿地等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资格后审)招标公告
日期: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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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青年中路南侧绿地等项目(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南通创新区分成收入,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创新区内。
2.1.2建设规模:
(1)南通创新区青年中路南侧绿地设计,设计面积约12868平方米。主要设计内容包括园路、广场、坐凳、廊案、儿童篮球场、儿童足球场、景墙、城市家具、绿化、排水、照明等;
(2)观音山小学东侧支路( 胜利路~观阳路)道路绿化,绿化设计总面积约为3117平方米;
(3)山港横河北侧支路(山港河~经十七路段)道路南侧滨河绿地,绿化设计总面积约为2864平方米;
(4)支路N(湖东路~静海大道)人行道带(长18米,宽1.5米)种植,设计总面积约为513平方米;
(5)中锋路(青年路~观阳路)侧分带及路外侧绿化种植,设计总面积约为7846平方米;
(6)紫东路(青年路~观阳路)侧分带及路侧河道绿化,设计总面积约为6020平方米;
(7)十号支路(兴通路~十三号支路、B大道~朝阳路)工程绿化,设计总面积约为1121平方米;
(8)三号路(新开北路~五号桥)工程绿化,设计总面积约为1741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约1151万元。
2.1.4工期要求:20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计划竣工日期:205月。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1.5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乔木、灌木、地被、水生植物、花卉等种植及养护、园建、排水、照明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
①工作经历按实际从事专业管理工作起算,以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学历证书颁发或其最早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程竣工资料确定。
②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2.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2.2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2.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3.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3.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投标企业自2018年10月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600万元及以上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如竣工验收证明上未体现竣工验收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1)须同时提供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联合体业绩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投标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且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且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投标人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担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景观绿化工程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景观绿化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
(4)上述业绩材料中未体现合同金额的,则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第三方咨询单位公章的结算审计报告并同时提供建设单位联系人、岗位及联系电话,否则不予认可。
3.3.5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自2021年10月2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2年10月2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3年7月2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2018年10月2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10月2至2023年11月9时30分;
青年中路南侧绿地等项目(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南通创新区分成收入,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创新区内。
2.1.2建设规模:
(1)南通创新区青年中路南侧绿地设计,设计面积约12868平方米。主要设计内容包括园路、广场、坐凳、廊案、儿童篮球场、儿童足球场、景墙、城市家具、绿化、排水、照明等;
(2)观音山小学东侧支路( 胜利路~观阳路)道路绿化,绿化设计总面积约为3117平方米;
(3)山港横河北侧支路(山港河~经十七路段)道路南侧滨河绿地,绿化设计总面积约为2864平方米;
(4)支路N(湖东路~静海大道)人行道带(长18米,宽1.5米)种植,设计总面积约为513平方米;
(5)中锋路(青年路~观阳路)侧分带及路外侧绿化种植,设计总面积约为7846平方米;
(6)紫东路(青年路~观阳路)侧分带及路侧河道绿化,设计总面积约为6020平方米;
(7)十号支路(兴通路~十三号支路、B大道~朝阳路)工程绿化,设计总面积约为1121平方米;
(8)三号路(新开北路~五号桥)工程绿化,设计总面积约为1741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约1151万元。
2.1.4工期要求:20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计划竣工日期:205月。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1.5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乔木、灌木、地被、水生植物、花卉等种植及养护、园建、排水、照明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
①工作经历按实际从事专业管理工作起算,以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学历证书颁发或其最早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程竣工资料确定。
②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2.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2.2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2.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3.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3.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投标企业自2018年10月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600万元及以上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如竣工验收证明上未体现竣工验收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1)须同时提供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联合体业绩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投标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且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且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投标人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担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景观绿化工程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景观绿化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
(4)上述业绩材料中未体现合同金额的,则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第三方咨询单位公章的结算审计报告并同时提供建设单位联系人、岗位及联系电话,否则不予认可。
3.3.5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自2021年10月2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2年10月2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3年7月2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2018年10月2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为:2023年10月2至2023年11月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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