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职业学院钢铁智能冶金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招标公告
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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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HY-2023-A-065
项目名称:钢铁智能冶金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本次磋商的产品均要求签订合同后15天内供货。(特殊情况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及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规模。中小微企业划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
(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第一阶段(技术标) 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
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
(四)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五)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开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二)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证件在有效期内,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供应商若为法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开标日期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能证明其信誉良好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4.2023年6月至开标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按季度缴纳的须提供最近一季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保障记录(依法免缴税收企业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确保证明材料信息完整、清晰);5.磋商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三)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例:电汇银行回单)。供应商须保证材料的真实、清晰、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以上资格要求中的证明材料须在响应文件中附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为无效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23年11月2 至 2023年12月0,每天10:00至12:00,14:00至16:0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2023年12月0 15点00分(北京)
项目编号:TJHY-2023-A-065
项目名称:钢铁智能冶金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本次磋商的产品均要求签订合同后15天内供货。(特殊情况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及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规模。中小微企业划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
(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第一阶段(技术标) 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
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
(四)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五)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开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二)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证件在有效期内,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供应商若为法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开标日期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能证明其信誉良好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4.2023年6月至开标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按季度缴纳的须提供最近一季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保障记录(依法免缴税收企业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确保证明材料信息完整、清晰);5.磋商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三)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例:电汇银行回单)。供应商须保证材料的真实、清晰、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以上资格要求中的证明材料须在响应文件中附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为无效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23年11月2 至 2023年12月0,每天10:00至12:00,14:00至16:0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2023年12月0 15点00分(北京)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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