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华中公司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场外取水工程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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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cscec202报名截止: 2024-01-18 10:00:00
为满足我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项目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厂外取水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诚邀符合资格要求、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参加投标及洽谈合作事宜。
一、招标形式及范围
1.1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
1.2招标范围:完成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施工范围的厂外取水施工,具体施工部位以招标方指定或下发的施工图纸或技术核定单为准。详见分包工作内容及施工图纸(详见招标清单)。
1.3地点: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枧池沟
1.4材料品牌要求:无
二、投标人资格
2.1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2.2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在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中没有不良记录;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中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没有不良合作记录。
2.4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服务能力。
2.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6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中公司合作过、接受商票(含业主商票)支付的单位同等价格下,优先中标。
2.7在报名截止后,供方云筑网企业信息中显示的企业联系人须为自然联系人且不同人名须不同联系方式,不可一致。
2.8如投标供方不满足以上任一要求,则取消报名资格或视为无效投标。
2.9严禁围标、串标行为,有关联的企业,只允许一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两家(含两家)以上同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的,视为涉嫌围标,本公司将对涉事企业做12个月禁止投标的处罚。
2.10各投标单位投标报名时需交投标保证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招标原则
3.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2 由招标小组成员组成评标委员会,线上评标。
3.3特别提示:严禁围标、串标行为。
四、定标原则
4.1在质量、服务同等的条件下综合价格最低者中标(税率相同);
4.2在同等条件下,与我公司有过合作经历,无不良记录的投标方我方会作为优先中标的参考因素。
4.3报价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完工,由此产生的价格波动因素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自行承担。
五、质量要求
5.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质量标准。
5.2必须符合现行国标要求,并提供材质证明、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量文件。
5.3档次品牌要求:无
6.1本工程执行过程月度结算。
6.2投标方每月1将上月1至本月1期间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报招标方确认。未经招标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投标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招标方不予计量。投标方每月上报完毕,经招标方审核后开具《分包月度结算表》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当月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6.3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采取月度结算方式,月度结算是指双方依据合同计价原则,根据招标方确认合格的投标方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经双方核对后共同确认得出的月度结算。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月度结算,必须由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的月度结算。完工结算原则上为各月度结算价款的累计结果,依据分包完工结算审核流程经分公司经管部审核后作为最终的结算额。
6.4月度结算的对象为投标方当月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工作、合同外工作、设计变更、洽商、预算外签证等各项经招标方确认的工作量。
6.5当投标方正常完成有效的月度结算时,招标方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当投标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有效的月度结算时,以招标方单方核定的价款作为月度完产值,并且招标方只需支付相当于分包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务费,其余款项待投标方完成有效的月度结算后进行支付。
6.6投标方不及时递交完整的月度结算资料所造成的工程款延期支付所带来的影响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6.7投标方每月1之前上报的工程量中应包含现场签证在内,现场签证必须有生产经理,项目经理,商务经理等人员签字,签字齐全才能生效。当月合同外内容当月办理签证,过期不补,对滞后(非当月的施工内容)报给招标方的签证单,招标方有权拒收并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费用签认。若投标方不按时上报工程量,导致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期支付的,招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8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天内投标方将完整的结算资料递交招标方,招标方在收到投标方递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审核完毕。完工三个月内仍未递交分包结算且未签字盖章确认结算额的,将停止支付工程款。
6.9 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新增项目,双方可参照固定综合单价确认新增项目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
6.10遇有拆改内容的,作签证处理。双方必须参照相近或相似定额进行约定计量方式,并完善计价明细(如人、材、机等费用),对于直接签认价款额度的签证内容,经分公司经管部审核时不予确认,并将参照相应定额进行价款的确定。
七、投标注意事项(特别提醒投标人注意)
7.1本招标结算方式为:本工程执行过程月度结算。
7.1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
7.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相互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7.3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保留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士责任的权利。并永久清除出合格供方。
7.4 本投标通过网络报价,所有参与投标报价的单位都被视为其认可:“该网络行为是合法、安全、有效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其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7.5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的,通过该网络进行公开互动质疑、答疑。
7.6 场地基本条件:本次招标的项目、地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单位需要对场地、运输路线进行考察的,自行解决。中标单位不得以场地、运输条件等原因变更任何投标内容。
7.7安全基本条件:投标方、中标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投标方(或中标方)必须承担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论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与责任。招标人概不负责。
7.8特别提示:严禁围标、串标行为,有关联的企业,只允许一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两家(含两家)以上同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的,视为涉嫌围标,公司将对涉事企业做12个月禁止投标的处罚。
为满足我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项目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厂外取水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诚邀符合资格要求、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参加投标及洽谈合作事宜。
一、招标形式及范围
1.1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
1.2招标范围:完成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施工范围的厂外取水施工,具体施工部位以招标方指定或下发的施工图纸或技术核定单为准。详见分包工作内容及施工图纸(详见招标清单)。
1.3地点: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枧池沟
1.4材料品牌要求:无
二、投标人资格
2.1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2.2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在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中没有不良记录;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中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没有不良合作记录。
2.4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服务能力。
2.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6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中公司合作过、接受商票(含业主商票)支付的单位同等价格下,优先中标。
2.7在报名截止后,供方云筑网企业信息中显示的企业联系人须为自然联系人且不同人名须不同联系方式,不可一致。
2.8如投标供方不满足以上任一要求,则取消报名资格或视为无效投标。
2.9严禁围标、串标行为,有关联的企业,只允许一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两家(含两家)以上同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的,视为涉嫌围标,本公司将对涉事企业做12个月禁止投标的处罚。
2.10各投标单位投标报名时需交投标保证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招标原则
3.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2 由招标小组成员组成评标委员会,线上评标。
3.3特别提示:严禁围标、串标行为。
四、定标原则
4.1在质量、服务同等的条件下综合价格最低者中标(税率相同);
4.2在同等条件下,与我公司有过合作经历,无不良记录的投标方我方会作为优先中标的参考因素。
4.3报价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完工,由此产生的价格波动因素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自行承担。
五、质量要求
5.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质量标准。
5.2必须符合现行国标要求,并提供材质证明、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量文件。
5.3档次品牌要求:无
6.1本工程执行过程月度结算。
6.2投标方每月1将上月1至本月1期间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报招标方确认。未经招标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投标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招标方不予计量。投标方每月上报完毕,经招标方审核后开具《分包月度结算表》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当月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6.3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采取月度结算方式,月度结算是指双方依据合同计价原则,根据招标方确认合格的投标方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经双方核对后共同确认得出的月度结算。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月度结算,必须由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的月度结算。完工结算原则上为各月度结算价款的累计结果,依据分包完工结算审核流程经分公司经管部审核后作为最终的结算额。
6.4月度结算的对象为投标方当月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工作、合同外工作、设计变更、洽商、预算外签证等各项经招标方确认的工作量。
6.5当投标方正常完成有效的月度结算时,招标方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当投标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有效的月度结算时,以招标方单方核定的价款作为月度完产值,并且招标方只需支付相当于分包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务费,其余款项待投标方完成有效的月度结算后进行支付。
6.6投标方不及时递交完整的月度结算资料所造成的工程款延期支付所带来的影响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6.7投标方每月1之前上报的工程量中应包含现场签证在内,现场签证必须有生产经理,项目经理,商务经理等人员签字,签字齐全才能生效。当月合同外内容当月办理签证,过期不补,对滞后(非当月的施工内容)报给招标方的签证单,招标方有权拒收并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费用签认。若投标方不按时上报工程量,导致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期支付的,招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8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天内投标方将完整的结算资料递交招标方,招标方在收到投标方递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审核完毕。完工三个月内仍未递交分包结算且未签字盖章确认结算额的,将停止支付工程款。
6.9 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新增项目,双方可参照固定综合单价确认新增项目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
6.10遇有拆改内容的,作签证处理。双方必须参照相近或相似定额进行约定计量方式,并完善计价明细(如人、材、机等费用),对于直接签认价款额度的签证内容,经分公司经管部审核时不予确认,并将参照相应定额进行价款的确定。
七、投标注意事项(特别提醒投标人注意)
7.1本招标结算方式为:本工程执行过程月度结算。
7.1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
7.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相互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7.3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保留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士责任的权利。并永久清除出合格供方。
7.4 本投标通过网络报价,所有参与投标报价的单位都被视为其认可:“该网络行为是合法、安全、有效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其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7.5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的,通过该网络进行公开互动质疑、答疑。
7.6 场地基本条件:本次招标的项目、地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单位需要对场地、运输路线进行考察的,自行解决。中标单位不得以场地、运输条件等原因变更任何投标内容。
7.7安全基本条件:投标方、中标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投标方(或中标方)必须承担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论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与责任。招标人概不负责。
7.8特别提示:严禁围标、串标行为,有关联的企业,只允许一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两家(含两家)以上同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的,视为涉嫌围标,公司将对涉事企业做12个月禁止投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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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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