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市管城市桥梁定期结构检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02783&channelCode=H650201招标公告
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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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注册后查看
2、项目名称: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市管城市桥梁定期结构检测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290,300.00元
最高限价:12903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内容:对本项目15座桥梁进行桥梁整体外观检查及综合评定等级、桥梁结构材料检测(混凝土回弹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等(桥梁概况详见公告附件)
5.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5.3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等对桥梁进行检测,提交详细、完整的检测报告和评估结论。
5.4 服务期限:6历天。
5.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一个标段。
6、合同履行期限:6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落实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之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城市桥梁检测资质,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布的含有桥梁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高级(含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出具无在检测项目承诺书;
3.4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只需提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3.5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6供应商须保证投标期间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注:1、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中标供应商应对核实须配合,如有虚假,应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被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上报主管部门。2、按照财库〔2016〕125号文,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情况,如有不良情况,按无效标处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1.:2023年11月1 至 2023年11月23日,每天00:00至12:00,12:00至23:59(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平公资采20231302号-1 |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市管城市桥梁定期结构检测项目 | 1290300 | 1290300 |
5.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5.3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等对桥梁进行检测,提交详细、完整的检测报告和评估结论。
5.4 服务期限:6历天。
5.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一个标段。
3.2投标人应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城市桥梁检测资质,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布的含有桥梁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高级(含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出具无在检测项目承诺书;
3.4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只需提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3.5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6供应商须保证投标期间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注:1、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中标供应商应对核实须配合,如有虚假,应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被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上报主管部门。2、按照财库〔2016〕125号文,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情况,如有不良情况,按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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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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