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2024年、2025年工程审计服务(第一批)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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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范围
1.1 招标内容:本项目采购中国铁塔20、2025年工程审计服务,采购总规模约12,399.17万元(不含税)。
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1.2 本项目划分标段,具体标段划分如下:
中国铁塔20、2025年工程审计服务(第一批)集中采购项目根据审计业务类型和服务区域将采购内容划分为六个标段,各标段划分及采购规模具体如下:
表1 标段划分
表2中标人数量
表3中标单位对应份额
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段数为【6】个。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投标报价(按基本费率报折扣)的最高限价为100%。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依法设立: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2.2业绩要求:
标段一、标段二要求如下:
投标人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期间(以合同签订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具备审计费累计含税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结算审计类业绩。
注:
(1)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和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2)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3)合同对应的发票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如低于10%的,按照第(4)款评审。
3)未提供发票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的发票不予认可;
4)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
a、开票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区间内;
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一致;
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4)合同金额:以合同审计费含税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审计费累计金额为准。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不足项目审计费含税金额(框架协议下订单审计费总金额)的10%额度,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认定。
(5)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6)如合同中包括结算、决算等多类审计服务的,合同需能体现结算部分的审计费金额,如无法体现的需提供甲方出具的包含投标人在该项合同中承担结算部分审计费金额的说明函,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标段三要求如下:
投标人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期间(以合同签订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具备审计费累计含税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结算审计类业绩。
注:
(1)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和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2)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3)合同对应的发票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如低于10%的,按照第(4)款评审。
3)未提供发票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的发票不予认可;
4)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
a、开票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区间内;
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一致;
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4)合同金额:以合同审计费含税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审计费累计金额为准。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不足项目审计费含税金额(框架协议下订单审计费总金额)的10%额度,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认定。
(5)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6)如合同中包括结算、决算等多类审计服务的,合同需能体现结算部分的审计费金额,如无法体现的需提供甲方出具的包含投标人在该项合同中承担结算部分审计费金额的说明函,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标段四、五要求如下:
投标人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期间(以合同签订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具备审计费累计含税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类项目。
注:
(1)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和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2)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3)合同对应的发票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如低于10%的,按照第(4)款评审。
3)未提供发票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的发票不予认可;
4)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
a、开票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区间内;
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一致;
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4)合同金额:以合同审计费含税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审计费累计金额为准。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不足项目审计费含税金额(框架协议下订单审计费总金额)的10%额度,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认定。
(5)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6)如合同中包括结算、决算等多类审计服务的,合同需能体现决算部分的审计费金额,如无法体现的需提供甲方出具的包含投标人在该项合同中承担决算部分审计费金额的说明函,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标段六要求如下:
投标人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期间(以合同签订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具备审计费累计含税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类项目。
注:
(1)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和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2)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3)合同对应的发票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如低于10%的,按照第(4)款评审。
3)未提供发票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的发票不予认可;
4)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
a、开票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区间内;
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一致;
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4)合同金额:以合同审计费含税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审计费累计金额为准。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不足项目审计费含税金额(框架协议下订单审计费总金额)的10%额度,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认定。
(5)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6)如合同中包括结算、决算等多类审计服务的,合同需能体现决算部分的审计费金额,如无法体现的需提供甲方出具的包含投标人在该项合同中承担决算部分审计费金额的说明函,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2.3资质要求(此项仅限标段四、标段五、标段六,其他标段无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2.4主要人员要求:
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要求如下:
为本项目配备的主要人员须满足如下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团队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2.投标人提供的团队成员(不含负责人)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所投标段注册造价工程师最低人数要求(具体数量要求详见附表《人员数量要求》)。
注:
(1)社保证明:提供上述人员的2023年5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期间的任意连续3个月由社保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清单,缴纳社保主体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2)资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扫描件。
(3)根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67号)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本项目须提供相应已注册证书。
标段四、标段五、标段六要求如下:
为本项目配备的主要人员须满足如下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团队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证书;
2.投标人提供的团队成员(不含负责人)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所投标段注册会计师最低人数要求(具体数量要求详见附表《人员数量要求》)。
注:
(1)社保证明:提供上述人员的2023年5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期间的任意连续3个月由社保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清单,缴纳社保主体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2)须提供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
2.5服务范围:
标段一、标段二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且服务范围应能覆盖所投标段内的所有省级行政区:
投标人应在所投标段内不少于2个省级行政区内设有服务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诺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20个日历日之内按要求设立。
注:
(1)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自有,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
①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
②房屋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扫描件;
(2)如相应地区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租赁,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租赁发票或租金汇款凭证扫描件(发票或汇款凭证请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最近一次)。
(4)投标人如承诺在中标后20个日历日之内设立服务机构的,须提供承诺函。
标段三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且服务范围应能覆盖所投标段内的所有省级行政区:
投标人应在所投标段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有服务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诺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20个日历日之内按要求设立。
注:
(1)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自有,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
①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
②房屋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扫描件;
(2)如相应地区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租赁,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租赁发票或租金汇款凭证扫描件(发票或汇款凭证请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最近一次)。
(4)投标人如承诺在中标后20个日历日之内设立服务机构的,须提供承诺函。
标段四、标段五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且服务范围应能覆盖所投标段内的所有省级行政区:
投标人应在所投标段内不少于2个省级行政区内设有服务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诺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20个日历日之内按要求设立。
注:
(1)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自有,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
①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
②房屋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扫描件;
(2)如相应地区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租赁,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租赁发票或租金汇款凭证扫描件(发票或汇款凭证请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最近一次)。
(4)投标人如承诺在中标后20个日历日之内设立服务机构的,须提供承诺函。
标段六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且服务范围应能覆盖所投标段内的所有省级行政区:
投标人应在所投标段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有服务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诺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20个日历日之内按要求设立。
注:
(1)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自有,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
①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
②房屋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扫描件;
(2)如相应地区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租赁,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租赁发票或租金汇款凭证扫描件(发票或汇款凭证请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最近一次)。
(4)投标人如承诺在中标后20个日历日之内设立服务机构的,须提供承诺函。
2.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投标人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7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8自然人股东: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9高级管理人员: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10不得存在的情形: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0年11月】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11月】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11月】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或总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审计咨询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1联合体: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2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2023年12月223:30至2023年12月223:30】(北京,下同)。
4.2招标文件费用: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1.1 招标内容:本项目采购中国铁塔20、2025年工程审计服务,采购总规模约12,399.17万元(不含税)。
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1.2 本项目划分标段,具体标段划分如下:
中国铁塔20、2025年工程审计服务(第一批)集中采购项目根据审计业务类型和服务区域将采购内容划分为六个标段,各标段划分及采购规模具体如下:
表1 标段划分
标段号 |
标段名称 |
预算金额(不含税,万元) |
服务区域 |
标段一 |
工程结算审计-华南 |
4,650.93 |
广西、广东、海南、湖南、江西 |
标段二 |
工程结算审计-西南(不含西藏) |
3,590.66 |
四川、贵州、云南、重庆 |
标段三 |
工程结算审计-西藏 |
246.73 |
西藏 |
标段四 |
工程决算审计-华南 |
2,142.84 |
广西、广东、海南、湖南、江西 |
标段五 |
工程决算审计-西南(不含西藏) |
1,654.33 |
四川、贵州、云南、重庆 |
标段六 |
工程决算审计-西藏 |
113.68 |
西藏 |
合计 |
12,399.17 |
/ |
标段 |
标段名称 |
中标人数量 |
标段一 |
工程结算审计-华南 |
4 |
标段二 |
工程结算审计-西南(不含西藏) |
4 |
标段三 |
工程结算审计-西藏 |
2 |
标段四 |
工程决算审计-华南 |
3 |
标段五 |
工程决算审计-西南(不含西藏) |
3 |
标段六 |
工程决算审计-西藏 |
2 |
综合评分排名 中标人数量 |
1 |
2 |
3 |
4 |
4家 |
45% |
29% |
18% |
8% |
3家 |
50% |
30% |
20% |
—— |
2家 |
60% |
40% |
—— |
—— |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投标报价(按基本费率报折扣)的最高限价为100%。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依法设立: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2.2业绩要求:
标段一、标段二要求如下:
投标人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期间(以合同签订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具备审计费累计含税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结算审计类业绩。
注:
(1)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和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2)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3)合同对应的发票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如低于10%的,按照第(4)款评审。
3)未提供发票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的发票不予认可;
4)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
a、开票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区间内;
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一致;
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4)合同金额:以合同审计费含税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审计费累计金额为准。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不足项目审计费含税金额(框架协议下订单审计费总金额)的10%额度,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认定。
(5)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6)如合同中包括结算、决算等多类审计服务的,合同需能体现结算部分的审计费金额,如无法体现的需提供甲方出具的包含投标人在该项合同中承担结算部分审计费金额的说明函,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标段三要求如下:
投标人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期间(以合同签订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具备审计费累计含税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结算审计类业绩。
注:
(1)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和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2)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3)合同对应的发票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如低于10%的,按照第(4)款评审。
3)未提供发票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的发票不予认可;
4)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
a、开票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区间内;
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一致;
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4)合同金额:以合同审计费含税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审计费累计金额为准。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不足项目审计费含税金额(框架协议下订单审计费总金额)的10%额度,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认定。
(5)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6)如合同中包括结算、决算等多类审计服务的,合同需能体现结算部分的审计费金额,如无法体现的需提供甲方出具的包含投标人在该项合同中承担结算部分审计费金额的说明函,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标段四、五要求如下:
投标人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期间(以合同签订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具备审计费累计含税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类项目。
注:
(1)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和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2)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3)合同对应的发票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如低于10%的,按照第(4)款评审。
3)未提供发票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的发票不予认可;
4)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
a、开票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区间内;
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一致;
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4)合同金额:以合同审计费含税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审计费累计金额为准。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不足项目审计费含税金额(框架协议下订单审计费总金额)的10%额度,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认定。
(5)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6)如合同中包括结算、决算等多类审计服务的,合同需能体现决算部分的审计费金额,如无法体现的需提供甲方出具的包含投标人在该项合同中承担决算部分审计费金额的说明函,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标段六要求如下:
投标人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期间(以合同签订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具备审计费累计含税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类项目。
注:
(1)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和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2)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3)合同对应的发票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如低于10%的,按照第(4)款评审。
3)未提供发票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的发票不予认可;
4)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
a、开票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3】区间内;
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一致;
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4)合同金额:以合同审计费含税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审计费累计金额为准。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不足项目审计费含税金额(框架协议下订单审计费总金额)的10%额度,以提供的有效发票含税累计金额认定。
(5)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6)如合同中包括结算、决算等多类审计服务的,合同需能体现决算部分的审计费金额,如无法体现的需提供甲方出具的包含投标人在该项合同中承担决算部分审计费金额的说明函,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2.3资质要求(此项仅限标段四、标段五、标段六,其他标段无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2.4主要人员要求:
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要求如下:
为本项目配备的主要人员须满足如下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团队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2.投标人提供的团队成员(不含负责人)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所投标段注册造价工程师最低人数要求(具体数量要求详见附表《人员数量要求》)。
注:
(1)社保证明:提供上述人员的2023年5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期间的任意连续3个月由社保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清单,缴纳社保主体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2)资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扫描件。
(3)根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67号)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本项目须提供相应已注册证书。
标段四、标段五、标段六要求如下:
为本项目配备的主要人员须满足如下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团队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证书;
2.投标人提供的团队成员(不含负责人)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所投标段注册会计师最低人数要求(具体数量要求详见附表《人员数量要求》)。
注:
(1)社保证明:提供上述人员的2023年5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期间的任意连续3个月由社保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清单,缴纳社保主体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2)须提供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
2.5服务范围:
标段一、标段二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且服务范围应能覆盖所投标段内的所有省级行政区:
投标人应在所投标段内不少于2个省级行政区内设有服务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诺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20个日历日之内按要求设立。
注:
(1)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自有,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
①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
②房屋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扫描件;
(2)如相应地区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租赁,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租赁发票或租金汇款凭证扫描件(发票或汇款凭证请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最近一次)。
(4)投标人如承诺在中标后20个日历日之内设立服务机构的,须提供承诺函。
标段三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且服务范围应能覆盖所投标段内的所有省级行政区:
投标人应在所投标段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有服务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诺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20个日历日之内按要求设立。
注:
(1)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自有,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
①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
②房屋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扫描件;
(2)如相应地区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租赁,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租赁发票或租金汇款凭证扫描件(发票或汇款凭证请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最近一次)。
(4)投标人如承诺在中标后20个日历日之内设立服务机构的,须提供承诺函。
标段四、标段五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且服务范围应能覆盖所投标段内的所有省级行政区:
投标人应在所投标段内不少于2个省级行政区内设有服务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诺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20个日历日之内按要求设立。
注:
(1)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自有,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
①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
②房屋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扫描件;
(2)如相应地区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租赁,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租赁发票或租金汇款凭证扫描件(发票或汇款凭证请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最近一次)。
(4)投标人如承诺在中标后20个日历日之内设立服务机构的,须提供承诺函。
标段六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且服务范围应能覆盖所投标段内的所有省级行政区:
投标人应在所投标段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有服务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诺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20个日历日之内按要求设立。
注:
(1)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自有,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
①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
②房屋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扫描件;
(2)如相应地区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如服务机构为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租赁,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租赁发票或租金汇款凭证扫描件(发票或汇款凭证请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最近一次)。
(4)投标人如承诺在中标后20个日历日之内设立服务机构的,须提供承诺函。
2.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投标人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7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8自然人股东: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9高级管理人员: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10不得存在的情形: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0年11月】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11月】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11月】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或总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审计咨询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1联合体: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2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2023年12月223:30至2023年12月223:30】(北京,下同)。
4.2招标文件费用: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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