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省招物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
日期: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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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20省招物资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有效期从资格预审结果发出之日至2012月3。
在有效期内,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省招物资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申请人及其申请预审产品须满足通用资格要求和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2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
(2)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产厂房布局、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提供厂区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10)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11)申请人应自行响应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3.5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注:(1)业绩要求:业绩要求有效区间为2020年1月至2023年11月;业绩要求证明材料:需提供签订的相关货物合同及销售发票信息(如因发票信息提供有误无法查验的,该业绩将不被认可)作为支撑材料(特别提醒:投标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投标发票状态)。业绩计算以发票开具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制造商应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3)制造商应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并提供对应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和采购合同扫描件的关键页作为证明支持材料。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此处资质能力核实是指江苏公司2023年在线监测装置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下同)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天源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撑证明文件(试验报告除外)
(2)业绩认可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其他补充业绩只接受发票开具在2023年4月1以后的发票证明材料。
(3)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撑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证书(出具)、生产试验设备(发票开具)、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仅接受2023年4月1之后出具的支撑证明文件扫描件。
(4)无论是否有已核实数据的试验报告,均须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5)无论是否有已核实数据的财务审计报告,均须提供完整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0年-2022年内连续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附件原始证明文件材料。(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需出具成立年度(12月及以后成立的公司从成立年度次年开始提供)至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6)本次接受资质业绩凭证单的分标为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线路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请提供全套资格预审材料。
4.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范围:2020年1月至2023年11月。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要求证明材料:需提供签订的相关货物合同及销售发票信息(如因发票信息提供有误无法查验的,该业绩将不被认可)作为支撑材料(特别提醒:投标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投标发票状态)。业绩计算以发票开具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其他补充业绩只接受发票开具在2023年4月1以后的发票证明材料。核实段内的业绩支撑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撑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销售发票信息,发票开具须在2020年01月0至2023年11月内,并通过江苏投标工具填报发票信息,且必须使用工具提供的查验功能验证发票真伪,未通过验证或验证信息与发票信息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撑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按照物资类别计算。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7)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无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是否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均须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3)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4.1.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无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补充证书(出具)仅接受2023年4月1之后出具的支撑证明文件扫描件。核实段内的证书支撑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1.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无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生产试验设备(发票开具)仅接受2023年4月1之后出具的支撑证明文件扫描件,核实段内的生产试验设备支撑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1.5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无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撑证明材料扫描件。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仅接受2023年4月1之后出具的支撑证明文件扫描件,核实段内的生产厂房支撑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凭证扫描件。
(2)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4.2各标段详细审核标准
详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附件。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17时(北京,下同),注册后查看获取。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20省招物资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有效期从资格预审结果发出之日至2012月3。
在有效期内,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省招物资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序号 |
物资类别 |
预审标段 |
备注 |
低压开关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
低压开关 |
塑壳断路器(配网) |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
视频监视系统 |
视频监视系统 |
||
预制光缆 |
预制光缆 |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 |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序号 |
标段名称 |
物料编码 |
物料描述 |
扩展编码 |
扩展描述 |
1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298 |
低压开关,断路器,40A,两相 |
3 |
低压开关,断路器,40A,两相。微型断路器,不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
2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298 |
低压开关,断路器,40A,两相 |
5 |
低压开关,断路器,40A,两相。微型断路器,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
3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299 |
低压开关,断路器,63A,两相 |
4 |
低压开关,断路器,63A,两相。微型断路器,不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
4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299 |
低压开关,断路器,63A,两相 |
5 |
低压开关,断路器,63A,两相。微型断路器,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
5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306 |
低压开关,断路器,63A,三相 |
1 |
低压开关,断路器,63A,三相。微型断路器,表箱用 |
6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308 |
低压开关,断路器,100A,三相 |
3 |
低压开关,断路器,100A,三相。电能表外置微型断路器,表箱费控用,具备半自动和全自动选择控制方式 |
7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309 |
低压开关,断路器,125A,三相 |
1 |
低压开关,断路器,125A,三相。电能表外置微型断路器,表箱费控用,具备半自动和全自动选择控制方式 |
8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310 |
低压开关,断路器,160A,三相 |
1 |
低压开关,断路器,160A,三相。电子脱扣式塑壳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类型,35kA |
9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310 |
低压开关,断路器,160A,三相 |
4 |
低压开关,断路器,160A,三相。电能表外置电子脱扣式塑壳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类型,费控费,具备半自动和全自动选择控制方式 |
10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312 |
低压开关,断路器,200A,三相 |
1 |
低压开关,断路器,200A,三相。电子脱扣式塑壳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类型,35kA |
11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314 |
低压开关,断路器,250A,三相 |
10 |
低压开关,断路器,250A,三相。电能表外置电子脱扣式塑壳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类型,费控费,具备半自动和全自动选择控制方式 |
12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314 |
低压开关,断路器,250A,三相 |
12 |
低压开关,断路器,250A,三相。电子脱扣式塑壳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类型,35kA |
13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317 |
低压开关,断路器,400A,三相 |
5 |
低压开关,断路器,400A,三相。电子脱扣式塑壳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类型,50kA |
14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317 |
低压开关,断路器,400A,三相 |
9 |
低压开关,断路器,400A,三相。电能表外置电子脱扣式塑壳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类型,费控费,具备半自动和全自动选择控制方式 |
15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577 |
低压开关,断路器,80A,两相 |
4 |
低压开关,断路器,80A,两相。微型断路器,不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
16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22577 |
低压开关,断路器,80A,两相 |
5 |
低压开关,断路器,80A,两相。微型断路器,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
17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036047 |
低压开关,断路器,100A,两相 |
2 |
低压开关,断路器,100A,两相。微型断路器,表箱用,具备半自动和全自动选择控制方式 |
18 |
塑壳断路器(配网) |
500022310 |
低压开关,断路器,160A,三相 |
3 |
低压开关,断路器,160A,三相。电子脱扣式塑壳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类型,无重合闸功能,有测量、中文液晶显示、通信、储存功能,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35kA |
19 |
塑壳断路器(配网) |
500022314 |
低压开关,断路器,250A,三相 |
8 |
低压开关,断路器,250A,三相。电子脱扣式塑壳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类型,无重合闸功能,有测量、中文液晶显示、通信、储存功能,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50kA |
20 |
塑壳断路器(配网) |
500022317 |
低压开关,断路器,400A,三相 |
8 |
低压开关,断路器,400A,三相。电子脱扣式塑壳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类型,无重合闸功能,有测量、中文液晶显示、通信、储存功能,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50kA |
21 |
塑壳断路器(配网) |
500022320 |
低压开关,断路器,630A,三相 |
8 |
低压开关,断路器,630A,三相。电子脱扣式塑壳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类型,无重合闸功能,有测量、中文液晶显示、通信、储存功能,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50kA |
22 |
塑壳断路器(配网) |
500036045 |
低压开关,断路器,800A,三相 |
1 |
低压开关,断路器,800A,三相。电子脱扣式塑壳断路器,无漏电保护功能类型,无重合闸功能,有测量、中文液晶显示、通信、储存功能,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50kA |
23 |
塑壳断路器(配网) |
500057102 |
低压开关,断路器,630A,四相 |
22 |
低压开关,断路器,630A,四相。3P+N,漏电塑壳断路器,过电流电子脱扣,有重合闸功能,有测量、中文液晶显示、通信、储存功能,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50kA |
24 |
塑壳断路器(配网) |
500057108 |
低压开关,断路器,400A,四相 |
25 |
低压开关,断路器,400A,四相。3P+N,漏电塑壳断路器,过电流电子脱扣,有重合闸功能,有测量、中文液晶显示、通信、储存功能,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50kA |
25 |
塑壳断路器(配网) |
500068836 |
低压开关,断路器,250A,四相 |
22 |
低压开关,断路器,250A,四相。3P+N,漏电塑壳断路器,过电流电子脱扣,有重合闸功能,有测量、中文液晶显示、通信、储存功能,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50kA |
26 |
塑壳断路器(配网) |
500088402 |
低压开关,断路器,160A,四相 |
19 |
低压开关,断路器,160A,四相。3P+N,漏电塑壳断路器,过电流电子脱扣,有重合闸功能,有测量、中文液晶显示、通信、储存功能,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35kA |
27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500074442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1 |
适用于110kV新建智能化变电站(模块化A2-6方案),数量为1 |
28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500074442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2 |
适用于110kV新建智能化变电站(模块化A1-1方案),数量为1 |
29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500074442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3 |
扩展不适用,自行编制技术规范 |
30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500074442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4 |
变电站智能辅助综合监控系统消防子系统 |
31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500074442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24 |
适用于220kV通用设计A3-2方案 |
32 |
视频监视系统 |
500009720 |
视频监视系统 |
1 |
视频监视系统。办公场所用 |
33 |
视频监视系统 |
500009720 |
视频监视系统 |
2 |
视频监视系统。变电站用 |
34 |
视频监视系统 |
500009720 |
视频监视系统 |
3 |
视频监视系统。配电房用 |
35 |
视频监视系统 |
500009720 |
视频监视系统 |
4 |
视频监视系统。其他场所用 |
36 |
视频监视系统 |
500009720 |
视频监视系统 |
6 |
视频监控系统。扩展不适用,自行编制。 |
37 |
预制光缆 |
500138630 |
预制光缆,12芯,G.651 |
1 |
适用于110kV智能化变电站,数量为200米,含光缆连接器16套,(6进48出)抽屉式免熔接光配10套。 |
38 |
预制光缆 |
500138631 |
预制光缆,24芯,G.651 |
1 |
适用于220kV及以上智能化变电站,数量为200米,含光缆连接器10套,(6进48出)抽屉式免熔接光配6套。 |
39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 |
500061925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 |
6 |
适用于220kV及以下线路 |
40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 |
500061925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 |
7 |
适用于500kV及以上线路 |
41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 |
500061925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 |
8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图像)识别,智能告警,含服务器及监控系统软件 |
42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500139447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1 |
全方位云台式,适用于220kV及以下线路 |
43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500139447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2 |
固定枪机式,适用于220kV及以下线路 |
44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500139447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6 |
架空线路全方位云台、多目镜头监拍装置 |
45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500139447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7 |
图像在线监测,具备多副机拓展、全方位云台 |
46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500139447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8 |
电缆线路轻量化监拍摄像头 |
47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500139447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9 |
架空输电线路图片式轻量化监拍摄像头 |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申请人及其申请预审产品须满足通用资格要求和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2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
(2)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产厂房布局、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提供厂区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10)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11)申请人应自行响应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3.5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序号 |
标段名称 |
业绩要求 |
生产和试验装备 |
试验鉴定报告 |
是否接受代理或经销 |
其它资质要求 |
1 |
塑壳断路器(计量) |
500万元 |
1.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必须具备但不限于断路器自动化生产线(具体的功能:实现产品短路、过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等主要性能参数的自动测试)、点焊机(具备保证银点、铜件的焊接可靠性的功能)、铆合机等工装设备;具备但不限于断路器延时校验台、工频耐压测试仪、漏电动作特性测试台、数字万用表、兆欧表、老化台、雷击浪涌信号线耦合去耦网络、雷击浪涌发生器、群脉冲发生器、静电放电发生器、剩余电流保护测试仪、数字存储示波器等出厂试验设备;2.具有断路器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试验的能力 |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并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CMA或CNAS资质)出具的控制功能检测报告(仅限具备半自动和全自动选择控制方式断路器),报告符合Q/GDW11421-2015控制功能的部份要求。(各容量低压塑壳断路器皆需具备测试报告) |
制造商 |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证书(必须包含所有产品) |
2 |
塑壳断路器(配网) |
500万元 |
1、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必须具备但不限于断路器自动化生产线(具体的功能:实现产品短路、过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等主要性能参数的自动测试)、点焊机(具备保证银点、铜件的焊接可靠性的功能)、铆合机等工设备;具备但不限于断路器延时校验台、工频耐压测试仪、漏电动作特性测试台、数字万用表、兆欧表、老化台、雷击浪涌信号线耦合去耦网络、雷击浪涌发生器、群脉冲发生器、静电放电发生器、剩余电流保护测试仪、数字存储示波器等出厂试验设备;2.具有断路器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试验的能力 |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并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CMA或CNAS资质)出具的按照《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低压塑壳断路器通信联调测试方案及测试大纲》对低压开关与智能配变终端进行通信联调成功的测试报告(各容量低压塑壳断路器皆需具备测试报告) |
制造商 |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证书(必须包含所有产品) |
3 |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20套(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
制造商 |
|
4 |
视频监视系统 |
10套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制造商 |
|
5 |
预制光缆 |
/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
制造商 |
|
6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 |
10套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制造商 |
|
7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
10套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制造商 |
注:(1)业绩要求:业绩要求有效区间为2020年1月至2023年11月;业绩要求证明材料:需提供签订的相关货物合同及销售发票信息(如因发票信息提供有误无法查验的,该业绩将不被认可)作为支撑材料(特别提醒:投标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投标发票状态)。业绩计算以发票开具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制造商应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3)制造商应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并提供对应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和采购合同扫描件的关键页作为证明支持材料。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此处资质能力核实是指江苏公司2023年在线监测装置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下同)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天源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撑证明文件(试验报告除外)
(2)业绩认可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其他补充业绩只接受发票开具在2023年4月1以后的发票证明材料。
(3)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撑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证书(出具)、生产试验设备(发票开具)、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仅接受2023年4月1之后出具的支撑证明文件扫描件。
(4)无论是否有已核实数据的试验报告,均须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5)无论是否有已核实数据的财务审计报告,均须提供完整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0年-2022年内连续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附件原始证明文件材料。(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需出具成立年度(12月及以后成立的公司从成立年度次年开始提供)至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6)本次接受资质业绩凭证单的分标为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线路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线路在线监测装置-图像在线监测装置。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请提供全套资格预审材料。
4.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范围:2020年1月至2023年11月。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要求证明材料:需提供签订的相关货物合同及销售发票信息(如因发票信息提供有误无法查验的,该业绩将不被认可)作为支撑材料(特别提醒:投标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投标发票状态)。业绩计算以发票开具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其他补充业绩只接受发票开具在2023年4月1以后的发票证明材料。核实段内的业绩支撑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撑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销售发票信息,发票开具须在2020年01月0至2023年11月内,并通过江苏投标工具填报发票信息,且必须使用工具提供的查验功能验证发票真伪,未通过验证或验证信息与发票信息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撑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按照物资类别计算。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7)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无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是否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均须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3)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4.1.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无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补充证书(出具)仅接受2023年4月1之后出具的支撑证明文件扫描件。核实段内的证书支撑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1.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无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生产试验设备(发票开具)仅接受2023年4月1之后出具的支撑证明文件扫描件,核实段内的生产试验设备支撑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1.5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无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撑证明材料扫描件。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仅接受2023年4月1之后出具的支撑证明文件扫描件,核实段内的生产厂房支撑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凭证扫描件。
(2)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4.2各标段详细审核标准
详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附件。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17时(北京,下同),注册后查看获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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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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