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2024年第一次服务框架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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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20
第一次服务框架公开招标采购(招标编号:052451)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投标人用先进标准引领服务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分标与标段划分:
2.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基本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信誉。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2 通用资质要求:
3.2.1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除应具备承担相应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中投标。
3.2.2 其他要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
(3)投标人需在商务文件中提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生成的本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PDF版),报告中应包含“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报告生成之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即20
1月3日9时00分后(开标
前溯20*24时)生成的报告方为有效,如遇开标延期则相应顺延。未提供PDF版公示报告查询结果或超出投标截止日前20天的,做否决投标处理。(其他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登记的合伙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不适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信用中国上生成的本单位的信用报告(PDF版),报告中应包含 “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信息”,报告生成之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即20
1月3日9时00分后(开标
前溯20*24时)生成的报告方为有效,如遇开标延期则相应顺延。未提供PDF版信用信息报告的或超出投标截止日前20天的,做否决投标处理。(其他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登记的合伙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不适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4)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任一日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参与投标竞争的分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分支机构名义取得的相应资质证书和履约业绩证明材料。
(6)电网工程施工(配网框架)、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1)、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2)、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3)、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4)、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5)、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6)、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7)、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8)、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9)、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1)、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2)、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3)、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4)、小型基建工程施工(人资框架)标段标段的投标人需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投标人不得有围串投行为,投标人需自行投标,不同投标人不可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或办理投标事宜;对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同时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要求,对相应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处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认定串通投标情形详见招标公告特别注意事项)
(8)若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3.2.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3.1电网工程施工(配网框架)、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1)、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2)、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3)、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4)、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5)、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6)、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7)、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8)、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9)、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1)、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2)、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3)、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4)、小型基建工程施工(人资框架)标段: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包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包的监理人;
(4)为本标包的代建人;
(5)为本标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与同一标包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3.2.3.2其他服务01(建设框架)、其他服务02(建设框架)、其他服务03(设备框架)、其他服务04(设备框架)、其他服务05(发展框架)、其他服务06(发展框架)、其他服务07(审计框架)、其他服务08(党建框架)、其他服务09(宣传框架)、其他服务10(调控框架)、其他服务11(调控框架)、其他服务12(调控框架)、其他服务13(调控框架)、其他服务14(调控框架)、其他服务15(调控框架)、其他服务16(物资框架)、其他服务17(工会框架)标段: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招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7)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2.3.3电网工程勘察设计(技改框架1)、电网工程勘察设计(技改框架2)、电网工程勘察设计(技改框架3)、小型基建工程勘察设计(人资框架)标段:
(1)为发包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发包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2.3.4电网工程施工监理(技改框架1)、电网工程施工监理(技改框架2)、小型基建工程施工监理(人资框架)标段: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与同一标包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3.3专用资格要求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
3.4 财务要求
开标日前三个会计年度,即2020年至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若不能提供截止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不得出现连续三年亏损。
3.5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
(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
(5)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规定,因供应商不良行为不予授标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
3.6安全质量要求:
潜在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自开标日前三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二级及以上质量事件);一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三级及以上人身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三级及以上电网、设备安全事件); 六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四级人身安全事件)、一般电网、设备事故(四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或较大质量事故(三级质量事件); 三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四级质量事件)。
3.7业绩要求说明:
1.类似工程是指与招标项目在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2.在建工程业绩以合同签订
为依据
3.投产工程业绩以竣工验收证书(送变电工程启动竣工验收证书、或交接证书、或验收证书等)签订
为依据;
4.工程业绩电压等级序列:1000(直流±1100、直流±800)千伏、 750(直流±660) 千伏、500(直流±500、直流±400)千伏、330(220、直流±320)千伏、110(66) 千伏、35 千伏、10 千伏等。工程业绩折算根据各标包要求,并仅允许相邻电压等级由低电压等级向高电压等级折算。
5.海外工程业绩电压等级: 介于220-500千伏之间的电压等级(不含500千伏), 按 220 千伏电压等级业绩计算。
6.输变电工程业绩统计规则
(1)新建变电工程业绩指:含新建变电站(开关站);
(2)新建线路工程业绩指:含新建线路工程;
(3)新建输变电工程业绩指:含新建变电站和新建线路工程;
(4)扩建变电工程业绩指:仅含扩建、更换变压器工程;
(5)改建线路工程业绩指:仅含包括所有工序(基础、组塔、放线)的线路段;
(6)线路工程业绩均按线路折单计算长度。
7. 专用资质业绩描述中“不少于*项”为包含本数字的数量。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
1月
~20
1月
17:00时(北京
,下同),注册后查看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20
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投标人用先进标准引领服务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分标与标段划分:
分标编号 |
分标名称 |
分包数量 |
分类 |
052451-9001001-K101 |
电网工程勘察设计(技改框架1) |
包1 |
设计框架类 |
052451-9001001-K201 |
电网工程勘察设计(技改框架2) |
包1-包12 |
设计框架类 |
052451-9001001-K301 |
电网工程勘察设计(技改框架3) |
包1-包14 |
设计框架类 |
052451-9002001-K001 |
小型基建工程勘察设计(人资框架) |
包1 |
设计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001 |
电网工程施工(配网框架) |
包1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102 |
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1) |
包1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202 |
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2) |
包1-包14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302 |
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3) |
包1-包15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402 |
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4) |
包1-包15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502 |
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5) |
包1-包15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602 |
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6) |
包1-包15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702 |
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7) |
包1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802 |
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8) |
包1-包2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902 |
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9) |
包1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103 |
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1) |
包1-包6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203 |
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2) |
包1-包6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303 |
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3) |
包1-包7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2-K403 |
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4) |
包1-包3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2002-K001 |
小型基建工程施工(人资框架) |
包1 |
施工框架类 |
052451-9001003-K101 |
电网工程施工监理(技改框架1) |
包1 |
监理框架类 |
052451-9001003-K201 |
电网工程施工监理(技改框架2) |
包1-包2 |
监理框架类 |
052451-9002003-K001 |
小型基建工程施工监理(人资框架) |
包1 |
监理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01 |
其他服务01(建设框架) |
包1-包10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02 |
其他服务02(建设框架) |
包1-包2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03 |
其他服务03(设备框架) |
包1-包2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04 |
其他服务04(设备框架) |
包1-包2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05 |
其他服务05(发展框架) |
包1-包2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06 |
其他服务06(发展框架) |
包1-包3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07 |
其他服务07(审计框架) |
包1-包13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08 |
其他服务08(党建框架) |
包1-包2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09 |
其他服务09(宣传框架) |
包1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10 |
其他服务10(调控框架) |
包1-包9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11 |
其他服务11(调控框架) |
包1-包3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12 |
其他服务12(调控框架) |
包1-包6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13 |
其他服务13(调控框架) |
包1-包3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14 |
其他服务14(调控框架) |
包1-包3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15 |
其他服务15(调控框架) |
包1-包4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16 |
其他服务16(物资框架) |
包1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052451-9003001-K017 |
其他服务17(工会框架) |
包1-包9 |
其他服务框架类 |
2.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基本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信誉。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2 通用资质要求:
3.2.1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除应具备承担相应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中投标。
3.2.2 其他要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
(3)投标人需在商务文件中提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生成的本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PDF版),报告中应包含“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报告生成之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即20
信用中国上生成的本单位的信用报告(PDF版),报告中应包含 “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信息”,报告生成之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即20
(4)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任一日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参与投标竞争的分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分支机构名义取得的相应资质证书和履约业绩证明材料。
(6)电网工程施工(配网框架)、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1)、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2)、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3)、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4)、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5)、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6)、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7)、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8)、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9)、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1)、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2)、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3)、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4)、小型基建工程施工(人资框架)标段标段的投标人需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投标人不得有围串投行为,投标人需自行投标,不同投标人不可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或办理投标事宜;对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同时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要求,对相应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处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认定串通投标情形详见招标公告特别注意事项)
(8)若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3.2.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3.1电网工程施工(配网框架)、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1)、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2)、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3)、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4)、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5)、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6)、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7)、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8)、电网工程施工(技改框架9)、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1)、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2)、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3)、电网工程施工(调控框架4)、小型基建工程施工(人资框架)标段: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包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包的监理人;
(4)为本标包的代建人;
(5)为本标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与同一标包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3.2.3.2其他服务01(建设框架)、其他服务02(建设框架)、其他服务03(设备框架)、其他服务04(设备框架)、其他服务05(发展框架)、其他服务06(发展框架)、其他服务07(审计框架)、其他服务08(党建框架)、其他服务09(宣传框架)、其他服务10(调控框架)、其他服务11(调控框架)、其他服务12(调控框架)、其他服务13(调控框架)、其他服务14(调控框架)、其他服务15(调控框架)、其他服务16(物资框架)、其他服务17(工会框架)标段: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招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7)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2.3.3电网工程勘察设计(技改框架1)、电网工程勘察设计(技改框架2)、电网工程勘察设计(技改框架3)、小型基建工程勘察设计(人资框架)标段:
(1)为发包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发包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2.3.4电网工程施工监理(技改框架1)、电网工程施工监理(技改框架2)、小型基建工程施工监理(人资框架)标段: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与同一标包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3.3专用资格要求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
3.4 财务要求
开标日前三个会计年度,即2020年至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若不能提供截止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不得出现连续三年亏损。
3.5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
(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
(5)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规定,因供应商不良行为不予授标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
3.6安全质量要求:
潜在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自开标日前三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二级及以上质量事件);一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三级及以上人身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三级及以上电网、设备安全事件); 六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四级人身安全事件)、一般电网、设备事故(四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或较大质量事故(三级质量事件); 三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四级质量事件)。
3.7业绩要求说明:
1.类似工程是指与招标项目在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2.在建工程业绩以合同签订
3.投产工程业绩以竣工验收证书(送变电工程启动竣工验收证书、或交接证书、或验收证书等)签订
4.工程业绩电压等级序列:1000(直流±1100、直流±800)千伏、 750(直流±660) 千伏、500(直流±500、直流±400)千伏、330(220、直流±320)千伏、110(66) 千伏、35 千伏、10 千伏等。工程业绩折算根据各标包要求,并仅允许相邻电压等级由低电压等级向高电压等级折算。
5.海外工程业绩电压等级: 介于220-500千伏之间的电压等级(不含500千伏), 按 220 千伏电压等级业绩计算。
6.输变电工程业绩统计规则
(1)新建变电工程业绩指:含新建变电站(开关站);
(2)新建线路工程业绩指:含新建线路工程;
(3)新建输变电工程业绩指:含新建变电站和新建线路工程;
(4)扩建变电工程业绩指:仅含扩建、更换变压器工程;
(5)改建线路工程业绩指:仅含包括所有工序(基础、组塔、放线)的线路段;
(6)线路工程业绩均按线路折单计算长度。
7. 专用资质业绩描述中“不少于*项”为包含本数字的数量。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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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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