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满意度调查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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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名称:20
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满意度调查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 预算金额:人民币40万元整/年
5.最高限价:本项目对单项报价设定最高限价人民币3.60元/人次。响应供应商对每个有效样本的单项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6.采购需求:
6.1采购人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拟组织开展20
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满意度调查工作,旨在通过第三方机构对我市医疗机构的患者实施满意度调查,真实而公正地反映出目前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为着力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提供依据,实现不同机构横向对比与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纵向对比,建立一套科学而系统化的满意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全年拟完成11.11万人次,具体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
6.2 采购清单
7.项目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服务期限:2年,合同按年度一年一签,每份合同执行期限为自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本年度合同履约完毕并验收合格、双方均有合作意愿,可签署下一年度合同。
9.服务款项结算:按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服务种类、数量和成交单价,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季度据实支付合同款项。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条件: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其他资格性规定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2 2022年度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1.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一年内任意一月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一年内任意一月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1.7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格式见本文件第六章)
3.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通5号),对本条第1点中第1.2-1.7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在资格审查环节即制作并递交响应文件时可无需提供,仅需提供符合要求的本条第2点要求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予以替代,但成交供应商成交后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需提供上述完整材料以供核验,核验无误后方可领取成交通知书。
4.资格审查环节不适用南京市财政局推行的信用承诺的情形:
①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②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诚信档案分在40分以下;
③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5.资格审查环节违反南京市财政局推行的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中标(成交)供应商补充递交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使用信用承诺替代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其他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五)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一)磋商文件提供及截止
:20
01月0
至20
01 月0
,每天工作
9:00-12:00,13:30-17:30(北京
,节假日除外)
(二)磋商文件获取价格:100元/份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 预算金额:人民币40万元整/年
5.最高限价:本项目对单项报价设定最高限价人民币3.60元/人次。响应供应商对每个有效样本的单项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6.采购需求:
6.1采购人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拟组织开展20
6.2 采购清单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有效样本需求数 | 有效样本需求总数 | |
1 | 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 | 三级医院 | 6180人/月*12次=74160人次 | 81600人次 |
二级医院 | 3720人/半年*2次=7440人次 | |||
2 | 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 | 三级医院 | 11000人/半年*2次=22000人次 | 22000人次 |
3 | 院前急救患者满意度调查 | 急救中心 | 625人/月*12次=7500人次 | 7500人次 |
8.服务期限:2年,合同按年度一年一签,每份合同执行期限为自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本年度合同履约完毕并验收合格、双方均有合作意愿,可签署下一年度合同。
9.服务款项结算:按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服务种类、数量和成交单价,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季度据实支付合同款项。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条件: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其他资格性规定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2 2022年度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1.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一年内任意一月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的一年内任意一月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1.7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格式见本文件第六章)
3.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通5号),对本条第1点中第1.2-1.7项要求的证明材料在资格审查环节即制作并递交响应文件时可无需提供,仅需提供符合要求的本条第2点要求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予以替代,但成交供应商成交后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需提供上述完整材料以供核验,核验无误后方可领取成交通知书。
4.资格审查环节不适用南京市财政局推行的信用承诺的情形:
①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②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诚信档案分在40分以下;
③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5.资格审查环节违反南京市财政局推行的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中标(成交)供应商补充递交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使用信用承诺替代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其他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五)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一)磋商文件提供及截止
(二)磋商文件获取价格:10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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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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