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路(206国道改线段)铜山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风险隐患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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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五环路(206国道改线段)铜山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风险隐患治理工程 已由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发展局以徐铜经发投审【2023】356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徐州市铜山区交通运输局以铜交建许字【2023】XK016号批准,项目业主为铜山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徐州市铜山区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境内,为五环路(206国道改线段)铜山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风险隐患治理工程项目。标段详情如下:
五环路东南环(206 国道改线段),起自贾汪大李庄北 206 国道(206 国道桩号 K666+600),向东经贾汪新城区北、至贾汪新城区东后转向南,经紫庄镇东,徐庄镇东,至张集镇东南后路线转向西,经棠张镇、三堡镇后止于 206 国道三堡南(206 国道桩号 K723+600)。
项目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 100km/h,双向四车道,标准横断面布置为:26m=2x0.75m(土路肩)+2x3.0m(硬路肩)+2x2x 3.75m(行车道)+2x0.75m(路缘带)+2.0m(中央分隔带)
本项目为五环路(206国道改线段)铜山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风险隐患治理工程项目,主要涉及增设信号灯并渠化设计交叉口 2 处,分别为 K803+100 徐庄桥交叉口和 K808+500 Y652(富民路)交叉口,完善标志标牌的 11 处,共计隐患点13处(交叉路口13处),主要涉及的专业有路基、路面、交安、监控及信号灯等专业。
2.2本次招标共分1个施工标段,即TSWHLZZ-SG标段。招标内容为上述范围内的道路路基路面养护修复、标志标线、波形梁护栏、示警桩、道口标柱、凸面镜、减速带、安全预警系统及路口信号灯监控、交叉口渠化等(具体以各标段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为准)以及为实施上述施工所必须的临时工程及缺陷责任期修复等。
2.3本次招标TSWHLZZ-SG标段投资约人民币692万元。
计划工期:9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月,计划竣工日期:205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
(2)投标人须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证书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并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可独立参加投标,也可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须满足此资质要求);
(3)投标人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
(4)相关投标人(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114号)要求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
3.1.2财务要求: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生成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60分。
3.1.3业绩条件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企业业绩以联合体牵头人业绩为准)
投标人2021年1月(以投标报表交/竣工为准)至今,至少完成过一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须含护栏)或包含交通安全设施(须含护栏)的公路工程项目或公路机电工程(施工内容应包含交通信号灯)的施工项目。
3.1.4信誉要求:
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最近一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为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及以上级别,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的信用等级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最新公布的为准;在江苏省无信用评价记录且上年度无失信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级按暂定A处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以联合体所有成员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信用等级相同时以评定分值较低的为准。)
3.1.5项目经理条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
(1)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2)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2021年1月(以投标报表交/竣工为准)至今,至少担任过一任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须含护栏)或包含交通安全设施(须含护栏)的公路工程项目或公路机电工程(施工内容应包含交通信号灯)的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副职)。
(4)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
3.1.6其他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
(1)项目总工:
①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②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③2021年1月(以投标报表交/竣工为准)至今,至少担任过一任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须含护栏)或包含交通安全设施(须含护栏)的公路工程项目或公路机电工程(施工内容应包含交通信号灯)的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④拟投入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以上证件在投标截止日须在有效期内。
注:
1、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认定(下述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①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
②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③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a.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
b.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
2、拟投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本单位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段应为递交当月的前一个月开始往前连续3个月或以上(不含递交当月的前一个月)。如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规定的不认定为“挂证”6种情形、疫情期间免征等特殊情况,应提供符合上述特殊情况和其他能够证明其上述人员为本单位自有人员的有效证明材料。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可独立参加投标,也可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
本项目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5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6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3.7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号)及《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附件1)的规定,投标人应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编制生成打印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未载明的信用信息不予认定。《投标报表》中的相关信息已能完整体现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办法中相关评分项目的,无需重复提交补充证明材料。
3.9关于人员职务的认定以“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人员业绩信息的“职务”一栏备案内容为准,“职务详述”一栏中备案的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如“投标报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的,评标时只作为“一般人员”认定,括号中的职务不予认可。
本招标项目五环路(206国道改线段)铜山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风险隐患治理工程 已由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发展局以徐铜经发投审【2023】356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徐州市铜山区交通运输局以铜交建许字【2023】XK016号批准,项目业主为铜山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徐州市铜山区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境内,为五环路(206国道改线段)铜山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风险隐患治理工程项目。标段详情如下:
五环路东南环(206 国道改线段),起自贾汪大李庄北 206 国道(206 国道桩号 K666+600),向东经贾汪新城区北、至贾汪新城区东后转向南,经紫庄镇东,徐庄镇东,至张集镇东南后路线转向西,经棠张镇、三堡镇后止于 206 国道三堡南(206 国道桩号 K723+600)。
项目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 100km/h,双向四车道,标准横断面布置为:26m=2x0.75m(土路肩)+2x3.0m(硬路肩)+2x2x 3.75m(行车道)+2x0.75m(路缘带)+2.0m(中央分隔带)
本项目为五环路(206国道改线段)铜山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风险隐患治理工程项目,主要涉及增设信号灯并渠化设计交叉口 2 处,分别为 K803+100 徐庄桥交叉口和 K808+500 Y652(富民路)交叉口,完善标志标牌的 11 处,共计隐患点13处(交叉路口13处),主要涉及的专业有路基、路面、交安、监控及信号灯等专业。
2.2本次招标共分1个施工标段,即TSWHLZZ-SG标段。招标内容为上述范围内的道路路基路面养护修复、标志标线、波形梁护栏、示警桩、道口标柱、凸面镜、减速带、安全预警系统及路口信号灯监控、交叉口渠化等(具体以各标段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为准)以及为实施上述施工所必须的临时工程及缺陷责任期修复等。
2.3本次招标TSWHLZZ-SG标段投资约人民币692万元。
计划工期:9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月,计划竣工日期:205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
(2)投标人须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证书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并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可独立参加投标,也可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须满足此资质要求);
(3)投标人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
(4)相关投标人(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114号)要求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
3.1.2财务要求: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生成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60分。
3.1.3业绩条件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企业业绩以联合体牵头人业绩为准)
投标人2021年1月(以投标报表交/竣工为准)至今,至少完成过一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须含护栏)或包含交通安全设施(须含护栏)的公路工程项目或公路机电工程(施工内容应包含交通信号灯)的施工项目。
3.1.4信誉要求:
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最近一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为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及以上级别,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的信用等级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最新公布的为准;在江苏省无信用评价记录且上年度无失信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级按暂定A处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以联合体所有成员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信用等级相同时以评定分值较低的为准。)
3.1.5项目经理条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
(1)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2)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2021年1月(以投标报表交/竣工为准)至今,至少担任过一任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须含护栏)或包含交通安全设施(须含护栏)的公路工程项目或公路机电工程(施工内容应包含交通信号灯)的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副职)。
(4)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
3.1.6其他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
(1)项目总工:
①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②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③2021年1月(以投标报表交/竣工为准)至今,至少担任过一任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须含护栏)或包含交通安全设施(须含护栏)的公路工程项目或公路机电工程(施工内容应包含交通信号灯)的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④拟投入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以上证件在投标截止日须在有效期内。
注:
1、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认定(下述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①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
②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③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a.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
b.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
2、拟投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本单位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段应为递交当月的前一个月开始往前连续3个月或以上(不含递交当月的前一个月)。如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规定的不认定为“挂证”6种情形、疫情期间免征等特殊情况,应提供符合上述特殊情况和其他能够证明其上述人员为本单位自有人员的有效证明材料。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可独立参加投标,也可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
本项目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5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6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3.7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号)及《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附件1)的规定,投标人应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编制生成打印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未载明的信用信息不予认定。《投标报表》中的相关信息已能完整体现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办法中相关评分项目的,无需重复提交补充证明材料。
3.9关于人员职务的认定以“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人员业绩信息的“职务”一栏备案内容为准,“职务详述”一栏中备案的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定。如“投标报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的,评标时只作为“一般人员”认定,括号中的职务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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