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标采购人:江苏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1.2采购项目名称:江苏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市高纺区供热中心项目。
1.3标段名称:江苏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市高纺区供热中心(锅炉及部分附属设施采购)项目。
1.4项目建设地点:注册后查看
1.5采购项目内容与项目规模:
(1)3×75t/h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岛【包括:3台中温中压锅炉,额定压力3.82Mpa,温度450℃】、环保岛【包括:3台(套)除尘、脱硫、脱硝系统】成套设备、部分配套附属设备设施、全厂热控系统等的供货。
(2)设备安装【设备制造接受采购方监造、安装图经采购方确认、按现行“规范、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书’等”要求安装】。
(3)安装结束后的调试(其中含单调、联调及各种检测、分部分项验收等)。
(4)72+168试运行:四方验收合格后移交。
(5)保驾运行:90天(热态调试至保驾运行结束)。
(6)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锅炉岛成套设备(含附属设备)及其工艺流程的全部有关技术资料、易损易耗件的备品备件、为招标人提供业务培训、为项目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其他相关伴随服务。
(7)本次招标项目范围的分界说明:
1)分界线图纸;
2)招标文件中的分界说明;
3)分界线图纸、分界说明应结合“招标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书”、“工艺流程图纸”理解。
1.6采购资金来源:自筹。
1.7合同期限:本项锅炉及部分附属设施采购项目共三台锅炉,分两期实施。
(1)第一期(1#、2#两台锅炉及相应部分附属设施)合同期限
1)生产、供货、安装:232天(含单调)。
①生产周期:150天。
②供货(分批次)周期:120天。
说明:208月前主要设备供货完成。
③安装周期:150天。
说明:上述生产、供货、安装工作穿插进行。
2)设备调试:40天。
①联调:20天。
②72+168:20天。
3)保驾运行:90天。
(2)第二期(3#一台锅炉及相应部分附属设施)合同期限:232天(含生产、供货、安装、调试、168h试运行)。
说明: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中的工期是指本项目一期(1#、2#两台锅炉及相应部分附属设施)生产、供货、安装、设备调试工期,共272天。
1.8招标采购最高投标限价:11700万元。
其中:
一期(1#、2#两台锅炉及相应部分附属设施)最高投标限价:8014.5万元。
二期(3#一台锅炉及相应部分附属设施)最高投标限价:3685.5万元。
说明:中标价包括完成采购项目内容所必须的全部费用(其中不含设备基础建设费用)。
1.9质量标准:合格。
(1)成套设备质量标准:合格。
(2)安装质量标准:合格。
(3)其他服务:合格。
说明:项目完成后,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通过招标人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参与的验收。
1.10安装质量目标:力争获国家“安装之星”奖。
说明:获得国家“安装之星”,按国家“安装之星”工程对应的合同价格的2%奖励。
1.11免费质保期:不少于2年。
1.1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资格等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项目实施能力。
(1)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锅炉生产企业。
2)投标人应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包含有“锅炉制造(A)”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安装资格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2)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包含有“锅炉安装(A)”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
说明:
①若投标人(锅炉生产企业)同时具有上述“安装资格”条件中的所有条件,应自行组织投标。
②若投标人(锅炉生产企业)不同时具有上述“安装资格”条件中的所有条件,投标人(锅炉生产企业)应作为牵头方与具有(牵头方缺少的安装条件)和能力的施工企业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
③联合体成员(含牵头方)不超过两家。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是联合体投标,成员方(指牵头方之外的另一方)必须具有】。
(4)拟定安装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若是联合体投标,安装项目负责人可由任一方委派)。
2.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4月(合同签订)以来,具有(自行生产的,且已完成供货的)不小于“75t/h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供货业绩。
说明:
(1)业绩凭销售(或供货)合同扫描件、能够证明已完成供货的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交付证明等)扫描件确认。
(2)合同中或证明已完成供货的证明材料应有合同签订、自行生产的、且已完成供货的、不小于“75t/h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含义表述。合同中或已完成供货的证明材料中缺少合同签订、自行生产的、且已完成供货的、不小于“75t/h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含义表述的,须提供业绩采购方,或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反映相关指标的证明,或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或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截图。
(3)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合同、证明已完成供货的证明材料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怀疑涉嫌造假的,招标人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如能够调取到当地主管部门存档资料的,一律以调取的存档资料为准。
2.3本项目招标人推荐锅炉品牌:
(1)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牌“生物质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
(2)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牌“生物质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
(3)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牌“生物质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
(4)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生产的“ ”牌“生物质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
(5)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 ”牌“生物质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
(6)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生产的“ ”牌“生物质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
(7)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 ”牌“生物质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
说明:
1)投标人中标后应按上述“招标人推荐品牌锅炉”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其它有关材料(或设备)参考品牌选择使用。如投标人采用推荐品牌以外的其他产品供货的,质量和性能等技术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相当于推荐品牌,且必须在投标答疑截止前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认可后以答疑文件的形式发出后方可。一旦中标,除发现涉嫌品牌报备、品牌垄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市场价,或本地无法供货,提出相关证据经招标人确认外,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推荐品牌。同时报经有关部门对该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调查,对涉嫌指定品牌或变相指定品牌的设计单位、采购清单编制单位记不良行为,限制其我市国有资金项目投标资格,我市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不得推荐采用该品牌。同等条件下,不得排斥投标人选用盐城市地产品牌进行投标。
2)未被招标人推荐或认可的锅炉品牌生产企业的投标将被拒绝。
2.4投标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1)自2023年4月(含)以来,投标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自2023年4月(含)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自201月(含)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江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盐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5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被国家、江苏省省级、射阳县有关部门及盐城市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
(2)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正文10.1.1以及10.1.2条失信行为的,公示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
(3)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上被公布的,自载明的发布之日开始,直至撤销或者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的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4)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且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2.6投标申请人须保证代理人及投标承诺的项目部人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须提供代理人和安装项目负责人从 201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相关证明,格式自拟,但应充分体现退休人员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除安装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项目部人员投标时无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异议(投诉)提出时相关单位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原件给招标人核验。
(参保证明需单独出具,每人一份,注明投标人为其缴费起止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手册中须附上述期限内的缴费清单,若证明或缴费清单中没有注明投标人为其缴费起止,或没有按照要求每人出具一份证明,评标委员会可能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
注: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投标企业也可提供印有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缴费清单和参保缴费证明查询途径或带有二维码查询的缴费清单。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社保所需资料,但需人社等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及相关人员事业性质证明原件。
2.7盐城市招投标及标后履约不良行为系统已启用,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解密报价的、投标承诺的人员不到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将会被系统记录,影响后续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请各投标人诚信投标、确保履约。
2.8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设备款、安装费支付办法
3.1设备采购费用(占合同总价的75%)支付办法
(1)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设备采购合同总价的20%向招标人出具银行保函,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将合同设备采购项目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调试、试运、验收、运行、维护等”总进度计划报招标人,同时按照采购要求及自身成套设备特点深化招标设备清单(达到标准清单深度)报招标人。上述内容经招标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设备采购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如上述“总进度计划”及“深化招标设备清单”延期报招标人,每延期一天少支付预付款1%。
(2)系统设备分批进场,每次进场设备验收合格后,付进场设备费的50%设备款(不含预付款)。(首、末次进场设备除外,其他批次进场设备价不得低于2000万元,且一个月付款只办理一次)。
(3)系统设备全部进场验收合格后,付至进场设备费的80%设备款(包括以前已支付的设备费、预付款)。
(4)全部设备安装完成、72+168试运行完成通过验收后,付至设备费的90%设备款(包括以前已支付的设备费、预付款)。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驾工作完成、审计工作完成、质保一年期满,按审计结果付至96%设备款(包括以前已支付的设备费、预付款)。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承包人完成两年质保期全部质保服务工作,留中标人承诺延长质保期间每年(设备采购合同价×1%)的质保金外,结清其他剩余设备款。
(7)延长质保期的质保金待中标人完成延长质保期质保工作后退还。
3.2安装费(包括除设备费以外的全部各项费用,占合同总价的25%)支付办法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1)根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农民工工资必须进行专户管理,并在完成有关审批程序后,发放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2)承包人应逐月、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及安装人员工资。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由承包人先行支付。若因承包人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及安装人员工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除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安装费支付办法
1)按安装工程形象进度,已完成安装量约占合同安装工程量30%时,付至安装部分合同价的20%安装费(含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
2)按安装工程形象进度,已完成安装量约占合同安装工程量50%时,付至安装部分合同价的35%安装费(含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进度款)。
3)按安装工程形象进度,已完成安装量约占合同安装工程量70%时,付至安装部分合同价的50%安装费(含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进度款)。
4)按安装工程形象进度,所有设备安装完成并联调验收合格后,付至安装部分合同价的65%安装费(含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进度款)。
5)全部设备安装完成、72+168试运行完成通过验收后,付至安装部分合同价的75%安装费(含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进度款)。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驾工作完成、审计工作完成、质保一年期满,按审计结果付至90%安装费(含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进度款)。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承包人完成两年质保期全部质保服务工作,留中标人承诺延长质保期间每年(安装合同价×1%)的质保金外,结清其他剩余安装费。
8)延长质保期的质保金待中标人完成延长质保期质保工作后退还。
说明:招标人分两期实施招标范围内的采购与安装内容,两期付款均按上述付款办法执行。上述付款办法中的合同价格(预付款、设备费、安装费、质保金)分别指每期的合同价格(预付款、设备费、安装费、质保金)。
4、
招标文件获取为:204月3日-204月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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