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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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340SUMEC/ZWGG2304
2、项目名称: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人民币269.18万元,超过对应品目预算金额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4、最高限价:/
5、采购需求:具体详见第四章采购技术规格及要求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的可以不提供授权书);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距开标一年内任意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或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开标前一年内),或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承诺函自行编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距开标一年内任意一月份的纳税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7)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距开标一年内任意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5号)的规定,以上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胶装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设备,需具备以下特定资格: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投标时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若投标供应商为代理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时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若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有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的须一并提供),投标时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涉及辐射安全的产品,投标人是制造厂商的,须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投标人非制造厂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厂商和投标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12月1至2023年12月2,每天09:00至11:30,14:00至17:3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1、项目编号:2340SUMEC/ZWGG2304
2、项目名称: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人民币269.18万元,超过对应品目预算金额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4、最高限价:/
5、采购需求:具体详见第四章采购技术规格及要求
分包号 |
品目号 |
分包名称 |
设备名称 |
数量 |
预算 (人民币/万元)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1 |
1.1 |
超声设备 |
超声骨密度仪(便携式) |
3台 |
9 |
否 |
1.2 |
便携式彩色B超机 |
1台 |
35 |
否 |
||
2 |
/ |
放射设备 |
口腔CT |
1套 |
55 |
否 |
3 |
1 |
妇科及计生手术室设备 |
电子阴道镜 |
1套 |
16.2 |
否 |
2 |
电动流产吸引器 |
1台 |
0.3 |
否 |
||
3 |
电动妇科手术床 |
1张 |
7.6 |
否 |
||
4 |
生物刺激反馈仪 |
1台 |
16 |
否 |
||
5 |
超声多普勒胎音仪 |
1台 |
1.2 |
否 |
||
6 |
孕妇全自动检查床 |
2张 |
3.3 |
否 |
||
7 |
手术照明灯 |
2个 |
1.4 |
否 |
||
8 |
冲洗消毒机 |
1台 |
1 |
否 |
||
9 |
手术无影灯 |
1个 |
2.3 |
否 |
||
10 |
单臂外科塔 |
1台 |
3.3 |
否 |
||
4 |
1 |
急救及电子生理检测设备 |
心电监护 |
7个 |
7 |
否 |
2 |
心电图机 |
1台 |
1.4 |
否 |
||
3 |
震动排痰仪 |
1台 |
2 |
否 |
||
4 |
AED除颤仪 |
4台 |
3.6 |
否 |
||
5 |
除颤仪 |
1台 |
2.5 |
否 |
||
6 |
注射泵 |
2个 |
0.6 |
否 |
||
7 |
吸引器 |
1个 |
0.45 |
否 |
||
8 |
全身心肺复苏模拟人 |
1个 |
3.6 |
否 |
||
9 |
电子喉镜 |
1套 |
1 |
否 |
||
10 |
身高体重一体机 |
2个 |
1.7 |
否 |
||
11 |
台式电子血压计 |
3台 |
0.45 |
否 |
||
12 |
全自动电子血压计 |
2台 |
3 |
否 |
||
13 |
医用冷藏柜 |
1个 |
2.6 |
否 |
||
5 |
1 |
口腔设备 |
种植专用牙椅 |
1套 |
9 |
否 |
2 |
口腔种植机 |
1台 |
2.6 |
否 |
||
3 |
根管马达 |
1套 |
0.5 |
否 |
||
4 |
热牙胶充填系统 |
1套 |
1.2 |
否 |
||
5 |
光固化机 |
1台 |
0.4 |
否 |
||
6 |
高温高压灭菌器 |
1个 |
4.6 |
否 |
||
7 |
种植室不锈钢医疗边柜 |
1个 |
0.56 |
否 |
||
8 |
种植室医生通道不锈钢水池 |
1套 |
0.42 |
否 |
||
9 |
单独牙椅消毒系统 |
2套 |
1.2 |
否 |
||
10 |
综合诊室医疗边柜 |
2个 |
1.7 |
否 |
||
11 |
台下洗手池、脚踏龙头及五金三角阀 |
2套 |
0.4 |
否 |
||
6 |
1 |
消化内镜辅助设备 |
氩气刀 |
1套 |
12 |
否 |
2 |
胃肠镜消洗设备 |
1套 |
18 |
否 |
||
7 |
1 |
眼科设备 |
裂隙灯显微镜 |
1套 |
6 |
否 |
2 |
直接眼底镜 |
1套 |
0.1 |
否 |
||
3 |
非接触式眼压计 |
1台 |
10 |
否 |
||
4 |
眼科A/B超 |
1台 |
9.5 |
否 |
||
5 |
电脑验光仪 |
1台 |
9.5 |
否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的可以不提供授权书);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距开标一年内任意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或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开标前一年内),或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承诺函自行编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距开标一年内任意一月份的纳税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7)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距开标一年内任意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5号)的规定,以上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胶装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设备,需具备以下特定资格: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投标时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若投标供应商为代理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时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若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有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的须一并提供),投标时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涉及辐射安全的产品,投标人是制造厂商的,须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投标人非制造厂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厂商和投标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3年12月1至2023年12月2,每天09:00至11:30,14:00至17:30(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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