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监护仪采购项目(二次招标)招标公告
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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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监护仪采购项目(二次招标)招标公告
依照国家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注册后查看受采购人的委托发布公告,欢迎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072
2、项目名称: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监护仪采购项目(二次招标)
3、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395,000.00)
4、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395,000.00)
5、项目分项预算金额:
6、采购需求:心电监护仪;脑电双频谱指数监护仪;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7、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安装(自然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于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并正在红色警示期间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投标人未有在“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5个官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本项目所属行业: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若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涵盖所投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投标人若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涵盖所投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涵盖所投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
(2)产品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认证资料: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扫描件,原件备查;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
(3)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投标人必须为提供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合法代理商或合法授权供应商,提供其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合法代理商或合法授权供应商的证明。
(4)投标单位所投产品不得违反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之规定。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四、获取招标文件
1.:2023年12月至2023年12月117时(北京)。
依照国家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注册后查看受采购人的委托发布公告,欢迎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一、项目概况 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监护仪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29点30分(北京)前递交投标文件。 |
1、项目编号:072
2、项目名称: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监护仪采购项目(二次招标)
3、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395,000.00)
4、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395,000.00)
5、项目分项预算金额: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项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
备注 |
1 |
心电监护仪 |
1 |
台 |
¥45,000.00 |
接受进口 |
2 |
脑电双频谱指数监护仪 |
1 |
台 |
¥350,000.00 |
接受进口 |
7、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安装(自然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于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并正在红色警示期间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投标人未有在“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5个官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本项目所属行业: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若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涵盖所投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投标人若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涵盖所投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涵盖所投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
(2)产品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认证资料: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扫描件,原件备查;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
(3)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投标人必须为提供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合法代理商或合法授权供应商,提供其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合法代理商或合法授权供应商的证明。
(4)投标单位所投产品不得违反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之规定。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四、获取招标文件
1.:2023年12月至2023年12月117时(北京)。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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