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工人文化宫服务中心智能信息化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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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连江县工人文化宫服务中心智能信息化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986,500.00元
采购包1(连江县工人文化宫服务中心智能信息化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1,986,5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986,5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米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四、简化资格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 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2、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注:本招标文件其他地方要求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2) 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注:本招标文件其他地方要求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3)本采购包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含)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文件规定,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含)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二)投标人应满足下列(1)或(2)任意一项的条件: (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若全部属于中小微型企业制造,投标时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即货物由中/小/微型企业制造。 (2)若投标人以分包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须同时提供: ①分包意向协议,且分包中中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要达到40%(含)以上比例;②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即货物由中/小/微型企业制造。 注: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 (三)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注1: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注2: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名称为“其他信息化设备”,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货物类版本或《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的采购标的名称、行业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的,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1〕6号)。
节能产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18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 2024-01-24至 2024-01-31,(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00:00:00至12:00:00,12:00:00至23:59:59(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
2024-02-20 09:30:00(北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
项目名称:连江县工人文化宫服务中心智能信息化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986,500.00元
采购包1(连江县工人文化宫服务中心智能信息化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1,986,5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986,5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1 |
A02019900-其他信息化设备 |
其他信息化设备 |
1(批) |
否 |
(一)速通门(左):1. 设备采用直流有刷电机加编码盘,通过自研算法有效保障设备稳定可靠运行,最少支持300万次无故障通行;(项号1)2. 设备可联网运行,支持远程控制管理功能,也可单机离线运行;(项号2)3. 设备支持人数统计功能,可针对进出方向分别进行统计等;(项号3)其余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1,986,500.00 |
工业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米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四、简化资格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 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2、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注:本招标文件其他地方要求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2) 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注:本招标文件其他地方要求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3)本采购包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含)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文件规定,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含)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二)投标人应满足下列(1)或(2)任意一项的条件: (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若全部属于中小微型企业制造,投标时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即货物由中/小/微型企业制造。 (2)若投标人以分包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须同时提供: ①分包意向协议,且分包中中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要达到40%(含)以上比例;②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即货物由中/小/微型企业制造。 注: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 (三)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注1: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注2: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名称为“其他信息化设备”,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货物类版本或《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的采购标的名称、行业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的,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1〕6号)。
节能产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18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 2024-01-24至 2024-01-31,(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00:00:00至12:00:00,12:00:00至23:59:59(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
2024-02-20 09:30:00(北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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