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评估争议处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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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QC-20
1.2项目名称:自然人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评估争议处理服务项目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预算金额: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
供应商报计费率K值,依据国家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若评估收费费用为M,采购人按照M*K 作为最终与投标人单个项目的结算依据。投标人需报计费率K(K<=0.5)(比如K为0.6就按废标处理),单笔付费不超过2万元。
1.5最高限价: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
供应商报计费率K值,依据国家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若评估收费费用为M,采购人按照M*K 作为最终与投标人单个项目的结算依据。投标人需报计费率K(K<=0.5)(比如K为0.6就按废标处理),单笔付费不超过2万元。
1.6采购需求: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具有公信力和较高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对纳税争议项目进行评估,加强我市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妥善处理税企争议。
本项目主要为围绕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对被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评估价格存在税企争议的案件提供再评估服务,及时化解税企争议,提高自然人股权转让税务审核质量与效率。
1.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
6月3
。
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的财务状况报表或财务状况报告(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2023年04月至今(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时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2 其他资格条件:无
2.3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6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2023年11月2
至2023年12月0
,每天
8:30至11:30,
14:00至17:0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 截止
:2023年12月0
09时30分(北京
)
1.1项目编号:QC-20
1.2项目名称:自然人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评估争议处理服务项目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预算金额: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
供应商报计费率K值,依据国家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若评估收费费用为M,采购人按照M*K 作为最终与投标人单个项目的结算依据。投标人需报计费率K(K<=0.5)(比如K为0.6就按废标处理),单笔付费不超过2万元。
1.5最高限价: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
供应商报计费率K值,依据国家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若评估收费费用为M,采购人按照M*K 作为最终与投标人单个项目的结算依据。投标人需报计费率K(K<=0.5)(比如K为0.6就按废标处理),单笔付费不超过2万元。
1.6采购需求: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具有公信力和较高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对纳税争议项目进行评估,加强我市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妥善处理税企争议。
本项目主要为围绕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对被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评估价格存在税企争议的案件提供再评估服务,及时化解税企争议,提高自然人股权转让税务审核质量与效率。
1.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
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的财务状况报表或财务状况报告(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2023年04月至今(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时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2 其他资格条件:无
2.3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6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 截止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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