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室(南区)器械车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比选公告
日期: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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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选条件
受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委托,对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室(南区)器械车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比选,比选项目资金属于自筹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参选供应商参加比选。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项目编号:2023HY-C691472
2.2 包别划分:本项目不分包。
2.3 比选内容:
2.4 本次比选范围包括比选设备的供货、包装运输(包括装卸至指定地点)、保险、安装(或组装)、检测、验收、培训、税金、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内容。
2.5 参选人须对所投包别比选内容列表中所有品目进行响应,不得缺漏项。
2.6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3.参选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参选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3.1.2参选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成交人:
(1)参选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参选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参选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参选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
(5)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今),参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1.3参选人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被限制投标的情形。
3.1.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比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比选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违反本条规定的,相关参选均无效。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如是依法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参选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3.2.1.1参选人所投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产品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如适用);
3.2.1.2参选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生产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
3.2.1.3参选人为经营企业时,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经营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时)(如适用)。
3.2.2参选人所投设备为进口的,参选时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也可由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或产品全国总代理公司或区域代理公司出具,但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出具授权的单位具有相应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证明)针对本次项目参选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函);参选人所投设备为国产的,成交后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也可由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或产品全国总代理公司或区域代理公司出具,但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出具授权的单位具有相应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证明)针对本次项目参选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函)。(如适用)
3.3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注:(1)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审核,将在比选截止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执行,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2)以上证明文件均须为合法有效。如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年审的证书,证书必须为年审合格的证书;如证书正处于年审期内,须提供年审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或相关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2023年11月0至2023年11月1
受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委托,对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室(南区)器械车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比选,比选项目资金属于自筹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参选供应商参加比选。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项目编号:2023HY-C691472
2.2 包别划分:本项目不分包。
2.3 比选内容: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拟安装地点 |
最高限价 |
备注 |
1 |
器械车 |
15套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区 |
11.6万元 |
/ |
2 |
器械升降台 |
7套 |
|||
3 |
手术病人推床 |
5套 |
2.5 参选人须对所投包别比选内容列表中所有品目进行响应,不得缺漏项。
2.6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3.参选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参选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3.1.2参选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成交人:
(1)参选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参选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参选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参选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
(5)近三年内(2020年1月至今),参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1.3参选人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被限制投标的情形。
3.1.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比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比选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违反本条规定的,相关参选均无效。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如是依法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参选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3.2.1.1参选人所投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产品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如适用);
3.2.1.2参选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生产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
3.2.1.3参选人为经营企业时,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经营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时)(如适用)。
3.2.2参选人所投设备为进口的,参选时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也可由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或产品全国总代理公司或区域代理公司出具,但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出具授权的单位具有相应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证明)针对本次项目参选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函);参选人所投设备为国产的,成交后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也可由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或产品全国总代理公司或区域代理公司出具,但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出具授权的单位具有相应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证明)针对本次项目参选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函)。(如适用)
3.3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注:(1)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审核,将在比选截止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执行,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2)以上证明文件均须为合法有效。如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年审的证书,证书必须为年审合格的证书;如证书正处于年审期内,须提供年审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或相关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2023年11月0至2023年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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