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内部物贸企业--上海铁路建设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水泥、钢材、声测管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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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标条件
本次招标采购人为上海铁路建设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根据物资管理有关规定,上海铁路建设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水泥、钢材、声测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
2.招标人概况与采购内容
2.1上海铁路建设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是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03年9月成立,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共和新路911号,注册资金6000万元。
上海铁路建设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实力雄厚,是24局上海铁建指定专业从事物资集中采购和物资贸易的内部企业集团,率先在同行业顺利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位一体”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并被中铁建物资集采中心评定为优秀供应商,荣获“年度优秀供应商”等称号,在国内物资采购和贸易领域拥有较高的美誉度。
2.2采购内容:详见竞谈公告附表一。
3.采购依据
3.1本次采购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竞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本次竞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竞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本次竞谈要求竞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3.1水泥(SN-01)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和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投标人必须是生产厂家或厂家直营销售公司(必须出具厂家针对本包件的唯一授权),不接受其他类型的代理商投标;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人须具备年产水泥2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熟料来源不唯一的粉磨站投标;不接受中转库水泥(除厂家直营中转库外),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1-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报表需提供扫描件);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投标人为厂家直营销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1-2023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数量至少两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0年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7)履约信用:①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④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⑤投标物资被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⑥在国家、行业以及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信用评价处罚期内。⑦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⑧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⑨不接受被列入最新一期的《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当事人名单》中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8)其他要求:①生产厂家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②投标人须接受招标人对水泥装车、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并向招标人提供物流凭证等资料。
4.3.2钢材(GC-01)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生产厂商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厂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含)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2年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1—2022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1年至2022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3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i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参加投标。
ii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2020年1月-2023年10月无任何违法和违约行为;2020年1月-2023年10月未发生因物资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事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2020年1月-2023年10月中不曾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不属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址: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iii(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不接受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95306网站查询)通报,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代理其产品的代理商;
(3)不接受因物资质量、供应等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
(4)不接受近一年内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布有违法行为记录及物资供应不良记录的供货商;
(5)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
(6)不接受已清退出铁路市场的供应商;
(7)不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处于投标限制期的供货商。
4.3.3声测管(SCG-01)
(1)经营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和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声测管年产200万米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年度连续亏损的情况;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招标物资2020至今省、部级或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不少于两份;每种物资全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满足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5)供货业绩要求:具有招标物资或同类物资2020至今年铁路、高速公路等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或类似工程项目的投标物资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份(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6)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2020年1月-至今无任何违法和违约行为;2020年1月-至今未发生因物资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事故;投标人不属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址: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铁二十四局《不诚信当事人名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投标人不得在最近五年内(2018年1月以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投标人在最近五年内(2018年1月以来)的投标产品被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不得参与投标。
(7)其他要求:
i能够及时保证供应。
ii 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须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措施。
5.竞争性谈判文件售卖截止为:2023年10月317时00分。
本次招标采购人为上海铁路建设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根据物资管理有关规定,上海铁路建设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水泥、钢材、声测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
2.招标人概况与采购内容
2.1上海铁路建设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是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03年9月成立,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共和新路911号,注册资金6000万元。
上海铁路建设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实力雄厚,是24局上海铁建指定专业从事物资集中采购和物资贸易的内部企业集团,率先在同行业顺利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位一体”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并被中铁建物资集采中心评定为优秀供应商,荣获“年度优秀供应商”等称号,在国内物资采购和贸易领域拥有较高的美誉度。
2.2采购内容:详见竞谈公告附表一。
3.采购依据
3.1本次采购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竞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本次竞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竞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本次竞谈要求竞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3.1水泥(SN-01)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和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投标人必须是生产厂家或厂家直营销售公司(必须出具厂家针对本包件的唯一授权),不接受其他类型的代理商投标;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人须具备年产水泥2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熟料来源不唯一的粉磨站投标;不接受中转库水泥(除厂家直营中转库外),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1-202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报表需提供扫描件);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投标人为厂家直营销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1-2023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数量至少两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0年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7)履约信用:①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④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⑤投标物资被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⑥在国家、行业以及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信用评价处罚期内。⑦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⑧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⑨不接受被列入最新一期的《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当事人名单》中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8)其他要求:①生产厂家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②投标人须接受招标人对水泥装车、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并向招标人提供物流凭证等资料。
4.3.2钢材(GC-01)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生产厂商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厂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含)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2年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1—2022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1年至2022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3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i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参加投标。
ii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2020年1月-2023年10月无任何违法和违约行为;2020年1月-2023年10月未发生因物资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事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2020年1月-2023年10月中不曾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不属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址: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iii(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不接受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95306网站查询)通报,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代理其产品的代理商;
(3)不接受因物资质量、供应等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
(4)不接受近一年内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布有违法行为记录及物资供应不良记录的供货商;
(5)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
(6)不接受已清退出铁路市场的供应商;
(7)不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处于投标限制期的供货商。
4.3.3声测管(SCG-01)
(1)经营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和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声测管年产200万米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年度连续亏损的情况;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招标物资2020至今省、部级或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不少于两份;每种物资全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满足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5)供货业绩要求:具有招标物资或同类物资2020至今年铁路、高速公路等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或类似工程项目的投标物资供货业绩不少于两份(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6)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2020年1月-至今无任何违法和违约行为;2020年1月-至今未发生因物资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事故;投标人不属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址: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铁二十四局《不诚信当事人名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投标人不得在最近五年内(2018年1月以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投标人在最近五年内(2018年1月以来)的投标产品被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不得参与投标。
(7)其他要求:
i能够及时保证供应。
ii 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须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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