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2023年视联行业数据模型研究-视频GIS融合产品研发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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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范围
1.1 招标内容:本项目采购视联行业数据模型研究-视频GIS融合产品研发服务,包括监控相机初始标定及视频与GIS融合可视化,详见技术规范书。
1.2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1.3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中标人数量为1个。
1.4 服务地点:北京市。
1.5 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含税),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依法设立: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2.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1月至2023年10月3期间(以合同签订或课题证明材料的签订/立项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至少具备1个同类项目业绩。
注:①同类项目业绩指:视频类数据处理、数据服务项目或GIS类数据处理、数据服务项目或地图类数据处理、数据服务项目或视频GIS融合类项目。
②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③对于框架协议,须同时提供订单,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则证明材料无效。
④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要求: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3)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a、开票日期晚于合同签订,且处于【2018年11月至2023年10月3】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投标人)一致;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⑤若根据框架协议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⑥对于纵向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科技部等部门委托项目),无②-⑤作为证明文件的,须提供相关课题证明材料(如任务书、计划书、协议等,需体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签订或立项)及经费提供方的批复文件(需体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直接费用),如课题证明材料同时包含签订及立项的,以签订为准。
⑦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2.3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4自然人股东: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5高级管理人员: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投标人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7不得存在的情形: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0年11月】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11月】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11月】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或总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技术研发服务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8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9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2023年11月218:00至2023年11月218:00】(北京,下同)。
1.1 招标内容:本项目采购视联行业数据模型研究-视频GIS融合产品研发服务,包括监控相机初始标定及视频与GIS融合可视化,详见技术规范书。
1.2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1.3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中标人数量为1个。
1.4 服务地点:北京市。
1.5 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含税),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依法设立: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2.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1月至2023年10月3期间(以合同签订或课题证明材料的签订/立项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至少具备1个同类项目业绩。
注:①同类项目业绩指:视频类数据处理、数据服务项目或GIS类数据处理、数据服务项目或地图类数据处理、数据服务项目或视频GIS融合类项目。
②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③对于框架协议,须同时提供订单,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则证明材料无效。
④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要求: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3)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a、开票日期晚于合同签订,且处于【2018年11月至2023年10月3】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投标人)一致;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⑤若根据框架协议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⑥对于纵向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科技部等部门委托项目),无②-⑤作为证明文件的,须提供相关课题证明材料(如任务书、计划书、协议等,需体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签订或立项)及经费提供方的批复文件(需体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直接费用),如课题证明材料同时包含签订及立项的,以签订为准。
⑦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2.3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4自然人股东: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5高级管理人员: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投标人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7不得存在的情形: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0年11月】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11月】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11月】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或总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技术研发服务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8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9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2023年11月218:00至2023年11月218:00】(北京,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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