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PPP项目运营维护监理(二标段)招标公告
日期: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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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已经由长新发改字【2017】60号、长新发改字【2017】243号、长新发改字【2019】53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招标人为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长春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PPP项目运营维护监理(二标段);
2.2 项目编号:CCS202
2.3 建设地点:长春新区;
2.4 建设规模:环境景观面积约1347万平米;
2.5 招标范围:长春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PPP项目(金港大街工程、兴福大路(甲一街西-龙双公路)工程、中科大街延长线与兴福大路互通立交桥工程、北湖开发区区域基础设施工程、伊通河北北段综合治理工程等)24个子项全部工作内容包含的道路及公园环境景观、绿化的相关运维工作的监理工作,不含大中修;
2.6监理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含运营维护验收;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加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第642号文件规定,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3月3期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3.2 监理人员要求
3.2.1 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且应无在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信息须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信息内)。
3.2.2其他主要人员要求:监理机构人员需满足强制性最低标准。
专业监理工程师4人,监理员4人。全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无在监工程,必须持证上岗,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完全一致。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全部人员(包括授权委托人)须为投标单位在职社保人员,投标人全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应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内容相一致,须提供全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职称证人员除外)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内人员信息。
3.3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至今)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号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4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2022年)财务状况良好;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2021年-2023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8 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5号)文件要求,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四.自203月13日8时30分至203月116时00分
本招标项目“长春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已经由长新发改字【2017】60号、长新发改字【2017】243号、长新发改字【2019】53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招标人为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长春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PPP项目运营维护监理(二标段);
2.2 项目编号:CCS202
2.3 建设地点:长春新区;
2.4 建设规模:环境景观面积约1347万平米;
2.5 招标范围:长春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PPP项目(金港大街工程、兴福大路(甲一街西-龙双公路)工程、中科大街延长线与兴福大路互通立交桥工程、北湖开发区区域基础设施工程、伊通河北北段综合治理工程等)24个子项全部工作内容包含的道路及公园环境景观、绿化的相关运维工作的监理工作,不含大中修;
2.6监理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含运营维护验收;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加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第642号文件规定,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3月3期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3.2 监理人员要求
3.2.1 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且应无在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信息须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信息内)。
3.2.2其他主要人员要求:监理机构人员需满足强制性最低标准。
专业监理工程师4人,监理员4人。全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无在监工程,必须持证上岗,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完全一致。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全部人员(包括授权委托人)须为投标单位在职社保人员,投标人全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应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内容相一致,须提供全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职称证人员除外)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内人员信息。
3.3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至今)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号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4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2022年)财务状况良好;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2021年-2023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8 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5号)文件要求,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四.自203月13日8时30分至203月1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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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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