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妇幼保健院2023年第十三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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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XCZB13-2311027
2、采购项目名称:郑州市妇幼保健院2023年第十三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需求:
a) 项目地点: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b)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自筹资金,已落实。
c) 交货期:第一标段:15个工作日;第二标段:15个工作日;第三标段:20个工作日;第四标段:20个工作日;第五标段:15个工作日;第六标段:15个工作日。
d)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e)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符合国家各项强制性规范及安全标准。
f) 质保期:第一标段2年;第二标段1年;第三标段2年;第四标段1年;第五标段1年;第六标段1年。
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6、是否接受进口产品:第五、六标段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证明(出具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3.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04 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 第147号)相适应的经营资格(采购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采购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生产商提供);
3.4.投标产品具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04 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 第147号)规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如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围,提供相关证明及情况说明。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12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后2小时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规定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司信息、股东信息为准);
6、符合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出售:2023年11月2至2023年11月2(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 09:00 时至 11:30 时, 14:30 时至 17:00 时(北京,下同);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1、采购项目编号:XCZB13-2311027
2、采购项目名称:郑州市妇幼保健院2023年第十三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标段号 |
设备名称 |
数 量 (台、件、套) |
标段预算总金额(万元) |
第一标段 |
心电图机 |
4 |
32 |
第二标段 |
内窥镜摄像系统 |
1 |
12 |
第三标段 |
电动手术床 |
1 |
20 |
第四标段 |
可视软性喉镜 |
1 |
11 |
第五标段 |
乳腺旋切系统 |
1 |
40 |
第六标段 |
小儿腹腔镜镜头 |
1 |
7.5 |
4、采购需求:
a) 项目地点: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b)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自筹资金,已落实。
c) 交货期:第一标段:15个工作日;第二标段:15个工作日;第三标段:20个工作日;第四标段:20个工作日;第五标段:15个工作日;第六标段:15个工作日。
d)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e)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符合国家各项强制性规范及安全标准。
f) 质保期:第一标段2年;第二标段1年;第三标段2年;第四标段1年;第五标段1年;第六标段1年。
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6、是否接受进口产品:第五、六标段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证明(出具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3.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04 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 第147号)相适应的经营资格(采购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采购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生产商提供);
3.4.投标产品具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04 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 第147号)规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如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围,提供相关证明及情况说明。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12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后2小时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规定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司信息、股东信息为准);
6、符合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出售:2023年11月2至2023年11月2(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 09:00 时至 11:30 时, 14:30 时至 17:00 时(北京,下同);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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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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