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荃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江苏荃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G通信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24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东路188号,占地面积约14090平方米,投资50000万元,租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1#厂房及一座甲类仓库,年产2亿只汽车、手机及电脑数据连接器、100万只腔体滤波器、3000万只新能源汽车配件(充电触头)。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江苏荃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含铬废水经序批式混凝沉淀+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两级RO+低温真空蒸发浓缩处理后,RO淡水及蒸发冷凝废水全部回用于钝化清洗工序,RO浓水经蒸发浓缩后产生的浓液作为危废委外处置。
前处理废水经气浮预处理;化镍废水经芬顿氧化沉淀预处理后,与电镍废水、树脂再生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废水采用pH调节1+混凝1+絮凝1+沉淀1+ pH调节2+混凝2+絮凝2+沉淀2+过滤+两级树脂交换预处理;氰银废水通过线上交换树脂回收处理后和含氰废水、含氰废气喷淋废水采用碱性氯化法破氰预处理;焦铜废水采用序批式氧化沉淀预处理;含锌废水、含锡废水采用pH调节1+混凝1+絮凝1+沉淀1+ pH调节2+混凝2+絮凝2+沉淀2预处理;以上经预处理后的废水与综合废水、一般废气喷淋废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地面冲洗废水一并经pH调节+混凝+絮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处理后,部分接管明通污水处理厂,部分经中水回用设施(砂滤+炭滤+UF系统+RO系统)处理,淡水回用于生产,浓水再经炭滤+离子交换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与纯水制备浓水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明通污水处理厂。
电镀车间排口总镍、总银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及《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中“间接排放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限值”的较严值;厂区废水总排口中各因子执行明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废水常规因子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重金属污染物在满足行业直排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排入淮河入海水道南泓。
2.滚镀锌线酸洗、中和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废气采用玻璃钢或塑料板围闭密封,并对废气产生区域进行槽边抽风+顶吸负压收集;连续镀镍线酸洗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连续镀镍锡线酸洗、酸活化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连续镀镍金/锡线酸洗、酸活化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连续镀镍银/锡线酸洗、活化、酸活化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滚镀铜镍银/金/锡线酸洗、活化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废气采用玻璃钢或塑料板围闭密封,并对废气产生区域进行槽边抽风+顶吸负压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一起采用“两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1#排气筒排放。
挂镀镍铜银线退锌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和碱性化学镍工序产生的氨气采用玻璃钢或塑料板围闭密封,并对废气产生区域进行槽边抽风+顶吸负压收集;挂镀镍铜银/金/锡线酸洗、活化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和退锌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采用玻璃钢或塑料板围闭密封,并对废气产生区域进行槽边抽风+顶吸负压收集;化验室废气氯化氢、硫酸雾经通风橱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一起采用“两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2#排气筒排放。
连续镀镍金/锡线镀金工序产生的氰化氢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连续镀镍银/锡线镀银工序产生的氨气、氰化氢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挂镀镍铜银线镀银工序产生的氨气、氰化氢废气采用玻璃钢或塑料板围闭密封,并对废气产生区域进行槽边抽风+顶吸负压收集;挂镀镍铜银/金/锡线镀金、镀银工序产生的氨气、氰化氢废气采用玻璃钢或塑料板围闭密封,并对废气产生区域进行槽边抽风+顶吸负压收集;滚镀铜镍锡/银/金线镀铜、镀银、镀金工序产生的氨气、氰化氢废气采用玻璃钢或塑料板围闭密封,并对废气产生区域进行槽边抽风+顶吸负压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一并采用“两级次氯酸钠氧化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3#排气筒排放。
喷粉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采用“滤筒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4#排气筒排放。
喷粉后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一级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5#排气筒排放。
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6#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管道收集,危废库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一起采用“一级碱喷淋+低温等离子”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7#排气筒排放。
有组织氯化氰、硫酸雾、氰化氢、氮氧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要求;注塑过程中产生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喷粉工序产生废气颗粒物以及喷粉后固化工序产生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要求;喷粉后固化工序产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通过选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设备检修维护,优化进出料方式,尽量确保生产过程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避免敞开操作,控制无组织挥发量,
无组织颗粒物、SO2、NOx、氯化氢、氰化氰、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中较严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要求。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及废活性炭、废胶带、废粉、一般原料废包装材料,委托相关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废滤芯、废槽渣(液)、废活性炭、废乳化液、废润滑油、废机油、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化学品废包装材料、含镍污泥、含铬污泥、综合污泥、蒸发残液、废树脂、废膜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16号)等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
6.本项目设置2个废水车间排放口、1个废水总排口、1个雨水排放口。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7.本项目以1#厂房、危废仓库边界为起点分别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1个180m3初期雨水收集池,1个350m3综合废水应急池、1个60m3含镍废水应急池、1个10m3含铬废水应急池,杜绝事故性排放,禁止将超标雨水或事故废水排入水体。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和备案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1.废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89896.34/89896.34m3、COD≤10.1152/4.4948t、SS≤2.7369/0.8990t、氨氮≤1.1862/0.4495t、总氮≤2.6410/1.3484t、总磷≤0.2608/0.0449t、石油类≤0.4811/0.0899t、LAS≤0.4840/0.0449t、氟化物≤0.1013/0.1013t、总氰化物≤0.0063/0.0063t、总铜≤0.0097/0.0097 t、总镍≤0.0029/0.0029t、总银≤0.0007/0.0007t、总锌≤0.0281/0.0281t、总锡≤0.0030/0.0030t、盐分≤243.3735 /243.3735t。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颗粒物≤0.0425t、二氧化硫≤0.0720t、氮氧化物≤0.7574t、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0.0999t、氯化氢≤0.1338t、氰化氢≤0.0114t、硫酸雾≤0.0007t、氨≤0.4755t、硫化氢≤0.0012t;
无组织:颗粒物≤0.1233t、二氧化硫≤0.0080t、氮氧化物≤0.0970t、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0.1110t、氯化氢≤0.0487t、氰化氢≤0.0237t、硫酸雾≤0.0002t、氨≤0.0811t、硫化氢≤0.0003t。
3.固废:“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危废仓库等环境治理设施及化学品库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性质、地址、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与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叙述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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