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经济开发区道路新建及改造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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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盱眙县东部盱眙经济开发区,山水大道以南、丹宝明线以北片区内。
2.1.2建设规模:新建道路7条(宝山东路、金贸路、甘泉路、恒山路西段、恒山路东段、木槿路、紫薇大道南段);改造道路5条(虎山路、淮水路、新海大道、国槐大道、牡丹大道)。
2.1.3合同估算价:约44799.25万元(其中设计费限价1482.27万元,建安工程费限价41253.98万元,暂列金额2063万元)。承包人严格按限额进行设计,确保建安工程费在限额之内(不含暂列金额),超出限额设计的建安工程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730 日历天。
设计工期:签订合同后 60 日历天内完成。
施工工期: 670 日历天。
2.1.5 其他: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符合设计任务书及行业标准、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通过图纸审查。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物资采购质量要求: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2招标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详见设计任务书)、工程施工、相关设备材料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服务范围内包括:
(1)项目必要的物探、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后期图纸修改、出图、变更等内容)、咨询调研论证(含专家费、会务费)、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等相关服务;
(2)项目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3)按道路项目审查合格施工图,完成设计范围内(含设计变更)全部工程施工内容至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具体以实际施工为准;
(4)缺陷责任期服务范围: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包括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整改;
(5)其他:协助招标人办理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前期、建设过程中及竣工过程中达到交钥匙工程标准所需的相关行政方面的审批、备案等手续。
2.3本项目投标工具费、CA数字证书费、评标(评审)费、投标保函费、招标代理费、交易服务费、工程项目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收退等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和《2023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方案》等文件要求使用数字人民币结算。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且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工程)证书且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含市政公用工程)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之一 / :
3.5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要求:
3.5.1 投标人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同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 年的;
注:在建工程认定依据《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 号执行。
3.5.2 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或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6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及2023年6月以来任意1个月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和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或链接诚信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7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8 根据《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85 号)等文件要求,在评标时,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平台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查询结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3.9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上述资质要求,并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3.10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3.1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 年1月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故。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3.12 自2022年3月(含)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13 自2023年3月(含)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14 自2023年12月(含)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15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满足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件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同时须配合招标人完成合同归集。
3.16 投标人自2022年3月(含)以来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以处罚为准,评标时评委进入“信用中国”、“信用淮安”及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公示”情况,如发现提供虚假承诺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3.1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为:202月8时30分至202月123时59分;
4.2投标截止为:203月1 9 时 00 分。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盱眙县东部盱眙经济开发区,山水大道以南、丹宝明线以北片区内。
2.1.2建设规模:新建道路7条(宝山东路、金贸路、甘泉路、恒山路西段、恒山路东段、木槿路、紫薇大道南段);改造道路5条(虎山路、淮水路、新海大道、国槐大道、牡丹大道)。
2.1.3合同估算价:约44799.25万元(其中设计费限价1482.27万元,建安工程费限价41253.98万元,暂列金额2063万元)。承包人严格按限额进行设计,确保建安工程费在限额之内(不含暂列金额),超出限额设计的建安工程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730 日历天。
设计工期:签订合同后 60 日历天内完成。
施工工期: 670 日历天。
2.1.5 其他: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符合设计任务书及行业标准、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通过图纸审查。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物资采购质量要求: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2招标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详见设计任务书)、工程施工、相关设备材料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服务范围内包括:
(1)项目必要的物探、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后期图纸修改、出图、变更等内容)、咨询调研论证(含专家费、会务费)、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等相关服务;
(2)项目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3)按道路项目审查合格施工图,完成设计范围内(含设计变更)全部工程施工内容至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具体以实际施工为准;
(4)缺陷责任期服务范围: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包括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整改;
(5)其他:协助招标人办理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前期、建设过程中及竣工过程中达到交钥匙工程标准所需的相关行政方面的审批、备案等手续。
2.3本项目投标工具费、CA数字证书费、评标(评审)费、投标保函费、招标代理费、交易服务费、工程项目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收退等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和《2023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方案》等文件要求使用数字人民币结算。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且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工程)证书且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含市政公用工程)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之一 / :
3.5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要求:
3.5.1 投标人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同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 年的;
注:在建工程认定依据《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 号执行。
3.5.2 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或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6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及2023年6月以来任意1个月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和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或链接诚信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7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8 根据《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85 号)等文件要求,在评标时,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平台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查询结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3.9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上述资质要求,并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3.10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3.1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 年1月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故。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3.12 自2022年3月(含)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13 自2023年3月(含)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14 自2023年12月(含)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15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满足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件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同时须配合招标人完成合同归集。
3.16 投标人自2022年3月(含)以来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提供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以处罚为准,评标时评委进入“信用中国”、“信用淮安”及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公示”情况,如发现提供虚假承诺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3.1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为:202月8时30分至202月123时59分;
4.2投标截止为:203月1 9 时 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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