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公园城市龙泉山生态保护修复暨国家储备林项目指挥部(复合肥、有机肥、保水剂、防草布)物资框架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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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条件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公园城市龙泉山生态保护修复暨国家储备林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为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采购条件。采购人为成都公园城市龙泉山生态保护修复暨国家储备林项目指挥部,本项目有机肥、复合肥、保水剂、防草布已具备采购条件,为确保本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现进行框架竞争性谈判采购。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诚邀有实力的潜在响应供应商参与谈判。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成都公园城市龙泉山生态保护修复暨国家储备林项目总投资约125亿元,其中,资本金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0.01%。项目属于新建林业项目,建设范围包括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金堂县5个区县,项目总建设规模56.6万亩(集约人工林栽培6.6万亩、现有林改培43.7万亩、中幼林抚育6.3万亩),完善公园范围内道路改造提升100公里;构建林火视频监测系统、建设森林消防水源基础设施;加强林区灌溉,新增山坪塘、小型水库库容130万立方米;建设管护站点用房6处;建设智能化监测体系1套;建设苗圃1000亩。项目工期30年,其中建设期8年,运营期22年。
2.2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竞谈公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本次竞谈一包一投。
2.2.2采购方式:采用国内公开竞谈方式。
2.2.2谈判内容:本次框架协议谈判服务范围为龙泉山储备林项目,原则上最终选择1-5家供应商作为框架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采购人通知结束之日止),确定协议价格。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所属各项目所需物资,均可直接或再次邀请框架供应商报价后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
3.采购依据
3.1本次采购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区域中心实施办法》(中国铁建物采〔2021〕2号);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 本次采购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营业范围/生产能力/财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供货业绩/履约信用/其他要求)如下要求:
4.2.1复合肥
4.2.1.1 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供应商,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须获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官网截图)、生产许可证及生产经营其他相关证件。供应商其代理的产品生产商须满足采购人对生产商的要求,生产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以证实其合法性。
4.2.1.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或代理商须具备足够供应能力,产品质量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相关规定。具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检测机构且年生产能力达10万吨及以上的中大型生产厂家。
4.2.1.3 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或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保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2.1.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投标产品近一年质量检验报告。
4.2.1.5 供货业绩:具有招标物资或同类物资近两年具有2次及以上供货业绩证明材料(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
4.2.1.6 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稳定可靠能力处理协调地方关系,保证投标材料及时稳定供应,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国铁建不合格分包商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fjcourt.gov.cn/)中,供应商未存在行政处罚(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经营异常(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4.2.1.7其他要求:(1)近年内被列入中国铁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不良名单的、被投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票制)(4)有与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运输工具、运输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与此相关的服务和管理。
4.2.2有机肥
4.2.2.1 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供应商,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须获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官网截图)及生产经营其他相关证件。供应商其代理的产品生产商须满足采购人对生产商的要求,生产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以证实其合法性。
4.2.2.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或代理商须具备足够供应能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NY/T 525-2021相关规定。生产厂家满足发酵池≥5000㎡,陈化车间≥7000㎡,具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检测机构且年生产能力达10万吨及以上的中大型生产厂家。
4.2.2.3 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或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保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2.2.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投标产品近一年质量检验报告。
4.2.2.5 供货业绩:具有招标物资或同类物资近两年具有2次及以上供货业绩证明材料(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
4.2.2.6 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稳定可靠能力处理协调地方关系,保证投标材料及时稳定供应,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国铁建不合格分包商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fjcourt.gov.cn/)中,供应商未存在行政处罚(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经营异常(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4.2.2.7 其他要求:(1)近年内被列入中国铁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不良名单的、被投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票制)(4)有与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运输工具、运输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与此相关的服务和管理。
4.2.3 保水剂
4.2.3.1 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供应商,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供应商其代理的产品生产商须满足采购人对生产商的要求,生产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以证实其合法性。
4.2.3.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或代理商须具备足够供应能力,产品质量符合NY/T 886-2022标准相关规定。
4.2.3.3 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保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2.3.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投标产品近一年质量检验报告。
4.2.3.5供货业绩:具有招标物资或同类物资近两年具有2次及以上供货业绩证明材料(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
4.2.3.6 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稳定可靠能力处理协调地方关系,保证投标材料及时稳定供应,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国铁建不合格分包商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fjcourt.gov.cn/)中,供应商未存在行政处罚(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经营异常(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4.2.3.7 其他要求:(1)近年内被列入中国铁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不良名单的、被投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票制)(4)有与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运输工具、运输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与此相关的服务和管理。
4.2.4 防草布
4.2.4.1 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供应商,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供应商其代理的产品生产商须满足采购人对生产商的要求,生产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以证实其合法性。
4.2.4.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或代理商须具备足够供应能力,产品质量参考GB/T 17690-1999编织袋标准,符合项目采购文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要求。
4.2.4.3 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保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2.4.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投标产品近一年质量检验报告。
4.2.4.5供货业绩:具有招标物资或同类物资近两年具有2次及以上供货业绩证明材料(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
4.2.4.6 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稳定可靠能力处理协调地方关系,保证投标材料及时稳定供应,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国铁建不合格分包商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fjcourt.gov.cn/)中,供应商未存在行政处罚(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经营异常(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4.2.4.7 其他要求:(1)近年内被列入中国铁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不良名单的、被投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票制)(4)有与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运输工具、运输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与此相关的服务和管理。
4.3 特殊要求:供应期内若个别项目有品牌限制;则供应商须按照业主相关文件执行。
4.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5.采购文件的获取
5.1采购文件售卖截止为:201月217时00分。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公园城市龙泉山生态保护修复暨国家储备林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为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采购条件。采购人为成都公园城市龙泉山生态保护修复暨国家储备林项目指挥部,本项目有机肥、复合肥、保水剂、防草布已具备采购条件,为确保本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现进行框架竞争性谈判采购。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诚邀有实力的潜在响应供应商参与谈判。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成都公园城市龙泉山生态保护修复暨国家储备林项目总投资约125亿元,其中,资本金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0.01%。项目属于新建林业项目,建设范围包括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金堂县5个区县,项目总建设规模56.6万亩(集约人工林栽培6.6万亩、现有林改培43.7万亩、中幼林抚育6.3万亩),完善公园范围内道路改造提升100公里;构建林火视频监测系统、建设森林消防水源基础设施;加强林区灌溉,新增山坪塘、小型水库库容130万立方米;建设管护站点用房6处;建设智能化监测体系1套;建设苗圃1000亩。项目工期30年,其中建设期8年,运营期22年。
2.2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竞谈公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本次竞谈一包一投。
2.2.2采购方式:采用国内公开竞谈方式。
2.2.2谈判内容:本次框架协议谈判服务范围为龙泉山储备林项目,原则上最终选择1-5家供应商作为框架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采购人通知结束之日止),确定协议价格。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所属各项目所需物资,均可直接或再次邀请框架供应商报价后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
3.采购依据
3.1本次采购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区域中心实施办法》(中国铁建物采〔2021〕2号);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 本次采购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营业范围/生产能力/财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供货业绩/履约信用/其他要求)如下要求:
4.2.1复合肥
4.2.1.1 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供应商,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须获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官网截图)、生产许可证及生产经营其他相关证件。供应商其代理的产品生产商须满足采购人对生产商的要求,生产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以证实其合法性。
4.2.1.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或代理商须具备足够供应能力,产品质量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相关规定。具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检测机构且年生产能力达10万吨及以上的中大型生产厂家。
4.2.1.3 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或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保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2.1.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投标产品近一年质量检验报告。
4.2.1.5 供货业绩:具有招标物资或同类物资近两年具有2次及以上供货业绩证明材料(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
4.2.1.6 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稳定可靠能力处理协调地方关系,保证投标材料及时稳定供应,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国铁建不合格分包商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fjcourt.gov.cn/)中,供应商未存在行政处罚(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经营异常(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4.2.1.7其他要求:(1)近年内被列入中国铁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不良名单的、被投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票制)(4)有与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运输工具、运输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与此相关的服务和管理。
4.2.2有机肥
4.2.2.1 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供应商,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须获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官网截图)及生产经营其他相关证件。供应商其代理的产品生产商须满足采购人对生产商的要求,生产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以证实其合法性。
4.2.2.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或代理商须具备足够供应能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NY/T 525-2021相关规定。生产厂家满足发酵池≥5000㎡,陈化车间≥7000㎡,具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检测机构且年生产能力达10万吨及以上的中大型生产厂家。
4.2.2.3 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或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保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2.2.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投标产品近一年质量检验报告。
4.2.2.5 供货业绩:具有招标物资或同类物资近两年具有2次及以上供货业绩证明材料(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
4.2.2.6 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稳定可靠能力处理协调地方关系,保证投标材料及时稳定供应,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国铁建不合格分包商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fjcourt.gov.cn/)中,供应商未存在行政处罚(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经营异常(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4.2.2.7 其他要求:(1)近年内被列入中国铁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不良名单的、被投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票制)(4)有与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运输工具、运输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与此相关的服务和管理。
4.2.3 保水剂
4.2.3.1 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供应商,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供应商其代理的产品生产商须满足采购人对生产商的要求,生产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以证实其合法性。
4.2.3.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或代理商须具备足够供应能力,产品质量符合NY/T 886-2022标准相关规定。
4.2.3.3 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保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2.3.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投标产品近一年质量检验报告。
4.2.3.5供货业绩:具有招标物资或同类物资近两年具有2次及以上供货业绩证明材料(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
4.2.3.6 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稳定可靠能力处理协调地方关系,保证投标材料及时稳定供应,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国铁建不合格分包商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fjcourt.gov.cn/)中,供应商未存在行政处罚(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经营异常(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4.2.3.7 其他要求:(1)近年内被列入中国铁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不良名单的、被投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票制)(4)有与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运输工具、运输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与此相关的服务和管理。
4.2.4 防草布
4.2.4.1 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供应商,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供应商其代理的产品生产商须满足采购人对生产商的要求,生产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以证实其合法性。
4.2.4.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或代理商须具备足够供应能力,产品质量参考GB/T 17690-1999编织袋标准,符合项目采购文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要求。
4.2.4.3 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代理商代理的生产厂家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保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2.4.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投标产品近一年质量检验报告。
4.2.4.5供货业绩:具有招标物资或同类物资近两年具有2次及以上供货业绩证明材料(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
4.2.4.6 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稳定可靠能力处理协调地方关系,保证投标材料及时稳定供应,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国铁建不合格分包商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fjcourt.gov.cn/)中,供应商未存在行政处罚(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经营异常(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4.2.4.7 其他要求:(1)近年内被列入中国铁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不良名单的、被投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票制)(4)有与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运输工具、运输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与此相关的服务和管理。
4.3 特殊要求:供应期内若个别项目有品牌限制;则供应商须按照业主相关文件执行。
4.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5.采购文件的获取
5.1采购文件售卖截止为:201月217时00分。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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