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存量水电绿证(I-REC)开发服务询价采购公告
日期: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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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存量水电绿证(I-REC)开发服务询价采购公告
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存量水电绿证(I-REC)开发服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存量水电绿证(I-REC)开发服务。
1.2采购编号:BRR
1.3采购单位: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1.4注册后查看
1.5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6采购项目概况
本次采购包括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发电”)19座在运水电项目的绿证(I-REC)开发工作,19座水电站共计总装机271.59万千瓦,年设计发电量97.18亿千瓦时,折合成上网电量年度可开发绿证(I-REC)约950万张。各电站基本情况如下:
1.7成交供应商数量及份额:一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
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19座水电站的绿证(I-REC)开发工作,包含但不限于:
(1)绿证(I-REC)开发
负责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19座水电站一个开发周期内(5年)绿证(I-REC)开发相关的注册、签发和划转等全部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收集整理新华发电及各电站相关材料信息,完成新华发电接收、交易及转让I-REC账户的开设和各电站设备注册;采用必要技术措施对各电站生产过程中相关数据进行监测、采集及核证,并申请签发符合国际标准的ESG合规审计要求的绿证(I-REC)和溯源报告。
(2)绿证(I-REC)销售、交付
按照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碳排放披露项目)要求的“21个月原则”,负责按期出售新华发电19座水电站已签发并允许进行交易的全部绿证(I-REC)。对消纳方开展必要的资信调查,按照绿证(I-REC)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完成绿证买卖合同签订、绿证划转等流程。
2.2服务期限
一个开发周期内(5年)。
2.3服务地点
北京市及本项目涉及的水电站所在地。
2.4服务标准
符合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及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采购人的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供应商应具有I-REC项目开发服务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包含合同标的、签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页;
(3)供应商应提供I-REC生态链内具有I-REC官方认同的合作方合作证明;
(4)供应商应提供绿证溯源开发报告及相应的验真报告。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4)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5)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7)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8)被政府有关部门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行业内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9)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0)根据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供应商处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或灰名单、采购单位及其所属专业化公司黑名单或灰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11)不同投标人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采购平台参与项目时硬件特征码或MAC地址异常一致,或参与项目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一致的;
(1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在信用中国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审当日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14)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4.询价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2023年12月1起至2023年12月116:00止(北京,下同)。
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存量水电绿证(I-REC)开发服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存量水电绿证(I-REC)开发服务。
1.2采购编号:BRR
1.3采购单位: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1.4注册后查看
1.5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6采购项目概况
本次采购包括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发电”)19座在运水电项目的绿证(I-REC)开发工作,19座水电站共计总装机271.59万千瓦,年设计发电量97.18亿千瓦时,折合成上网电量年度可开发绿证(I-REC)约950万张。各电站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电厂名称 |
所在省份 |
电站形式 |
机组形式 |
投产 (年/月) |
装机容量 (万千瓦) |
年设计发电量 (亿千瓦时) |
1 |
塔尕克水电站 |
新疆 |
引水式 |
混流式 |
2008.04 |
4.9 |
2.74 |
2 |
克孜尔水电站 |
新疆 |
坝后式 |
混流式 |
1991.01 |
3.4 |
1.75 |
3 |
托洪台水电站 |
新疆 |
引水式 |
混流+轴流式 |
2002.11 |
1.81 |
0.97 |
4 |
齐热水电站 |
新疆 |
引水式 |
立轴混流式 |
2017.07 |
21 |
7.55 |
5 |
小山口水电站 |
新疆 |
坝后式 |
混流式 |
2012.10 |
4.95 |
2.60 |
6 |
小山口二级水电站 |
新疆 |
引水式 |
混流式 |
2013.11 |
4.95 |
2.17 |
7 |
小山口三级水电站 |
新疆 |
引水式 |
混流式 |
2015.06 |
4.95 |
2.19 |
8 |
哈尔莫墩水电站 |
新疆 |
引水式 |
混流式 |
2009.04 |
1.5 |
0.79 |
9 |
吉勒布拉克水电站 |
新疆 |
坝后式 |
混流式 |
2014.03 |
16 |
5.24 |
10 |
波波娜水电站 |
新疆 |
引水式 |
混流式 |
2011.04 |
15 |
6.66 |
11 |
冲乎尔水电站 |
新疆 |
坝后式 |
混流式 |
2010.07 |
11 |
3.96 |
12 |
恰木萨水电站 |
新疆 |
引水式 |
混流+贯流式 |
2020.07 |
20.3 |
6.20 |
13 |
木扎提水电站 |
新疆 |
引水式 |
混流式 |
2020.12 |
16 |
5.42 |
14 |
阿尔塔什水电站 |
新疆 |
引水式 |
混流式 |
2021.07 |
75.5 |
21.30 |
15 |
錾高水电站 |
新疆 |
引水式 |
混流式 |
2022.09 |
18.5 |
5.65 |
16 |
浯溪水水电站 |
湖南 |
河床式 |
灯泡贯流式 |
2009.05 |
10 |
3.96 |
17 |
会人溪水电站 |
湖南 |
引水式 |
混流式 |
2009.05 |
2 |
0.49 |
18 |
沙坡头水电站 |
宁夏 |
河床式 |
灯泡贯流式 |
2004.03 |
12.03 |
6.06 |
19 |
龙江水电站 |
云南 |
坝后引水式 |
混流式 |
2010.10 |
27.8 |
11.48 |
合计 |
271.59 |
97.18 |
1.7成交供应商数量及份额:一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
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19座水电站的绿证(I-REC)开发工作,包含但不限于:
(1)绿证(I-REC)开发
负责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19座水电站一个开发周期内(5年)绿证(I-REC)开发相关的注册、签发和划转等全部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收集整理新华发电及各电站相关材料信息,完成新华发电接收、交易及转让I-REC账户的开设和各电站设备注册;采用必要技术措施对各电站生产过程中相关数据进行监测、采集及核证,并申请签发符合国际标准的ESG合规审计要求的绿证(I-REC)和溯源报告。
(2)绿证(I-REC)销售、交付
按照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碳排放披露项目)要求的“21个月原则”,负责按期出售新华发电19座水电站已签发并允许进行交易的全部绿证(I-REC)。对消纳方开展必要的资信调查,按照绿证(I-REC)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完成绿证买卖合同签订、绿证划转等流程。
2.2服务期限
一个开发周期内(5年)。
2.3服务地点
北京市及本项目涉及的水电站所在地。
2.4服务标准
符合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及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采购人的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供应商应具有I-REC项目开发服务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包含合同标的、签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页;
(3)供应商应提供I-REC生态链内具有I-REC官方认同的合作方合作证明;
(4)供应商应提供绿证溯源开发报告及相应的验真报告。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4)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5)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7)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8)被政府有关部门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行业内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9)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0)根据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供应商处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或灰名单、采购单位及其所属专业化公司黑名单或灰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11)不同投标人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采购平台参与项目时硬件特征码或MAC地址异常一致,或参与项目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一致的;
(1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在信用中国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审当日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14)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4.询价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2023年12月1起至2023年12月116:00止(北京,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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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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