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倒置荧光显微镜采购顶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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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倒置荧光显微镜采购顶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1月215点00分(北京)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835-230F33507571
项目名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倒置荧光显微镜采购顶目
预算金额:36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6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注:1)投标人必须对项目内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2)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本项目采购设备经同意,可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注: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起至保修期满之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因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故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代理机构于评标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进行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或查询不到,则必须出具其信用良好的承诺书原件】
3.3 不同的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投标人: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投标人。(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3.4投标人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10月3起至2023年11月,每天08:30至12:00,12:00至17:3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835-230F33507571
项目名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倒置荧光显微镜采购顶目
预算金额:36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6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 | 数量 | 预算金额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倒置荧光显微镜 | 1套 | 36万元 | 是 |
2)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本项目采购设备经同意,可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注: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起至保修期满之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因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故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代理机构于评标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进行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或查询不到,则必须出具其信用良好的承诺书原件】
3.3 不同的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投标人: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投标人。(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以投标人在《投标人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3.4投标人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10月3起至2023年11月,每天08:30至12:00,12:00至17:3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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