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阳县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刘伶路南段充电站附属配套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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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阳县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刘伶路南段充电站附属配套工程项目
2、招标编号:汝阳工施
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预算控制金额(最高投标限价):8049947.54元
注:最高投标限价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不含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5、项目概况:汝阳县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刘伶路南段充电站附属配套工程位于洛阳市汝阳县,主要内容包含景观小品、铺装、灯具及绿化工程。
6、建设地点:洛阳市汝阳县
7、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1个标段
8、工期:9历天
9、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
10、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1、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12、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
13、扬尘防治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各项扬尘管控指令,做到达标生产。
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支持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企业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城建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不能同为一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为本单位正式人员,须提供本单位与其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劳动合同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6、外省建筑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的,需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须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四、请于2023年12月0至2023年12月1下载获取。
1、项目名称:汝阳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阳县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刘伶路南段充电站附属配套工程项目
2、招标编号:汝阳工施
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预算控制金额(最高投标限价):8049947.54元
注:最高投标限价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不含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5、项目概况:汝阳县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刘伶路南段充电站附属配套工程位于洛阳市汝阳县,主要内容包含景观小品、铺装、灯具及绿化工程。
6、建设地点:洛阳市汝阳县
7、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1个标段
8、工期:9历天
9、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
10、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1、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12、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
13、扬尘防治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各项扬尘管控指令,做到达标生产。
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支持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企业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城建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不能同为一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为本单位正式人员,须提供本单位与其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劳动合同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6、外省建筑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的,需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须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四、请于2023年12月0至2023年12月1下载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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